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24 17:57:13 来源: 上游新闻
敦煌壁画,是千年传承的艺术瑰宝;掐丝珐琅工艺,是匠心独运的非遗精髓。而当临摹画作遇上传统工艺画,著作权边界该如何界定?
两件敦煌作品
缘何引发著作权纠纷
“80%都改了” 画家认为自己具有著作权
画面中这幅精美的画作,是画家高先生依照敦煌莫高窟第112窟壁画《观无量寿经变》绘制而成。原作因墙皮脱落、颜料风化、掉色变色等原因造成的残缺,高先生都进行了补足。画作完成后,一家文化公司获得了它的独占许可授权。
然而一次偶然机会,这家文化公司发现,有家工艺品制作公司销售的一幅掐丝珐琅工艺画,和高先生的画作高度相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晓薇:高先生把他的著作权,还有著作权维权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了这家文化公司。文化公司发现被告工艺品公司没有经过高先生还有授权,私下售卖了这幅掐丝珐琅工艺画,所以认为被告侵犯了高先生的著作权,所以诉到法院来了。
原告主张著作权 要求停止侵权赔偿30万元
在原告文化公司看来,被告公司销售的那幅掐丝珐琅工艺画与高先生的画作在细节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他们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庭审上,高先生作为证人,通过在线庭审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创作过程。
证人 高先生:这张画原作的残破缺损相当严重,比如主佛已经上半身都剥落没有了。左下角的佛和菩萨是完全没有的,再有最底下有小孩在里面嬉戏,这个场面也已经全部脱落了。原作的每一个头饰都是被抠掉,都没有的。所有的这些地方都是我凭自己的想象加上去,这就等于是我又对它进行了再创作,这个部分是最明显的。
审判长:壁画上已有的图案,你是完完全全临摹的吗?还是说有所更改。
高先生:基本上80%的地方都更改了。比例的调整,形象的调整,当然这些都不太明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万红玉:原告文化公司认为,高先生对于脱落部分的补足以及对于斑驳部分的修复,是融入了高先生自己的独创性表达,所以认为该幅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予以保护。
被告:壁画属文化遗产 临摹品并无独创性
在原告文化公司看来,高先生的画作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过被告工艺品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他们辩称,敦煌壁画是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已经进入公有领域。高先生的画作仅仅是对敦煌壁画的临摹,并非独立作品,更谈不上享有著作权。
张晓薇:112窟的原壁画,它的名称是《观无量寿经变》,《观无量寿经变》在莫高窟总共有89铺。被告认为缺失的部分完全可以通过摘抄其他的莫高窟元素来补足,所以他们认为高先生的这部分补足部分不具有创新性,不具有独创性。
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作品是独立在公有领域基础上独立完成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属于侵权行为。
画作补足及修复
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
原告方主张,高先生的画作融入了自身独创性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的掐丝珐琅工艺画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方则认为,再精湛的临摹也只是复制品,不存在著作权,他们的掐丝珐琅工艺画是基于公有领域的素材制作而成,不构成侵权。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究竟如何破解?
庭审焦点一:高先生的画作是否具有独创性? 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检索同名壁画 比对画作是否完全照搬
办案法官锁定高先生画作的补足、修复区域,重点核查这些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为此,法官逐一检索了莫高窟其余88铺的同名《观无量寿经变》壁画,以此判断高先生的补足、修复部分是否如被告所述,完全照搬了同名壁画的元素。
万红玉:我们发现高先生在临摹壁画的过程中,虽然借鉴了其他敦煌壁画的传统元素,但是并没有完全将其他壁画的元素照搬进这幅作品当中,整个补足部分以及修复部分的表达是加入了高先生自己的审美、判断、选择和安排。
临摹再创作 享有著作权
法官认为,高先生的临摹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艺术判断进行的创造性再现,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侵权定性另一焦点:是复制还是改编
经过比对高清图,被告工艺品公司的掐丝珐琅工艺画与高先生的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被告已构成侵权。而另一个关键问题随之浮现:被告的掐丝珐琅工艺画是复制还是改编?被告侵犯的是原告权利作品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这一界定直接影响被告的担责范围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庭审焦点二:案涉掐丝珐琅工艺画是复制还是改编?
万红玉:复制权是对原有作品完全的再现,而改编权是依托原有作品,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又加入了一些创造性的表达,形成了新的演绎作品。
掐丝工艺是否形成新表达 查看技艺细节
为厘清这一关键问题,办案法官前往被告工艺品公司的工坊,实地查看掐丝珐琅工艺画的制作流程,深入了解这项非遗技艺的细节。
张晓薇:我们去看一下技艺上是否形成了新的表达。通过两幅画的对比,我们发现被告在掐丝工艺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线条表达,包括佛和菩萨头后的头饰,无量寿佛背后的头光,还有背光,以及望柱和七宝台柱所呈现出来的颜色。在点蓝色彩的运用上,呈现出了比原画丰富得多的色彩内容。我们认为在这一点上,形成了新的构思,形成了新的作品。
比对细节 呈现二十余处“匠心差异”
经过细致比对,办案法官发现,被告公司的掐丝珐琅工艺画与原告的权利作品之间存在二十多处差异。合议庭认为,这些非遗传承的掐丝手法与点蓝技艺,体现了匠人们的智力创造性活动。
这些改变并非简单地用工艺技法更换载体,而是通过构思和设计,对原作品的基本表达进行了再创作,催生出新的艺术形象和审美价值。因此,被告公司侵犯的是原告权利作品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
万红玉:我们综合考量了原告权利作品当中公有元素的部分,以及独创性的部分,以及被诉侵权作品的改编演绎的价值,以及被告的侵权故意、侵权规模等综合因素,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万元。
明晰著作权边界 也为非遗发展指明方向
敦煌壁画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掐丝珐琅工艺是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案件判决平衡传统与创新、保护与传承,既明晰了著作权边界,也为非遗技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芦超:这个案件明确了两点,一个是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壁画等文化遗产临摹再创作的,享有著作权;一个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非遗工艺也应在法律框架内传承与发展。我们既依法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也积极护航非遗技艺的延续。司法实践告诉大家,通过事先授权、联名开发等合法方式,才能实现原创作者与非遗匠人的合作共赢。
尊重原创,老手艺才能走得更远。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创新,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关系。法律在文化传承的时代课题中,始终扮演着守护者的角色,为各种创造力明晰规则、划定边界。
(总台央视记者 张李彬 金轶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