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3 07:36:50 来源: 中关村在线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还款的个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在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还清的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打破“一朝失信终身受限”困境,从单纯惩戒转向“惩戒与修复并重”。为什么要实施个人信用修复?长期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又该如何去推进?《新闻1+1》本期节目关注:个人信用修复,如何建立长效机制?
关于信用问题,在观念上有何转变?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 石新中:通过这一次政策调整,如果说相关主体因为外在因素、不可抗力的因素,他本身没有主观故意过失的原因引起失信情况的话,不会影响相对人对他的信任,这种情形下,根据目前的政策只要及时还款,认定为他没有失信的主观故意,他再借款,应该会及时还款,我想这是政策的观念转变。
长期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应有怎样的期待?
从明年的4月1日起,我们国家将正式实施叫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如果把两个信息放在一起看,我们对未来的信用修复长远机制应该有什么样的期待?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 石新中:信用修复是他有失信表现了,才需要修复,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要反思失信的概念。失信通常是失去相对人对他的信任,我们认定为失信。但是我们目前很多的相关规则,没有区分当事人是因为外在原因或者是主观故意过失的原因没有及时履约的,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失信的话,对当事人或者对全社会的理解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或者信任上不被认可的。在这种情形下,未来在构建信用修复制度的话,首先需要反思的第一个概念,就是我们把哪些主体认定是属于失信,哪些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这次的规定也提供了对这个问题思考的契机。
第二个方面,还有一个原因大家可以进一步思考,即对小额的借款,或者是大额的借款,目前统一规定都是五年的保存期限,我们认为将来应该根据这次政策体现的善意,进一步思考,如果当事人高额、大量的数额没有及时还款的话,负面记录可以保存期限长一点,相反,如果数额较小,没有及时还款的期限不长,他的负面信息期限可以保存相对短一点。
如何看待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 经济学院教授 章政:央行推出的一次性信用修复,应该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非常大的进步,是质的发展和飞跃。因为过去我们在谈信用体系建设的时候,很多说到奖和惩,但是奖惩中,惩可能往往容易做,但是如何实现奖、如何实现宽容、如何实现适当给予在修复后的恢复,以及最后的发展,在这点上存在短板。
这次央行的一次性修复,我希望能注意到一些细节,第一,它是在央行的征信系统。第二,它是在2020年到2025年期间,也就是疫情之后和疫情当中时间内发生的问题。再有,它是对于小额一万元以下,这些都体现了奖和惩的得当。
此外,我们认为也是对中国市场经济的一种完善。因为市场经济中,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了四个重要观点,即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但社会信用究竟怎么理解,其实它既是一种对不良失信的惩罚,同时也是对于在信用中出现问题给予一些救济,所以这次央行的政策其实是救济措施很好的体现,我们认为是积极的一面。
如何建设信用修复机制实现提振消费?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 经济学院教授 章政:扩大消费,消费者要有足够的信心,同时消费者包含了全体的消费者。对于有一部分消费者,在个人市场行为、借贷行为和往来行为中,如果发生了轻微的问题,我们要善于提醒他,但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修复不等于洗白,即不等于你把钱花了以后就能删除,这是本质性的问题。就像到医院看病,为什么要保留五年,甚至有些国家保留七年或者更长时间,其实是让你对自身信用高度重视,同时也引起社会的关注。
如当一个人失信以后会形成一种效应,经济学上叫破窗效应,就是窗坏了就任其发展,那很多人会出现破罐子破摔的问题,所以给他修复、宽容。一方面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找到解决办法,同时也是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价值。
最重要的一点,这个过程的背后是法律和法律依据,即整个修复过程是依法进行的,所以大家提高的是法治的自律意识。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说通过信用修复,对于整体消费的积极作用。再有通过信用修复,惩戒期是五年,五年如果你不修复,那就是五年。一旦修复以后,存在修复期,那就要提醒他本人重视,还会促进他发展,这个过程能够帮助原来已经产生了信用危机和信用问题的自然人、个人能更好回归正常状态。它对于信用市场,对于未来的消费有积极作用。这方面它是对全体消费者,所以它是一种公平的方法,我们认为符合市场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奖惩得当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