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23 03:01:19 来源: 山西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消息,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引领作用,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程的积极呼应。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系“两高”从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遴选出来的,涵盖多个领域,具有鲜明特色。

  一是既关乎“国之大者”,也紧扣“民之关切”。案例生动诠释了行政公益诉讼在服务国家大局、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践行“可诉性”标准。针对一些公共利益因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而陷入“无人管”的“公地悲剧”等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作为优先目标”,对经检察建议仍未能有效整改、公益持续受损的情形,以“诉”的刚性有力破解治理僵局。

  三是深化协同共治,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各部门各领域要严格依法办事,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本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行政公益诉讼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形成的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公益保护大格局。

  “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为根本遵循,以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为重要契机,进一步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推动中国特色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

  全文如下: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第三批)

  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怠于履行土地资源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农用地保护 怠于履行职责 违法行使职权 终结诉讼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海口某公司租用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某村民小组村民16.56亩农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租用土地上搭建简易厂房,修建水泥硬化道路,安装机械设备和用电设施从事石材切割加工,并挖建废渣池、沉淀池用于排放生产产生的污泥和污水,破坏土地原状,造成环境污染。9年来该公司因非法占用土地多次被查处,仅短暂拆除部分地上设施后又开始重新建设,案涉土地长期反复被占用、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2024年3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检察院)在工作走访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经无人机现场勘察、调取案涉地块历年卫星影像及行政执法卷宗等证据,查明2017年至2023年,海口某公司因非法占用案涉土地,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查处,而在屡次被查处后又反复在案涉农用地上重新建设石材加工设施。期间,琼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次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移交案件线索,该局两次立案查处。2019年6月,对该公司非法占用820平方米土地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5620.80元。该公司缴纳罚款,拆除简易厂房等部分地上设施后不久又重新恢复建设。2023年6月,该局再次立案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以该公司已整改作结案处理。案涉土地历年卫星影像显示,案涉石材加工厂挖建的废渣池、沉淀池以及硬化的水泥道路(面积约1300平方米)始终未拆除。历年来每次被查处时仅短暂拆除简易厂房等部分设施,随即又再次恢复重建,继续堆放石材和切割加工,且非法占用土地面积逐年扩大,从2019年的820平方米扩大至2024年约4000平方米。

  2024年5月13日,琼山区检察院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海口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恢复土地原状。2024年7月12日,该局复函称,已对该公司非法占用3225.45平方米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石材加工厂及附属设施,并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32254.50元。

  2024年8-10月,琼山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对海口某公司新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未依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进行处罚,而是按法规修订前的标准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且认定的非法占地面积遗漏了挖建的约700平方米沉淀池面积。经多次现场回访,该公司缴纳罚款后仍继续占用案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鉴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未依法纠正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未有效制止非法占地行为,2024年11月15日,琼山区检察院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琼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制止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法院裁判

  诉讼期间,该局主动纠错,协同电力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海口某公司非法占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新测绘案涉土地面积,确定非法占用土地约为4000平方米,据此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区分不同时期非法占地行为,分别适用不同处罚标准,对海口某公司处以罚款共计195946.00元。

  2025年4月8日,琼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紧扣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修复等焦点进行审理,被告当庭表示将继续依法全面履职,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2025年7月底,海口某公司全部拆除石材加工厂及附属设施并复垦完毕,经法院、检察院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案涉土地已全部恢复种植条件。2025年8月7日,琼山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四)典型意义

  针对违法行为人长期反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可诉性”标准,借助卫星遥感技术准确查明不同时期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状况,全面梳理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有效履职情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经监督,行政机关仍未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公益侵害,且继续违法行使职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履职行为,以诉的确认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强化土地资源的司法保护。

  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农药使用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 判令依法履职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贵州省清镇市某农业种植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未遵循农药使用注意事项、使用范围及安全间隔期,在高粱扬花期对高粱种植区大面积喷施混合农药,其中各项农药均明确标注了对蜜蜂有毒、植物花期禁用。该行为导致种植区周边49户蜂农养殖的蜜蜂大量死亡。经检验,案涉高粱花穗检出4种对蜜蜂有毒的农药成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检察院)邀请养蜂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确认蜂蜜与高粱均有农药残留风险,高粱中的农药残留在短期内无法自然代谢,存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面源污染隐患。检察机关认为,清镇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违规使用农药行为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清镇市检察院对清镇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于2025年1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种植公司违规喷施农药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包括查处违法行为、开展事故处置、消除农残及污染隐患等。清镇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清镇市检察院遂以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为被告,向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诉讼期间,针对蜂农因蜜蜂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49户蜂农向种植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三)法院裁判

  清镇市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法检两院联合邀请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等12家行政机关的30余名负责人、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清镇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依法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监管职责及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种植公司违规使用农药引发的蜜蜂大量死亡、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虽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部分措施,但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未开展农产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及事故善后处置。法院遂判令清镇市农业农村局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服判息诉。

  判决生效后,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种植公司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规用药行为;开展农产品安全排查,抽样检测蜂蜜、高粱及周边稻谷类农产品农残5批次,经溯源确认49户蜂农的蜂蜜均未流入市场;指导收购公司通过自然晾晒通风、杂质清理等方式消除农残风险后再入市;邀请农业技术专家为种植公司开展科学用药培训,为受损蜂农提供养蜂技术指导,帮助恢复养蜂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农药使用巡查、农产品农残抽检,从制度层面防范类似问题发生。此外,49户蜂农在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中也依法获得赔偿。

  (四)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农药不当使用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支持民事起诉”的组合监督方式,既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消除公益隐患,又助力农户挽回经济损失,实现了“公益保护+民生保障”双重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与检察机关联合组织多家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以“个案示范”强化行业监管意识,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履职”转变,发挥了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同时,通过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促使其判后迅速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筑牢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线。两院在办案全过程中,邀请专家力量开展技术指导,重视发挥制度优势,共同解决公益损害问题,推动了种植、养殖产业规范发展;该案办理有力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农业强国建设“要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的要求,彰显了公益诉讼在促进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功能。

  三、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药品安全 处方药监管 判决确认违法

  (一)基本案情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柱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石柱县多家零售药店未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审核真实有效处方的情况下,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随意补录电子处方,在销售处方药后违规补登虚假电子处方以应付监督检查;租借执业药师资格证件,形成执业药师“挂名”在岗现象;安排不具备执业药师资质的人员冒名签署处方,规避处方药审核相关要求。上述违法行为,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错误用药,引发药源性疾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且扰乱药品经营监管秩序,削弱了处方药管理制度对公共健康的保障作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2021年5月28日,石柱县检察院对石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柱县市监局)立案,并于2021年6月24日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整改期满后,石柱县检察院多次开展“回头看”,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有所好转,并督促石柱县市监局继续履职整改。2024年3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石柱县检察院反映零售药店仍存在违法销售处方药问题。经石柱县检察院调查核实,仍有九家药店存在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2024年5月21日,石柱县检察院向石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柱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石柱县市监局继续履行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本案中违法销售处方药的九家药店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到位。诉讼过程中,石柱县市监局继续开展整改工作,对涉案药店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9月19日,石柱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多家药店均严格按照处方药相关规定进行销售,遂认为石柱县市监局已按处方药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并于2024年9月23日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请求确认石柱县市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三)法院裁判

  石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柱县市监局对石柱县内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自石柱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至提起诉讼期间,石柱县市监局按要求积极整改、履行职责,但在责令药店限期改正后,该局未跟踪检查改正情况,存在监管漏洞,致使案涉九家药店仍然存在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石柱县市监局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应当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过程中,石柱县市监局积极整改,对案涉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查处整改到位,石柱县检察院遂变更诉讼请求。石柱县法院判决确认石柱县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四)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药品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公共安全。本案涉及市场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对药店销售处方药的监管职责问题。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并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药品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通过诉讼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整改到位,彰显了捍卫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心。这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尽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以及推动解决药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具有示范意义和导向价值。

  四、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鹤岗市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司法合力

  (一)基本案情

  公租房作为城市保障性住房,具有公益属性,是解决低收入群体和住房困难家庭安居问题的惠民工程。鹤岗市兴安区现有公租房4206间,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安区检察院)经大数据筛查发现,98间公租房长期空置,11间承租人不符合居住条件,110间具备交付能力的租户恶意欠缴租金6个月以上,4000余户住房档案丢失、合同超期、审核缺项、信息失真等问题持续多年,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检察监督

  兴安区检察院对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9月10日向该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摸清问题底数,结合承租户的具体情况分类施策,强化监管动态管理,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做到管理履职全面规范。2024年11月8日,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回复,该局对辖区公租房租金拖欠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清退了不符合条件租户53户。兴安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该局未全面履职,存在虚假整改和整治不到位情况:已收租金不能提供对应收款凭证;已清退53间空置房位置不清,与检察机关现场调查情况不符;2间公租房已登记因承租人死亡回收,与调查情况不符;未对变更承租人的16间公租房进行动态核实,仍有3000余份住房档案存在内容缺项、信息失真情况;尚未结合实际,制定公租房管理配套制度机制。公租房管理仍然混乱,国有财产流失情况持续存在,且导致具有公益属性的国有财产未能充分发挥其惠民作用。2025年1月3日,兴安区检察院依法向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安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全面履行公租房管理职责。

  (三)法院裁判

  庭审过程中,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其已收取部分租金、补建房屋档案、建立房屋管理机制,已依法履职。兴安区法院在全面审查检察机关提供的110间欠缴租金住户现场调查视频、承租人员走访调查表、调取的公租房档案材料等相关证据基础上,认定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存在尚有欠缴租金应收未收、空置房屋无人监管、档案管理缺失严重、责任流于形式等问题,遂判令该局继续履职。判决作出后,兴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立即在全域内开展公租房租金收取和房屋清退专项行动。其间,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街道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凝聚保护共识,并协调推进解决部门间管理职能划转、衔接配合不畅和原始资料丢失等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公租房问题系统治理。目前,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完毕,辖区公租房数字化档案建设正式启动,投入10余万元开发的兼具公租房信息管理功能的智享社区程序投入应用,有效优化服务流程,对辖区内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国有财产物尽其用,高效发挥其公益属性与惠民价值。

  (四)典型意义

  公租房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低收入人群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障性国有财产。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运用数字检察思维,聚焦公租房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乱象,精准发现问题线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跟进监督,针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情况,依法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推动系统整治。人民法院全面审查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客观公正判决,通过联合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相关单位充分配合整改工作,构建“监督-裁判-促改”闭环,以司法合力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五、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诉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市政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无障碍环境建设 确认违法 二审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检察院)反映,商丘市梁园区某物业公司在桂林路、丽晶路小区前的人行道位置上违规设置60余处高约50厘米的钢管地桩,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且部分地桩正对盲道出口,给残疾人出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梁园区检察院对梁园区城管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进行清除。该局逾期未回复履职情况。梁园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违规设置的地桩仍然存在,残疾人出行依然存在安全隐患,遂以梁园区城管局为被告,于同年9月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梁园区法院审理期间,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的地桩全部拆除。梁园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查看,一致认可整改效果。鉴于梁园区城管局已全面履职,梁园区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梁园区法院认为,梁园区城管局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并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清除了违规设置的地桩,但其清除地桩前未依法履行市容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认梁园区城管局原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梁园区城管局不服,认为其已完成整改,不应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5年5月2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负有法定清除职责,其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发出整改通知,对逾期未整改情形既未依法强制清除亦未书面向检察机关反馈,直到检察院起诉时仍未能有效履职,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但鉴于其在一审审理期间已实际清除地桩,判决其继续履行已无必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梁园区城管局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结果正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典型意义

  创造宜居、安全、美好的生活环境是城市管理的主要目的。本案中,针对城市管理部门对人行道私设地桩怠于履职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梯次监督方式,持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职到位的,依法确认其起诉时原行政行为违法,强化对行政履职的时效性要求,明确认定诉后整改行为并不改变其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一步清晰界定了行政机关履职义务的时限边界与司法审查标准。行政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检察机关聚焦争议核心,释明诉讼中行政机关补正行为不免除原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终审法院据此维持一审确认违法判决。两审裁判结果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全程监督,彰显了司法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的价值和意义。

  六、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诉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妇女权益保护 平等就业 终结诉讼

  (一)基本案情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当涂县检察院)发现某高温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等3家用人单位在当涂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招聘设备工程师、操作工、机修工、仓管员、机长、机长学徒等工作岗位的信息,岗位要求中存在“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而上述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此外,辖区内另有多家公司也在该平台发布含“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上述企业发布岗位“限男性”的网络招聘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涂县检察院认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对辖区网络招聘服务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二)检察监督

  当涂县检察院对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于2024年3月22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对网络招聘服务监督管理职责。该局于同年4月回复称已全部整改落实。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上述企业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仍存在“限男性”的岗位招聘内容,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持续被侵害。当涂县检察院遂以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于同年6月25日向当涂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当涂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辖区企业网络招聘存在妇女就业歧视的情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当涂县法院审理期间,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工作专班,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对当涂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等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进行了全面梳理排查,及时整改招聘岗位中“限男性”等相关内容;建立招聘信息发布审核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信息审核流程;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就业法治宣传,线上通过企业联络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线下结合人社服务专员服务重点企业活动,对企业开展普法宣传。2024年7月,当涂县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终结诉讼。

  (四)典型意义

  妇女是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者,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而就业平等是妇女权益保护的大事。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授权检察机关对侵害妇女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监管职责。当涂县检察院针对该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制发检察建议,并通过线下上门走访相关企业、线上调查核实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在整改未果后适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介入,联合检察机关组织协调、督促整改,共同助力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

  七、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诉城固县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抗战文物保护 全国重点文物 国家级抗战遗址 判决履职

  (一)基本案情

  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时期高等教育救国的重要历史见证,其前身为城固古路坝天主教堂,核心建筑由主教公馆和修女院组成。1938年,国立西北联大工学院、东北大学工学院和私立焦作工学院联合组建国立西北工学院,西迁至城固县,在此办学八年,培养了大批工程技术人才,是“兴学强国”精神的实物载体。2019年,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与法商学院旧址等被核定公布为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被列为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2024年5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固县检察院)经现场调查发现,因年久失修、自然侵蚀,工学院旧址仅存建筑基址和残墙,文物本体面临灭失风险,文物使用人既未履行修缮保护义务,也不具备修缮能力。检察机关认为,城固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城固县文旅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城固县检察院于2024年5月7日对城固县文旅局立案调查,查明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抢险维修工程方案已于2017年获批,此后相关修缮资金亦已陆续拨付,但因文物使用人阻止工程施工,城固县文旅局未能排除他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干预,未推动修缮方案落地及资金使用,亦未组织开展实质性修复工作,导致文物损毁程度日益加剧。2024年6月12日,城固县检察院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在后续跟进监督中发现,该局在两个月整改期内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学院旧址的修缮工作,且旧址内建筑残墙四周出现严重白蚁蛀蚀迹象,倒塌风险显著加大。城固县检察院遂以城固县文旅局为被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城固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文物保护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作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建筑屋面坍塌,砖墙倾斜、开裂,立柱严重糟朽,如不及时采取保护加固措施,旧址将面临灭失危险,遂判决该局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安排组织进场施工。判决生效后,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抢险维修工程被纳入城固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由相关部门以周为单位监督施工进展。2025年8月,城固县文旅局组织施工单位正式进场施工,工程总造价940余万元,工期300天。目前,已完成主体结构损坏部位及损坏程度的全面检测,进入主体修缮工程实施阶段。

  (四)典型意义

  国立西北联合大学是抗日战争时期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在民族危难之际,秉持“兴学强国”精神,为国家培养大批优秀人才、助力民族救亡图存,作出了卓越贡献,其承载的历史记忆、文化价值与教育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文物保护部门在文物本体严重受损、文物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且拒不配合修缮工作时,应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抢救修缮,消除文物灭失风险。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在其整改未果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秉持保护文物、弘扬西北联大精神的原则依法裁判,督促文物保护部门限期履责,及时抢救濒临灭失的文物。法检两院合力推动长期停滞的文物修复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不仅有效保护了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工学院旧址的存续,更为后续发挥该旧址的历史传承价值、弘扬红色精神奠定了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