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04 11:06:46 来源: 重庆华龙网
业主验收房屋发现防盗门有瑕疵,开发商承诺更换。在未确认配送及安装时间的情况下,新防盗门被放置于业主家门口,当晚业主回家就被门口的“庞然大物”砸伤。谁该为此次伤害担责?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年初,董女士购买了一套新开发小区的商品房,收房时发现防盗门存在瑕疵,开发商承诺后期更换。同年9月底,开发商与董女士沟通更换防盗门事宜,董女士告知家中无人,待有人居住时再商定。10月8日,防盗门供应商受开发商委托将新防盗门统一运送至小区。
据董女士诉称,当天晚上她发现新防盗门倚放在门口,楼道地面光滑,新防盗门因电梯关门震动而仰面倒下,由于躲闪不及,董女士左脚被砸伤。次日,董女士就医,确诊左脚骨折。经鉴定,董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
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董女士将开发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开发商辩称,新防盗门由防盗门供应商配送,开发商曾要求将新防盗门放置地库,待统一安装,但配送工人仍分别送至业主入户门处。当天多家业主收到新防盗门,只有董女士一人受伤,董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风险意识和注意义务,发现门外放有新防盗门不应自行处置,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只对小区公共区域负责检查和巡视,对放置于业主门口的私人物品没有管理义务,不同意赔偿董女士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疏于管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配送前,未与董女士联系具体送货、安装时间;配送时,也未派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监督,以致新防盗门被倚放在董女士家入户门处。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此次防盗门配送、更换是开发商集中作业,物业公司对此理应知情。新防盗门放置董女士家门口较长时间,物业公司并未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对此次事故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开发商承担5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同时,董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现新防盗门阻碍进入室内后,未规避危险、寻求他人帮助,而是自行尝试进入,在事发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物业公司共赔偿董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0.7万元。
此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开发商为业主更换防盗门本是提升住宅安全性和居住体验感的好事,但因沟通和管理的缺失,反倒给业主造成伤害,将“服务”变成了“事故”。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与服务者,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肩负着保障公共区域安全无虞的责任。
开发商组织更换防盗门,不能止步于“遥控”防盗门供应商进行实际操作,而应对供应商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确保风险可控。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守夜人”,对包括楼道、楼梯间在内的全部公共区域内出现的明显异常,特别是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敏感,及时巡查发现、警示风险、协调处理,履行好“管家”应尽的守护之责。
另外,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时刻绷紧安全之弦。面对门前不明来历、倚门而立的庞然大物,理应心生警惕,审慎观察环境,及时联系管理方确认情况,在处置不明状况时保持必要的谨慎。对自身环境安全的合理注意,亦是避免无妄之灾的重要防线。
文/王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