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6 14:53:55 来源: 第一财经
近日,罗永浩公开吐槽电信宽带“名不副实”的事件持续发酵,不少网友纷纷跟风吐槽,自家网络也存在带宽缩水问题,且常常面临投诉无门或维权无果的困境。
作为兼具自然垄断属性与公共服务属性的基础行业,电信运营商本应坚守诚信底线,但部分企业以“超高带宽”为宣传噱头,却对实际服务能力避而不谈,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企业社会责任,更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类似的问题早有先例。
青岛的张先生在续交宽带费时,被运营商告知可将原2M带宽升级至4M,年费也随之从600元涨至900元。然而升级后,张先生并未感受到任何网速提升,与同为4M带宽的朋友家相比差距明显。自行安装测速软件后,实测网速仅1M左右,后续三个月内三次复测结果基本一致。多次与运营商沟通后,对方仅同意退还费用差价,拒绝承认欺诈行为。运营商辩称,线路最大承载带宽为4M,但张先生所在片区仍为ADSL网络,理论网速上限仅2M,升级计划需统一安排。
南京的周先生被“3个百兆进家门”的宣传广告吸引,缴纳千元费用安装了百兆宽带。但实际使用中网速始终不理想,即便运营商更换了路由器,测速结果也仅能达到宣传速率的70%,最低时仅18兆。运营商则援引工信部规定,主张有线接入速率平均值达到签约速率的90%即符合要求,并出示了工作人员实测的100.2兆、94兆、93.5兆等数据。而周先生的代理人反驳,行业准则不能替代法律规定,商家未提前告知该标准,已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从法律视角看,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不可侵犯的底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内容、规格、性能等关键信息。
即便工信部有“速率平均值达标90%即合格”的行业标准,运营商也不能只以“百兆”“千兆”为宣传卖点,对该标准及实际可能存在的速率波动刻意隐瞒。消费者有权在完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购买相关服务。
同时,经营者若存在欺诈行为,需承担惩罚性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在张先生的案例中,运营商明知其所在区域网络条件无法达到宣传的4M带宽,仍以此为卖点吸引消费、抬高费用,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张先生有权主张双倍差价之外的惩罚性赔偿。
电信行业因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天然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且关乎国计民生与网络安全,但这绝不能成为欺瞒消费者的托词。作为与千家万户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必需品,电信企业更应强化社会责任,以透明、真诚的态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当遇到带宽缩水等问题时,消费者可留存测速记录、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中新网特约法律专家 钺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