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超速驾驶撞死麋鹿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5-08-20 11:45:12 来源: 极目新闻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保护成效持续显现,野生动物与人类活动区域交织愈发频繁,因交通事故导致动物伤亡的“路杀”事件也随之增多。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一起因交通事故造成麋鹿死亡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南京中院院长李后龙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章润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

  2022年5月14日20时55分左右,司机肖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盐城市大丰区海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上一头横穿道路的野生麋鹿,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和麋鹿死亡。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麋鹿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依据2017年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按照原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相关标准,经鉴定,涉案麋鹿价值为3万元。

  因无符合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起诉,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规定,南京市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庭审中,章润当庭宣读起诉书并发表公诉意见:事发时肖某驾车速度为70公里/小时,但该路段全程限速60公里/小时,存在超速行为。肖某驾车致麋鹿死亡,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果关系明确,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肖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公司并未及时理赔,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3万元赔偿责任,赔偿金将用于大丰区野化放归麋鹿的宣传保护、法律知识普及等,防范事故发生。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险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据此依法当庭宣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肖某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失3万元承担赔偿责任,该款项将在经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麋鹿交通事故意外风险防范等。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事发海堤公路一侧即为1986年成立的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最早建立的麋鹿保护区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麋鹿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基地。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1月以来,已有几十头野生麋鹿在该海堤公路上被撞伤亡。

  在庭审前,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赴盐城开展实地勘察、调研走访,咨询专家等工作。检察机关也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具体防范意见,包括在海堤路增设电子播报仪、减速带、测速仪、限速标识等装置,并建议将该公路限速值由60公里/小时调整至50公里/小时,依法加大交通违法惩处力度。

  当天庭审中,南京警察学院副教授刘昌景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从专业层面阐释了麋鹿的基本特征、“路杀”行为对麋鹿的影响以及防范相关风险的举措建议等。

  刘昌景表示,麋鹿在晨昏时段活动频繁,而这恰恰是驾驶员易疲劳驾驶的时段。麋鹿无法感知车辆声光所蕴含的危险,且成年麋鹿体重达两三百公斤,加剧了撞击危害。因此,降低车速能显著增加驾驶员反应时间、缩短刹车距离,从而降低碰撞概率,减少事故危害。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依法惩治了生态环境侵权行为,促进了野生保护动物意外伤害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人民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次生动实践。”李后龙表示。

  章润表示:“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我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追责,更是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和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南京法检部门将积极推动建立麋鹿交通事故意外风险防范协调机制,为更好地开展麋鹿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漫画/李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