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28 13:58:08 来源: 人民资讯
这是对新时代民族工作实践的法治凝练,回应了当前我国各民族群众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将进一步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社会基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第三章对“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予以专章着墨。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分析,这是对新时代民族工作实践的法治凝练,回应了当前我国各民族群众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将进一步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社会基础。

回应历史规律与现实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院长段成荣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完成了从低流动性的乡土中国向高流动性的迁徙中国的转变,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程度得到显著提升,进入几千年历史上民族人口迁徙和融合的第五次高潮。在这一过程中,各民族群众之间的交往方式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章设置“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体现了国家在各民族人口大流动、大融居时代推动社会互嵌、促进共同团结进步的制度自觉,回应了我国人口流动、社会分工和区域联通不断深化的现实趋势,并通过制度安排引导这种流动更好地转化为社会交往与共同发展。
中南民族大学四部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教授、法学院院长潘红祥指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始终是中华民族演进发展的重要特点,促使中华民族从分散走向凝聚、从多元走向一体、从过去走到现在、从历史走向未来。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写入法律,既高度契合中华民族演进规律,也是对新时代民族工作实践的法治凝练,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筑牢了制度根基。

夯实互嵌共融社会基础
以“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为题的第三章共十条内容,涉及社区建设、人口流动、教育交流、文化活动等多个领域。
潘红祥分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该法核心任务之一,规定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条件的基本措施,推动“嵌入式社区”向“互嵌式社会”转变。这种互嵌共融的制度设计,既为文化共识的深化提供实践空间,又为发展共富凝聚团结意志和奋斗力量,夯实了中华民族大团结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基础。
段成荣解读,“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专章被置于承上启下的位置,这表明其在法理上承担着从精神认同走向社会实践的重要桥梁作用。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稳定的社会联系,各民族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才能不断积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顺应各民族流动群众从基础的“安居乐业”到深层的“社会融合”的实际需要,条款按照“生活空间—制度服务—社会交往—文化认同—网络治理”的顺序逐步展开,构建了制度闭环,梯次推进多维空间交往交流交融。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教授常安表示,各族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紧密联系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全国其他地区的联系也不断加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着力完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治保障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在物理空间、网络空间、心灵空间等层面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将进一步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社会结构基础。(杜雅楠)
(“统战新语”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