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篮球赛犯规致人受伤被判无需担责 法官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07 06:36:10 来源: 大河网

  

  校内篮球赛犯规致人受伤被判无需担责

  法官解读:犯规即担责有损体育精神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一场校内篮球赛,两名大学生在攻防之间身体相撞,一人摔倒受伤,另一人被吹罚犯规。事后摔伤者起诉犯规者担责赔偿,二审法院判决犯规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后,“犯规致人受伤不需担责依据何在”迅速引发热议。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采访了此案二审主审法官韩朝炜,还原案件及办理的来龙去脉。

  篮球赛事引发纷争

  事情要从2019年10月说起,那天大学生小张和小韦共同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小张抢到篮球快攻上篮,小韦跳起盖帽,二人在空中发生碰撞,小张倒地受伤,小韦被判犯规。

  在场老师立即拨打120将小张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肩外伤。此后的近半年里,小张饱受肩伤困扰被迫中断学业,还花费数万元诊治费。而后,小张将小韦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韦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篮球运动系高对抗性、高风险的体育竞技运动,小张自愿参加应当视为“自甘风险”,据此判决小韦和小张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小韦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刚接到案子时,双方对案件事实部分还存在争议,小韦认为,自己起跳时并未与小张发生身体碰撞,更没有用膝盖顶撞对方,小张则认为,对方不仅撞了自己,还恶意用膝盖顶伤,裁判也因此判了违反体育精神犯规(以下简称‘违体犯规’)。”韩朝炜告诉记者,二审法院首先要排除事实争议。

  虽然事发篮球场没有装监控摄像头,但附近一幢房子屋顶上装了摄像头,恰好对准篮球场。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小韦有正常封盖动作,小张未投篮成功,看不到小韦用膝盖或脚顶到小张。

  大学体育教学部先后出具两份《情况说明》,第一份《情况说明》将小韦的犯规种类写为技术犯规,第二份则改为违体犯规。

  现场究竟是何情况,小韦又属于何种犯规?带着这些问题,审判长方方及合议庭成员邀请球赛裁判出庭作证,并前往上海市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上海篮协),寻求专业建议。

  犯规不等同于侵权

  “我当时只看到小韦盖帽时两人相撞,也没看清他是否故意用膝盖顶小张。”球赛当值主裁判是学校日语系学生,不具备裁判员证书,他说,自己看到小张摔伤后,吹罚违体犯规。

  另一名证人是学校俄语系老师,是具体负责这次篮球比赛事务性工作的人员,《情况说明》由其具体制作。他称自己在现场也没看清小韦有没有用膝盖顶小张,由于不能准确区分技术犯规和违体犯规的定义,了解当时情况后,在第二份《情况说明》中将技术犯规改为违体犯规。

  在上海篮协,合议庭找到一名国家级裁判。“依据相关篮球规则,参赛者在与对方争抢中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而被吹罚的,属违体犯规。”这名国家级裁判在看过监控录像后,认可双方发生身体碰撞,不属于篮球规则中的技术犯规种类,同时当值主裁判吹罚犯规时的罚则是两罚一掷,与违体犯规罚则相同,学校出具第二份《情况说明》将技术犯规改为违体犯规,确有依据。

  那违体犯规不应该担责吗?韩朝炜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作了一个简单假设,像篮球、足球这样激烈的竞技体育运动,如果犯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参赛者必将畏首畏尾,赛事的精彩程度和观赏性将会大大降低。

  “法律是底线,现代体育竞技项目有一套完整规则,是惩罚竞技中不当行为的依据,但不能将体育竞技项目中的犯规简单等同于侵权法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韩朝炜进一步解释说,只有当犯规行为是对规则的严重违背,显然置他人人身安全于不顾,且造成的损害完全超出可预见的范围,犯规者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延展到该案中,要判定小韦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需要综合考虑校内篮球赛的对抗性程度、具体规格,以及他的盖帽行为是“对球不对人”,还是“名为对球实则对人”以及“以假借犯规的行为施行恶意人身伤害”等哪一种形态,此外,更要考虑判决结果是否有利于促进体育运动发展,是否能更好地彰显体育精神。

  “自甘风险”划界限

  由于除监控录像外,小张无法再拿出其他证据证明小韦用膝盖顶撞自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能据此认定小韦恶意撞伤小张。同时由于身体碰撞发生在进攻上篮的关键时刻,不能苛求小韦防守时经过深思熟虑,合理规范;此外,这场篮球赛事属于业余性质,对业余参赛者的犯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因此可以认定,小韦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合议庭认为,小张尽管在篮球比赛中因小韦的防守行为摔倒受伤,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小韦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基于此作出改判。

  据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定首次在我国法律中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

  “尽管此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少裁判文书直接或间接地予以表达。”韩朝炜说,法律明文规定后,法院在处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上,有了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参加者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有了相对宽松的侵权责任认定司法环境,本人也应认识到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以保障相关文体活动所需要的充分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自甘风险’规则只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适用对象是活动参加者,活动组织者并不适用。通常,赛事主办方应为参赛者购买相应的保险,而此案中,学校并未为学生购买保险。出于种种考虑,原被告并没有提交材料追加学校为被告。”韩朝炜补充道。

  案件宣判后,法院向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希望学校做出相应的改进,尽到更多安全保障的义务,让学生在有安全保障的环境中打篮球,这样才能推动大学生体育运动乃至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民间体育的推广除了参与者之外,很重要的是推动者。当他们的权益界定得非常清晰的时候,篮球自然会被非常广泛地推广。”中国篮球协会主席姚明在看到此案宣判后如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