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24 08:30:35 来源: 人生五味
辞退员工遭拒后,公司可以“反悔”吗?
法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立,须支付赔偿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肖君)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判决驳回乌鲁木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判决明确认定,用人单位单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再单方面变更或试图撤销该决定,不能改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仍需依法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023年4月3日,苏某入职公司担任企划部设计,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10月,因公司经营效益不佳,公司方面通过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及董事长李某多次与苏某沟通,口头告知其“企划要解散”“工作没有了”,做出了辞退决定,并承诺结清拖欠工资和绩效,但明确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4年10月22日,公司人事部门通过微信向苏某发送了一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其中明确勾选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辞职”作为解除原因。苏某当即回复表示反对:“我是被公司辞退,不是个人原因。”
当年10月24日,人事部门转而向苏某发送了一份《待岗通知书》,称因公司经营困难安排其停工待岗。10月30日,又发送《返岗通知书》,要求苏某返回企划部原岗位工作。11月5日,在苏某未返岗的情况下,公司再次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并警告连续旷工将视为自动离职。
苏某认为,公司此举是在辞退遭拒后,试图通过待岗、调岗等手段变相逼迫其主动离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在和公司协商无果后,苏某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的提成及加班费。仲裁委支持了苏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形成权的范畴。本案中,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苏某发送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解除证明书》,结合此前公司董事长李某在通话中明确答复“对,公司要辞退你”的录音证据,足以认定公司已单方面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决定在送达苏某时已然生效。判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0元、双方无争议的提成工资6500元,以及双休日加班费682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育珍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当单方解除通知有效送到劳动者之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反悔,解除通知均因有效送达而生效,用人单位此时已无权单方撤销或撤回。该特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定情形,避免因超范围解除而导致解除违法;同时应严格遵守单方解除法定程序;解除通知送达方式应合法并可追溯。
《工人日报》(2026年04月24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