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26 16:32:33 来源: 钱江晚报
别再这么交社保了,公司和员工都有风险
“异地代缴”社保容易“伤人”“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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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员工“异地代缴”社保的现象时有出现。相关委托协议的有效性如何?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否会受影响?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哪些经营风险?
“公司注册地在广州,而我的岗位在深圳,公司找了第三方机构给我在深圳缴纳社保,没想到竟然麻烦不断。”3月24日,来自广东深圳的嘉禾向《工人日报》记者反映,去年她被公司裁员后,意外发现自己的社保存在少缴漏缴情形,随即向公司提出补缴。
经过一番交涉,虽然公司同意补缴,但深圳市经办机构查询后告诉嘉禾,她与为她缴纳社保的第三方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直接在深圳补缴社保。
记者采访发现,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员工“异地代缴”社保的现象时有出现。然而,在法律上,相关委托协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因此难以正常享受社保待遇,用人单位也面临着多重经营风险。
那么,“异地代缴”社保何以出现?劳动者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异地代缴”社保引纠纷
嘉禾从经办机构获悉,若想补缴社保,只能先清退在深圳缴纳的5年社保,再转到广州重新缴纳。
“公司得知这个消息后,也开始含糊其词。”嘉禾因此犯了难,“我曾在深圳看病报销,现在还在领失业金,如果清退深圳社保,这些待遇是不是也要退回……”
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甲、乙公司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为缴纳甲公司员工的工伤保险,乙公司后又与丙、丁公司分别签订协议。张某是甲公司员工,最终由丁公司在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社局为其购买工伤保险。
2022年,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去世。甲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140万余元。而后,丁公司向道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缺乏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等材料,张某未能获得工伤认定。甲公司遂起诉乙公司,要求其返还垫款。
法院认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在其他城市代缴工伤保险,导致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保缴纳地、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不一致,不能反映真实劳动关系,且破坏社保秩序,故案涉委托协议无效,驳回甲公司诉请。
在另一起由“社保代缴”引发的纠纷中,刘某在上海某网络公司的苏州直营部门担任导购,其社保由公司委托第三方在苏州代缴。2019年,该网络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刘某在苏州申请并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苏州当地查明刘某与代缴社保的公司无实质劳动关系,责令刘某退还失业保险待遇。该案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认为,案涉网络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行为,属于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参保资格和社保待遇。该网络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保且表示无法补办,应向后者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2万余元。
“实践中,一些劳动者由于无法证明与代缴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申领社保待遇时被拒绝理赔,养老、医疗、工伤等权益受损。”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表示。
缴费主体需保持“三统一”
“社保‘异地代缴’可以分为两类情形。”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复卫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不同城市的社保缴费基数和费率存在差异,部分企业为控制成本,选择将员工的社保关系挂靠至缴费基数较低的其他省市。另一方面,出于业务发展需要,一些企业在注册地以外有实际用工行为,应员工要求或是为简化操作,可能会委托异地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
“一段时间以来,很多企业存在误区,认为花钱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就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其实这样做并不合法。”李凌云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社保登记及缴纳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同时须以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用人单位应当以其名义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李凌云表示,早年间,“异地代缴”未进入监管视野,一些劳动者在被代缴的情况下也享受到了社保待遇。“但近几年,各地纷纷关注到这一现象,进而要求社保缴纳主体实现‘三统一’,即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工资发放和个税缴纳主体、社保缴纳主体三者保持一致,且在理赔环节也加大了监管和审核力度。”
对企业来说,“异地代缴”也可能带来诸多风险。李凌云分析,当员工因“异地代缴”被拒绝理赔后,企业需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此外,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企业既需在其注册地补缴,同时难以追回已在异地缴纳的费用,经济上将面临较大损失。
李凌云指出,根据现行法规,企业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参保的,将被责令退回社保金,同时被处以骗取金额2倍~5倍的罚款。“一些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对此,很多地方已在司法层面予以支持。”
“异地用工”如何合规参保
如果需要异地用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正确方式是什么?
杨复卫建议,若企业异地业务稳定且长期存在,可考虑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对于临时性、兼职性、非全日制用工,或双方未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告知员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或就业地自行参保,并给予相应的社保补贴。”杨复卫说。
如何进一步规范社保缴纳流程?李凌云建议,劳动者可在线上或到就近的社保中心,定期查询参保记录和缴费情况,确认缴费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如果发现少缴漏缴、异地代缴等情形,应及时与单位沟通,还可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此类社保纠纷若进入诉讼或公开程序,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其招聘和商业合作。用人单位应着眼长远,树立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属地参保’的原则,切莫为节省用工成本而‘打擦边球’,否则得不偿失。”杨复卫说。(文中嘉禾为化名)
本报记者 陈曦《工人日报》(2026年03月26日 0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