发布时间:2026-02-26 07:36:55 来源: 企业网
随意捕杀“三有”保护动物或涉嫌犯罪 专家强调
“不知情”不是免罚挡箭牌 莫因认识误区违法犯罪
本报记者 张守坤
近日,有公开报道显示,北京一名60岁大爷因架网捕获42只麻雀及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点颏(又称红喉歌鸲),被警方刑事拘留。其自称初衷是为“给孙女放生几只麻雀,剩余留着吃肉”,并坦言捕鸟是因“从小爱粘鸟”的习惯。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麻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捕猎20只以上麻雀即可刑事立案,构成非法狩猎罪。红点颏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猎此类物种,无论数量多少,涉嫌更严重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实践中,不少保护动物因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导致部分人产生认知误区,进而随意对其进行捕杀、售卖。
在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2024年5月至6月,被告人莫某以食用野味为目的,在贵溪市某树林内先后4次使用自行组装的弹弓猎获鸟类12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其赔偿非法狩猎所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30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宠物友好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明明教授向记者介绍,麻雀、喜鹊、珠颈斑鸠、白头鹎、白鹭等“三有”鸟类虽然在生活中很常见,但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和促进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常见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保护。非法猎捕、伤害、交易“三有”鸟类,应承担法律责任。“保护身边常见鸟类,就是保护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需要法治保障与全民共同参与。”
记者注意到,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会以“不知道是保护动物”为理由,希望能够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发布会上,相关发言人指出,社会公众在鸟类保护方面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如认为画眉等常见观赏鸟可随意猎捕、交易。很多人认为画眉鸟是常见的观赏鸟,猎捕、买卖并不违法。但即使是以前常见的观赏鸟,如画眉鸟、蒙古百灵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后,将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随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犯罪。
发布会上,发言人提到,还有一个认识误区是认为“三有动物”保护力度小,可随意捕猎。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猎捕“三有”鸟类,应当取得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三有”鸟类,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三有”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对于“主观上不知道捕获的是保护动物”的情况,法律会如何界定和处罚?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环境能源与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波向记者介绍,生活中的“知道”和法律上的“知道”是两个概念。法律上的“知道”包括事实上“真知道”和规则上的“该知道”,两种知道都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行为人不仅仅是“知道”,而且是“希望”通过售卖、食用等方式处理非法捕猎的保护动物,可以认定构成犯罪。在此种情况下,“不知情”不是免罚的挡箭牌。
着眼长远,如何从源头上减少对常见保护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长效保护机制?
李波建议,应对保护动物做好分区域监测。针对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的鸟类、兽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整合资源,全面开展野生动物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野生动物迁徙、集群活动和异常情况,做到监测范围全覆盖,监测信息互通互联。
他还强调,动物保护工作不能仅停留在公安机关查处、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判决,还需推动深入基层开展普法,通过多方协作,常态化组织专题普法宣传活动。
刘明明认为,应通过普法宣传增强公众对常见野生动物特别是“三有”动物的保护意识。一是增强价值意识,认识到身边常见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抵制食用野生动物陋习;二是增强守法意识,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动物保护名录;三是增强责任意识,清楚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表现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