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跨境投资等领域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16 13:56:34 来源: 南方网

  

  中新网4月16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跨境投资、股权转让、买卖合同、船舶经营管理、海难救助、涉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等多个领域,涉及韩国、意大利、丹麦、也门、葡萄牙等国家的当事人,集中展现人民法院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和文化”,践行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与司法担当。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和合”理念贯穿始终,以定分止争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合”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精髓,蕴含着和谐共生、合作共赢、包容共济的深刻内涵。人民法院秉持“和合”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引导互利共赢,推动定分止争,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东方调解经验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注入新动能。案例一是一起涉及中韩两国股东、董事等出资纠纷案,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分析双方争议产生的根源,全面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托巡回审判机制高效解纷,“一揽子”化解近十年的跨国合作纠纷,实现“一案结、多案消”,推动涉外商事争议实质化解,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案例二是双方当事人均为意大利公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外国当事人一致选择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审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精准释明”定分,以“动态协调”止争,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让外国当事人感受到中国司法的智慧与温度,有力提升我国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

  二是专业引领调解实践,寻求国际商事纠纷的“最优解”。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往往需要涉外法官在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外国法律,依托专业鉴定厘清事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的前提下,找到定分止争的“最优解”。案例三是一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福建某企业因供应500吨秘鲁粗鱼油存在质量问题,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裁决其须向丹麦某公司进行赔偿。人民法院精准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查明英国仲裁法,积极推动双方从“强制执行”走向“握手言和”。案例四是一起涉也门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创新推行“促、评、鉴”并行、“双调解”融合工作机制,以司法鉴定固定专业事实,由也门籍调解员促进沟通弥合差异、中国籍调解员评估风险形成合理预期,在兼顾公平与效率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三是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和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数智化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针对海事案件涉航运、跨海域的特殊性,海事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海上调解方式,跑出海上解纷“加速度”。案例五是一起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海事法院秉持“数据快传送、船舶少滞留”理念,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即“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以下简称“一张网”)线上线下同步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并通过移动办公系统终端迅速作出解扣裁定,在成功调解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扣船对航运经营的影响。24小时内完成联动扣押、异地登轮、双方和解、解除保全等一系列程序,高效圆满化解4000余万元的涉外复杂海事纠纷,创下涉外海事纠纷高效化解新纪录。案例六是一起涉外海难救助纠纷案,关系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秩序。海事法院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联合海事部门组建专业调解团队,提供双语服务破除沟通壁垒;运用“一网一库”数字司法资源,精准厘清案件法律争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葡萄牙籍船方一次性支付救助费用,纠纷得以快速实质化解,有力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航运枢纽建设。

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助力中外企业摆脱羁绊“向前走”,“一揽子”化解跨境交叉持股纠纷

  ——韩国某健康产业集团与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何某某、上海某医疗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二:意大利当事人合意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法院“精准释明+动态协调”高效化解股权纠纷

  ——意大利籍马某父女与卢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三:精准查明域外法律,实现仲裁与调解的有机衔接

  ——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行业协会仲裁裁决案

  案例四:“促、评、鉴”并行,“双调解”巧解跨国商事纠纷

  ——也门籍商人哈某与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善用“一张网”系统,两院联动24小时巧解涉外海事纠纷

  ——叶某与陈某、香港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凝聚合力,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航运枢纽建设

  ——中国某救助打捞公司与葡萄牙籍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助力中外企业摆脱羁绊“向前走”,“一揽子”化解跨境交叉持股纠纷

  ——韩国某健康产业集团与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何某某、上海某医疗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韩国某健康产业集团与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2016年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在我国国内设立子公司布局医美产业。合作过程中,韩国某健康产业集团根据股东知情权诉讼掌握的材料,主张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抽逃出资,起诉要求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关联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等返还抽逃出资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1亿元。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抗辩称案涉交易系企业间正常经营往来,不构成抽逃出资。根据投资合同,中国某健康投资公司与韩国某健康产业集团存在交叉持股、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等复杂合资架构,并在“蜜月期”内开展了部分合作,后因经营理念存在分歧,各方发生激烈矛盾,合作陷入停滞,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各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分别在中、韩两国启动委托经营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出资返还纠纷等多起诉讼和仲裁程序。

  【调解方法及结果】

  针对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关联案件多、争议标的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发挥专业化、多元化解纷优势,实现纠纷“一揽子”解决。一是精准把握诉求,为调解奠定基础。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功能,合议庭赴上海公开开庭审理,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旁听庭审,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精准洞悉各方当事人均不愿继续深陷无休止的诉讼泥潭、无谓消耗投资经营成本的心理,及时进行释法析理,分析存在的风险及未来可能引发的纠纷,获得中外当事人认可,为以调解方式化解本案所涉系列纠纷奠定良好基础。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凝聚共识推进调解。充分尊重各方主体意愿,不偏不倚开展沟通协调与耐心疏导工作。为促成各方调解,合议庭多次赴巡回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持续电话沟通最新进展,全力寻找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逐步达成调解共识。三是细化协议内容,助推纠纷实质化解。为了让调解方案落地落实,合议庭反复与当事人沟通方案细节,就不违反中韩两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决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汇率差额等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磋商,最终形成“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解除跨境交叉持股关系”的调解方案。各方因开展合作曾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基本交易条款约定、股东协议、投资合同等七项协议全部解除,当事人之间正在准备的其他对抗性诉讼也得以消融,当事人之间近十年的跨国商事纠纷圆满划上句号。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韩两国企业跨境交叉持股合作模式产生争议导致的诉讼案件,所涉交易结构复杂,个案的处理结果与整体纠纷化解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互信共赢、和合共济”理念,帮助各方厘清争议实质,依托巡回审判机制,发挥调解实质解纷作用,“一揽子”解决各方近十年的跨国合作纠纷,真正实现“一案结、多案消”,彰显调解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独特价值,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法治文化的包容与智慧,赢得中外当事人的赞誉。

  案例二

  意大利当事人合意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法院“精准释明+动态协调”高效化解股权纠纷

  ——意大利籍马某父女与卢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公司系注册于江苏省苏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为意大利籍公民马某父女二人,注册资本5万欧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2022年6月,马某父女与另一意大利籍公民卢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人民币50万元价格转让该餐饮公司全部股权,另约定争议由苏州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卢某实际经营后发现原股东未实缴出资,遂自行补足出资,并以此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马某父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及违约金;卢某提起反诉,要求马某父女返还出资款。一审判决支持马某父女的诉讼请求,驳回卢某的反诉请求。卢某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方法及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以定分止争为目标,有效运用“精准释明+动态协调”的调解模式,推动纠纷便捷高效实质性化解。一是尊重意思自治,稳定解纷预期。合议庭充分尊重外籍当事人合意适用中国法律的约定,严格依据我国民法典、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则厘清法律关系,以专业、中立、公正的司法态度稳定当事人纠纷解决预期。二是精准锚定争点,引导理性判断。合议庭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并进行精准释明。一方面,向马某父女释明其在转让股权时未如实披露出资瑕疵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对价的调整;另一方面,向卢某释明即使抵销成立,抵销之后剩余未付款仍应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逐步缩小利益分歧。三是坚持动态协调,凝聚和解共识。在精准释明基础上,合议庭通过多轮沟通,积极搭建协商平台,促成金额合理、期限可行的调解方案,由卢某分期向马某父女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8万元。调解协议签署当日,卢某当场支付首期款项,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意大利籍公民,其共同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法治环境、司法公信力的信任。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中深入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精准释明”定分,以“动态协调”止争,促成可落地、可履行的调解方案,外籍当事人赠送锦旗表达对中国法院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健全和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方案。

  案例三

  精准查明域外法律,实现仲裁与调解的有机衔接

  ——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行业协会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福建某企业向丹麦某公司供应500吨秘鲁粗鱼油。后因福建某企业无法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货物,遂将丹麦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全额退还。2020年,丹麦某公司以福建某企业未能履行合同为由,向合同约定的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福建某企业赔偿货物差价及利息等损失。2023年3月,该协会在英国伦敦裁决福建某企业需向丹麦某公司支付41.95万美元的违约损害赔偿金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裁决费用。由于福建某企业未履行裁决义务,2024年6月,丹麦某公司依据《纽约公约》,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调解方法及结果】

  福建某企业与丹麦某公司已有多年合作基础,双方经贸往来顺畅。此次纠纷不仅使双方面临合作终止的困局,福建某企业也因此被列入FOSFA失信名单,严重影响其发展海外市场。为化解困境,人民法院精准查明外国法律,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巧融“东方智慧”,多维发力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是以“专业”立信,精准查明并适用英国法。本案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需适用《纽约公约》及仲裁地英国的法律,判断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仲裁裁决应否承认与执行。为此,当事人委托英国法律专家就英国《1996年仲裁法》、FOSFA仲裁规则出具法律意见书。合议庭为准确理解与适用域外法律,线上咨询外国法律专家意见,明晰仲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二是以“便捷”促通,线上联动消弭跨境法律认知壁垒。合议庭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中国、丹麦双方当事人经由云端庭审,同步深入解读FOSFA仲裁规则与《纽约公约》的衔接要点,消除跨境法律认知差距,为推进调解打下基础。三是以“共赢”息争,架起从对抗走向合作的桥梁。合议庭向丹麦某公司充分释明“承认裁决≠强制对抗”的司法导向,积极传递福建某企业的切实履约诚意。丹麦某公司被中国法院的专业精神与福建某企业的真诚态度所打动,同意将赔偿金额从41万余美元降至28万余美元,福建某企业当即全额支付和解款项,丹麦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撤回申请,福建某企业从FOSFA“失信公告”名单移除,双方合作关系得以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秉持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从“程序审查者”到“纠纷终结者”的身份转变,主动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不仅助力国内民营企业修复国际商誉、轻装上阵,也高效保障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共赢。人民法院以“承认促调解”思路,促使当事人从“强制执行”走向“握手言和”,以合作代替对抗,最终实现双赢共赢良好效果。本案将东方调解智慧与西方仲裁规则创造性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纠纷解决中国方案,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利于维护良性商业关系的新路径,助力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案例四

  “促、评、鉴”并行,“双调解”巧解跨国商事纠纷

  ——也门籍商人哈某与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也门籍商人哈某向广州某公司订购一台总价25余万美元、重达30吨的实心管式制冰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压缩机、电磁阀、膨胀阀等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以及制冰规格、产能、能耗等核心技术参数。设备生产完成后,哈某在验收环节发现部分部件品牌型号、设备运行参数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随即拒绝收货并提出退款要求;广州某公司则认为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哈某继续履行付款与提货义务,双方就此产生激烈争议。哈某向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涉案买卖合同,判令广州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支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广州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判令哈某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方法及结果】

  本案系涉也门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跨境交易、专业技术认定、中外双方法律认知差异等多重障碍,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立足案件实际,构建“促、评、鉴”三位一体解纷模式,引入“双调解”机制,以专业司法赋能纠纷化解。一是以“鉴”明事实,夯实调解基础。针对制冰机部件规格、技术参数等专业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权威鉴定意见,并组织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充分保障双方质证权利。以中立专业意见固定事实、明晰是非,消除当事人因事实认知差异产生的对立情绪,为调解工作创造基础。二是以“促”通理念,破除跨境沟通障碍。选派熟悉中国和也门两国国情、长期从事外贸生意的也门籍调解员,以阿拉伯语开展沟通,向也门籍当事人细致阐释中国司法程序与调解规则,消除其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偏差与信任顾虑。三是以“评”定利弊,引导当事人理性调解。运用评估式调解,由中方调解员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与交易惯例,精准测算不同解纷路径下的诉讼成本、履约风险与实际损失,形成专业评估意见,帮助双方当事人全面权衡利弊、合理调整预期,从对抗式争执转向合作式协商。在中外调解员联动协作下,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多次磋商,逐步缩小分歧,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协议签订次日全面主动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推行“促、评、鉴”并行、“双调解”融合工作机制,以鉴定明事实、以促进通理念、以评估定利弊,有效破解涉外商事纠纷中语言不通、文化差异、事实认定难、预期差距大等突出问题,在尊重国际商事交易习惯与中外当事人合法诉求的基础上,实现专业判断、文化沟通、司法保障有机统一。该案充分展现涉外商事司法的专业性、开放性与实效性,有力提升境外主体对中国司法的信任度与认可度,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案例五

  善用“一张网”系统, 两院联动24小时巧解涉外海事纠纷

  ——叶某与陈某、香港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叶某与陈某约定,以香港某公司名义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一艘15万吨级外籍油轮用于经营。因陈某实际控制该船,拒绝向叶某披露船舶下落及经营情况,且拒绝清算,叶某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投资款人民币4000余万元,并申请法院立即扣押涉案外轮。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发现,涉案外轮正在青岛某码头卸货,一旦该船卸货完毕离港、驶出中国海域,案件后续审理及执行将面临重大障碍。为此,厦门海事法院快速启动审查程序,依法作出准予扣押船舶裁定,线上联动青岛海事法院及海事、边检等有关部门,迅速展开跨域扣船和案件调解工作。

  【调解方法及结果】

  本案涉案金额大、涉外因素复杂,且外籍船舶进港卸货时间短,扣船难度大,若因扣押滞留将产生高昂滞期成本,极大影响案件实质化解。厦门海事法院以“调解为先、扣船为辅”解纷思路,24小时内联动青岛海事法院完成“扣押—调解—解扣”,创下中国海事法院涉外海事纠纷高效化解新纪录。一是跨域联动、多部门协同,跑出扣押“加速度”。为实现船舶离港前完成扣押,厦门海事法院第一时间联络青岛海事法院,开展跨域司法协作,通过线上通报案情及扣船需求。两地海事法院迅速达成联动扣押共识,同步协调青岛港区边检、海事、码头等单位,提前办理危险品作业登轮手续,联合开辟扣押“绿色通道”,在卸货作业间隙完成登轮扣押。二是双线并行、背靠背调解,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实行“异地扣船”与“远程调解”双线协同推进,合议庭精准运用“背靠背”调解思路,分别与身处厦门、福州两地的当事人进行多轮电话、视频沟通,深入分析双方在经营管理责任、费用承担等核心争议上的利益关切与风险敞口。通过分头疏导、动态传递信息,双方从激烈对抗转向理性协商。三是智慧赋能、“一张网”传送,实现解扣“零滞航”。合议庭组织双方就还款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逐项敲定,促成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为避免船舶滞港将产生高额费用,厦门海事法院通过“一张网”现场制作、在线签发解除扣押裁定书,并通过办案系统同步推送至青岛海事法院及港区边检、海事等单位,全程无纸化流转、分钟级送达。最终,巨轮得以自由离港,船期未因本案导致延误。扣船期间,合议庭向外籍船员耐心释明扣押依据及权利义务,船员从紧张抵触转为理解配合,表示“尊重中国法院的决定,见证中国法官的素质,佩服中国司法的速度”,司法温度与效率在这起涉外海事纠纷的处理中相得益彰。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海事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依托跨域司法协作与数字法院建设成果高效化解重大涉外海事纠纷的生动实践。该案打破地域管辖壁垒,联动多地海事法院及港口边检等涉海单位,高效完成跨域扣船程序,为后续调解赢得关键时机。紧扣涉外航运纠纷时效性强、经济成本高昂的特点,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以柔性调解化解对抗分歧,实现从“两败”到“双赢”的转变。依托“一张网”,以“数据快传送”替代“文书路上跑”,破除异地送达、解扣船舶程序繁冗、协作难等堵点,为全国海事法院探索“指尖解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借鉴方案。

  案例六

  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凝聚合力,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航运枢纽建设

  ——中国某救助打捞公司与葡萄牙籍某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1日,葡萄牙籍某公司所有的玻利维亚籍货轮受台风“韦帕”影响,在途经某海域时因高位搁浅、无力自救,存在因船底破损、燃油泄露致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该轮随即向中国海事部门紧急呼救。中国某救助打捞公司接到当地某海事局的通知后,对该轮实施拖带救援并完成救助作业。救助完成后,中国某救助打捞公司要求葡萄牙籍某公司支付救助费用等,但葡萄牙籍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某海事局经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未果后,依据“航运争议多元解纷中心协作机制”,引导当事人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方法及结果】

  本案系涉外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依法妥善化解本案纠纷,不仅关乎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更直接彰显海事法院的涉外司法能力与司法公信力,对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为此,海口海事法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主动释明法律政策,引导双方合意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对救助费用分歧较大,但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均有调解意愿。考虑到葡萄牙籍某公司所属货轮需赶航完成装载任务,还面临台风临近的航程延误风险,合议庭坚持“如我在诉”,换位思考,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促进纠纷高效化解。二是依托联动解纷机制,联动调处矛盾纠纷。考虑到本案涉及海上救援作业、专业性强,遂指派海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组成合议庭负责调解工作,依托“航运争议多元解纷协作机制”,联合海事局业务骨干组建专业调解团队,保障调解专业性。同时,积极协调相关外轮代理公司提供免费翻译服务,以“双语调解”全程保障葡萄牙籍某公司的诉讼参与权,有效破解沟通障碍。三是运用“一网一库”,厘清争点定分止争。发挥法答网、案例库作用,明确裁判规则,向双方当事人深入解读国际公约及海难救助案件的裁判规则,让葡萄牙籍某公司明晰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引导中方当事人结合外方支付能力合理调整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葡萄牙籍某公司一次性向中国某救助打捞公司支付5万美元救助费用。

  【典型意义】

  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核心航运引擎与封关运作的重要口岸支撑,高效公正化解各类涉外海事纠纷,既是平等保护中外航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筑牢航运枢纽司法保障防线、提升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的关键举措。本案中,海口海事法院依托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联动海事行政机关凝聚解纷合力,有效破解了涉外案件的沟通壁垒与专业难题;运用“一网一库”数字司法资源,精准厘清案件法律争点,为调解工作筑牢了法律保障与案例支撑;充分发挥调解的制度优势,平衡中外当事人实际诉求,实现了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为同类涉外海事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