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23 07:44:01 来源: 海报新闻
“数字复活”茶学界泰斗引发争议
专家:建立生前预嘱或法定授权制度保障逝者权益
□ 本报见习记者 丁一
□ 本报记者 陈磊
“我活到108岁,试茶80多年了……”被誉为我国茶学界泰斗、20世纪十大茶人的张天福近日突然“出现”在公众视野,为某茶企代言。
这段出自人工智能之手的商业广告视频引发社会热议。因为视频中的张天福已于2017年6月逝世,享年108岁。
利用逝者生前的照片、视频、文字记录等历史数据,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数字化模拟等手段再现已故人物的声音、影像、行为等,被称为“数字复活”。近年来,多位知名逝者被数字复活后引发争议和广泛关注。
受访专家认为,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式发展,降低了数字复活的技术门槛和成本,让数字复活逝者变得越来越简单,进而对现有法律秩序和伦理观念提出了挑战。
专家建议,为应对这种挑战,可考虑构建一个以私法为基础、公法为保障、多方协同治理为路径的系统性框架,以规制数字复活。在私法层面,细化数字遗产中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继承和行使规则,可探索建立生前预嘱或授权制度;在公法层面,监管重心应从末端内容审查,向前端的技术源头和关键平台延伸。
数字复活引发争议
逝者被数字复活并引发热议的事例近年来时有发生。
去年,有网友用AI技术“复活”李玟、乔任梁等已逝明星,在视频评论区,有人打着温情的名义,趁机做起AI推广、收费服务……
对于这样的行为,相关方多感到不适。比如乔任梁的父亲公开表示不能接受,希望这类视频尽快下架;李玟的母亲公开发布了一则律师声明,要求下架删除“AI复活李玟”系列短视频。
但《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也有亲属主动利用AI技术复活逝者。音乐人包小柏的女儿去世后,他十分思念,就利用AI技术让女儿在数字世界“复活”。“她”不仅可以唱歌,还能与人对话。
“数字复活的本质,是对‘逝者人格标识’的新形态使用,具有满足人情伦理、丰富数字身后事等多方面价值。”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琦介绍说,根据生成数字人智能化程度的不同,数字复活可以分为几个层次:最简单的数字复活,是利用AI使逝者照片“动起来”,使逝者数字人能够做出简单表情或者动作;稍高层次的数字复活,是具备任意交流功能的数字人,可以与他人进行对话;更高层次的数字复活,是具有学习能力的数字人,可以不断从真人的网络活动中学习,在真人去世后持续与亲友交流。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陈天昊认为,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获得突破式发展,尤其是其成本降低和易用性提升后,数字复活行为大量出现,对现有伦理观念提出了挑战,也呼唤法律秩序的介入与应对。
“技术能力的普及化和平权化,使得有可能实施数字复活的行为主体范围大大扩展,从而改变了数字复活治理的难度与模式。”他说。
相关规则有待细化
近年来,数字复活引发争议不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是否可以有效应对?
陈天昊介绍说,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由法律与专项行政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数字技术规制体系。在法律层面,民法典人格权编系统性地规定了对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并专门确立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则,且该权利旨在保护逝者尊严而非赋予近亲属任意处分权。在专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层面,《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明确了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和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责任等重要制度。
在他看来,现行法律及相关规范在适应技术发展方面仍存在问题:一是规则的细化程度尚显不足,比如对于非商业性使用、家庭内部缅怀等场景的行为边界缺乏具体规定;二是执行机制面临挑战,现有监管措施对大型平台较为有效,但对于数量庞大、分布分散的个人及小型开发者,尚缺乏足够有效的监管工具。
王琦认为,数字复活的法律规制还涉及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作问题,需要理出清晰的规制线索,使法律法规能够被精确适用。例如,对于其他人是否有权决定对逝者数字复活的问题,虽然当前并没有直接对其作出规定,但是可以从司法实践中关于逝者遗体、骨灰处置的相关规定中寻找答案。
“正如逝者的普通亲友或者熟人一般无权决定逝者的遗体安置一样,粉丝往往无权决定明星的数字复活。而且生成数字人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具有高于原始信息的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粉丝也无权利用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明星进行数字复活。”他介绍说。
建立清晰价值位阶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已经是客观事实,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数字复活技术也将愈加成熟,相关规定该如何完善以协调各方利益主体?
在陈天昊看来,可以考虑构建一个以私法为基础、公法为保障、多方协同治理为路径的系统性框架,规制数字复活。制度设计的核心基石是维护人格尊严,所有规则均不得与之相抵触,对于侵权行为,应同时赋予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行政机关主动介入的权力。
具体而言,他认为,在私法层面,需要细化数字遗产中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继承和行使规则,可探索建立生前预嘱或授权制度,并在逝者未选择该制度安排时,对商业性使用数字复活设定近亲属一致同意等严格条件。在公法及治理层面,监管重心应从末端内容审查向前端的技术源头和关键平台延伸,即对基础模型开发者提出更强的安全与伦理责任要求,特别是在模型的后训练阶段进行专门的价值对齐,并且要压实内容分发平台的审核义务,不断提升其对相关投诉的处置效率。
受访专家认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首先需要明确数字复活由谁发起。为此,应精确识别与平衡其中牵涉的多元利益主体。这些主体包括逝者本人、其近亲属、技术使用者、平台方以及社会公众。在协调各方利益时,必须建立清晰的价值位阶。
在王琦看来,应优先尊重本人意愿。数字人能否进行商业性使用,只能由本人生前作出安排。本人还可以在生前明确,禁止他人对自己进行数字复活。
“逝者近亲属对逝者的追思纪念是人类的普遍情感需求,是正当利益,应当被肯定。但近亲属对数字人的使用仅限于追思纪念的范围内,不应超出追思目的,尤其是不能对数字人进行商业性使用和将具有交流能力的数字人接口公开。并且发起主体仅限于逝者近亲属,其他亲友不能进行数字复活。”王琦说。
他进一步分析,出于公共利益,可以基于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数字复活。这主要适用的场合是数字文博、知识文化传承、教育科研活动等,数字人在这些活动中具有超出通常媒介的独特价值,其所呈现出来的效果是简单的照片和视频所无法比拟的,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使用必须在极其审慎的考量和严格的程序下进行,如果简单的人格标识(照片、视频等)就能满足公共利益,就没有必要利用最复杂、风险最大的数字人。此外,逝者的人格尊严是不可减损的绝对性法益,任何可能被视为贬损、丑化或不尊重逝者的行为都应被严格禁止。
“还应积极与技术社群开展合作,从而推动行业自律和技术自律;鼓励研发能够识别和追溯侵权内容的技术工具,形成能够有效约束弥散化行为主体的、开放协同的治理体系,从而在划定法律底线、疏导合理诉求的同时,引导技术朝着尊重个体、服务社会的方向发展。”陈天昊补充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