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26 10:06:51 来源: 财联社
未成年人违法驾车肇事折射多方监管漏洞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李儒琳
当未成年人坐上机动车的驾驶位,方向盘后稚气未脱的脸庞带着对“速度与激情”的渴望加速前进,危险也随之悄然降临。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烟台市两级法院2023年以来共审结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736件,其中不乏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不当造成事故的案例,这一现象背后的安全风险与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判断力、控制力及风险认知不足,他们出于好奇、便利或追求刺激驾驶机动车,不仅对自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更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触犯了法律红线。”烟台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武静说。
未成年不是借口
相较于有意识的违法驾驶,未成年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造成的危险系数更是呈指数增长。
2023年5月4日凌晨,未满17周岁的小刚,在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载友飞驰。酒精作用下,车辆失控,连撞路边两辆轿车,导致三车严重受损、人员受伤。经检测,小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远超醉驾标准,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招远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小刚此前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事故发生时是取保候审阶段。最终,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小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其赔偿受害人车辆损失。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镜子,折射出部分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等问题,更向社会发出了沉重的安全警示。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未成年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必然会因其年龄、身份而免于刑事追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本案中小刚在因聚众斗殴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这一情节在司法裁量中具有重要的负面评价意义。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进行的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悔过自新机会。在此期间再次故意犯罪,充分表明其未能真诚悔改,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未降低,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通常会予以从严考量,并可能撤销取保候审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体现在程序上的特别关怀和实体上的从宽处罚可能性,但绝不等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知法、守法,敬畏规则,是每一个公民包括青少年都应恪守的底线。
现实中,青春期的冲动和对法律的无知,让部分未成年人错误地将暴力斗狠、酒后飙车视为“勇气”,忽视了法律的威严与生命的珍贵。“需要明确的是,未成年人身份绝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任何挑战法律底线、漠视社会秩序和生命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武静说。
监护人应当担责
2023年7月,未成年人小春驾驶家里的电动三轮车到水库找朋友玩耍,随后,另外3名未成年人坐上后车斗一同下山。因坡高路陡,车辆发生侧翻,4人均受伤,其中小禹一侧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事故系因小春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引起,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春父母赔偿小禹经济损失42万余元,小春父母不服提出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未成年人所驾驶机动车多为家庭用车,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车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甚至对于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是默许态度,都为事故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第一责任人,亦需与未成年人一起,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类由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的悲剧并非个例。”武静告诉记者,“父母作为监护人,需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往往对机动车性能不熟悉,应急处理能力差,且身体更为脆弱,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往往更为严重,给个人成长、家庭生活带来沉重负担。”
保险亦不能免责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后,赔偿纠纷往往随之而来,其中,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点,也关系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龙口市人民法院2025年10月审理的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16岁的小辛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私自驾驶父母购买的小型普通客车外出。当其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李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随后又相继与多辆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小辛因害怕承担责任,逃离事故现场。
交警部门认定,小辛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未遵守安全行驶规定、驾驶机动车超速、未让右方来车先行、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害人李先生将小辛及其监护人、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本身是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在这种情况下,应对保险的险种进行区分考虑。”承办法官刘伟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以小辛无证驾驶为由辩称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不承担保险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部分,虽然被告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约定无证驾驶不予赔偿,但该约定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仅提交投保时回溯视频不足以证实其已将保险条款送达投保人,并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对于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先生车辆维修费用。
交强险是法律为保护事故受害人而设置的“安全垫”,是保险公司无可推卸的责任。在投保商业险时需进行明确且必要的告知,未成年人不可开车上路,否则保险公司也要为事故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看似是个体行为,实则折射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监管漏洞。降低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安全风险,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仅靠法院一方的力量远远不够,需要包含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在内的‘六大保护’同向发力、协同共治,从‘硬措施’和‘软教育’两方面入手,共同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线。”武静说。(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