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11 19:05:26 来源: 国际在线
日常生活中,挺身而出劝阻冲突本是善意的举动,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损害,该不该担责呢?一起来看这起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的“标杆小案”。
2020年4月,潘先生与朋友共6人一起聚会,喝酒唱歌。聚会即将散场时,潘先生与曹先生因琐事发生争吵,言辞激烈,眼看要演变成肢体冲突了,一起参加聚会的戈先生和孙先生上去分别劝阻争执的俩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法官 李鹏翔:戈先生迅速上前抱住了潘先生,潘先生挣扎,两个人就一起倒地,倒地之后潘先生是被压在下边,戈先生是人在上边。
被压在下面的潘先生右脚关节受伤,需要开刀进行手术。2023年7月,潘先生将拉架的戈先生告上了法庭,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潘先生右足外伤,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但需要休息并进行护理。潘先生提出要求戈先生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发时参与拉架的孙先生也被追加为被告。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一大争议焦点为:戈先生是否应当对潘先生受伤承担责任呢?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东:原告的意见是认为这个事情是被告造成的,因为他用力过猛,导致原告受伤,所以损害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是多重因素导致的,而且这场争执也并非因被告而起,被告只是善意地去拉架,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蜜:原告当时已经是喝了两场酒,他自己当时因为着装是很厚底的马丁靴,所以我们认为原告的受伤是有多重因素,并不能唯一证明是被告的行为所导致的。我们认为不应该将被告的这一善意行为作为他承担原告损失的唯一因素。
明确“拉架伤人不担责”的法律界限
面对这样一起纠纷,究竟该如何界定拉架的行为呢?拉架时致人受伤,又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来看法官的解读。
·焦点问题一:如何界定被告拉架的行为?
由于缺少事发时的现场视频,无法直观展现现场的情况。但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玉路派出所对事发时在场除了潘先生以外5人所做的问询笔录可知,戈先生当时的行为是出于拉架的目的,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伤害潘先生的意思。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法官 李鹏翔:戈先生认识到事态可能恶化,在这个时候他选择了去拉住或者抱住潘先生,导致最终的结果的发生。这说明戈先生他是没有伤害潘先生的故意的,从这个角度,我们认为戈先生他是一种救助他人的意思,是有利他的意思,同时他这个行为是自愿的,他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合同约定的义务,他是自愿实施救助行为的。
法官认为,是否构成自愿救助行为,也要对事发时的紧急程度进行判断。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法官 李鹏翔:紧急状态主要是考虑两点,第一点就是时间上要紧急,就是危险正在发生或者即将要发生,这个时候不采取救助措施,就会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另一个因素就是程度要紧急,这个危险可能已经威胁到或者即将威胁到他人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定这种情况就应该属于紧急状态。
·焦点问题二:拉架致人受伤是否要担责?
那么对于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庞闻淙: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如果法律苛求每一个救助行为都必须精准无误,在劝阻激烈冲突时不出现任何附带的损害,这对当事者来说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如果再苛以赔偿责任,就会让人们在今后面对同样的情况下犹豫不决、袖手旁观,放任冲突和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人民法庭法官 李鹏翔:我们最终认定戈先生的行为是拉架行为。在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外,我们认定它就是一种民法典规定的紧急救助行为,所以这种情况是应当免予承担民事责任的。
综合案件整体情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戈先生与孙先生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戈先生自愿支付潘先生1万元作为补偿。一审判决后,经过法院细致地释法说理,双方都未提起上诉。一起案件的审结,不仅为这场纠纷画上句号,更明确了“拉架伤人不担责”的法律界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庞闻淙: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突发的冲突,需要有人站出来拉一把、劝一句,法律珍视大家的勇敢,也一定会保护大家的善意。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会给善意勇敢的救助者撑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