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11 01:43:08 来源: 海报新闻
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5)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3月
目 录
前 言
一、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二、以更优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以更严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以更强担当有效加强民事检察工作
五、以更实举措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结 语
前 言
民事检察一头连着国计民生,一头连着千家万户,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人心向背和人民幸福安康,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5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全面落实“三个善于”“三个管理”要求,聚焦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强化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深化审判活动监督、规范支持起诉、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推动涉民事终本执行专项监督,以精准监督护航公平正义,以有效监督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为民司法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一、民事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聚焦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深入开展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规范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持续推进虚假诉讼监督,监督意见更加精准,监督力度更加有力,监督效果进一步显现。四级检察机关形成各有侧重、密切配合、一体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一)民事检察监督格局更趋合理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检察案件258923件[1],同比下降5.9%;2021年至2024年分别为264219件、316055件、332857件、275038件,案件总量相对平稳。其中生效裁判监督84851件,审判活动监督45475件,执行活动监督67151件,支持起诉案件60852件,占比分别为33:17:26:24(2024年为31:17:22:30)。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占比增加,民事监督更加聚焦主责主业;开展涉民事终本执行程序监督活动,带动执行监督案件占比增加。
受理的民事检察案件中,基层院(185137件)、市级院(64678件)、省级院(8842件)分别占71.5%、25%、3.4%,最高检266件。其中基层院以民事审判活动监督(43642件)、民事执行监督(64296件)、支持起诉(60778件)案件为主,占91.1%;市级院(60407件)、省级院(8468件)均以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为主,分别占92.3%、95.8%。
针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提出监督意见104900件,同比上升0.9%(2021年至2024年分别为112828件、147049件、143938件、104024件)。其中针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共10555件,法院审结9175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及和解撤诉8324件,占法院审结数的90.7%;针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违法分别提出检察建议39779件、54566件,采纳率为97.4%、96.1%,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办案规模保持平稳态势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4851件,同比上升1.4%。近五年基本保持8万件的办案数量(2021年至2024年分别为81974件、69774件、83780件、83703件)。检察机关受理监督案件数量约占法院审查案件数的四分之一(2024年全国法院办理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320145件),办案数量总体平稳。
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合同纠纷(46578件)、物权纠纷(6496件)、劳动争议(6455件)、侵权责任纠纷(4009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3348件)为主要类型,合占78.8%。合同纠纷近五年始终是数量最多的类型。合同纠纷中,主要类型为:借款合同纠纷(13925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6298件)、买卖合同纠纷(5776件)、租赁合同纠纷(3709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309件)。
监督总量有所下降,但监督改变率较高。提出抗诉2934件、再审检察建议7621件(2024年分别为3625件、7988件)。针对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改变2755件、5569件,占法院审结数的84.5%、94.2%,仍保持较高水平。从监督案件类型看,合同纠纷(6956件)、劳动争议(1025件)、侵权责任纠纷(496件)、知识产权纠纷(433件)提出监督意见数量较多,合占88.4%。
(三)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力度加大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45475件,同比下降3.3%。经审查,共提出检察建议39779件,占审结数的88.6%。法院采纳39213件,采纳率97.4%。提出的检察建议中,裁判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6037件,同比上升53.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2221件,同比上升1.4倍;违反法定审理期限1339件,同比上升26%。送达违法(6877件)和其他情形违法(20842件)同比分别下降29.7%、8.3%,占比分别减少6.8个、2.9个百分点。轻微违法监督数量明显减少,对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力度逐渐加大。
(四)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效果明显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67151件,同比上升9.3%。经审查,共提出检察建议54566件,占审结数的82.6%。法院采纳53245件,采纳率96.1%。从所涉违法情形看,民事执行实施行为29429件,占53.9%;民事执行审查行为14505件,占26.6%;民事执行制裁措施10600件,占19.4%。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要求,开展终本执行专项监督工作,促进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质增效。受理终本监督案件46841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30949件,法院采纳29131件。督促法院执行完毕2817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约11.8亿元。
(五)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办理不断规范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60852件,同比下降26.2%。其中,农民工讨薪类案件下降32%。检察机关坚持“支持”定位,严格把握支持起诉适用条件,把检察资源用在诉讼能力弱等真正需要支持的特定群体权益维护上,持续规范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从案件类型看,数量较多的有:劳动争议27508件、合同纠纷21688件、婚姻家庭纠纷4040件、侵权责任纠纷2852件,合占92.2%。经审查,共支持起诉42062件,从支持对象看,支持农民工起诉维权案件27502件,占65.4%;支持妇女起诉维权10743件、支持未成年人起诉维权3569件、支持老年人起诉维权1434件、支持残疾人起诉维权395件。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六)虚假诉讼监督效果持续显现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7227件,同比下降15.2%。其中依职权开展6424件,占88.9%。检察机关持续推进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健全联合防治机制,案件数量下降,防治效果持续显现。从案件类型看,借款合同纠纷2463件,占办案总数的43%,同比减少7.3个百分点,但仍是虚假诉讼最主要的类型;劳动合同纠纷(946件)、买卖合同纠纷(506件)数量分别同比上升24.5%、78.2%,占比分别增加5个、4.5个百分点。提出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意见5728件,其中抗诉742件、再审检察建议3756件,审判、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检察建议分别为612件、609件,其他类检察建议9件。
(七)民事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扎实开展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收到涉民事信访29.8万件,同比上升15.1%,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35.8%;符合受理条件转为民事申诉案件9.5万件,同比上升6.7%。初核民事复查案件8996件,同比上升22.1%。充分发挥民事复查案件初核作用,2025年初核案件移送后共反馈办理结果4370件,其中提出抗诉271件,监督纠正率6.2%。对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对赡养费等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开展司法救助1243人,同比上升4.5%,发放司法救助金1919.3万元。
二、以更优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立足职能,研究务实服务措施,以更优履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以法治保护交易、规范竞争、维护秩序,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根基。一是依法惩戒妨害司法公信行为。针对长沙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伪造社会保障费发票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权益,违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公信,最高检查明事实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并促使法院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二是依法帮助市场主体修复信用评价。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帮助3255名涉案主体完成不良征信修复。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牵头市中院、人民银行市分行、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征信工作合作备忘录》,完善征信异议处理机制,打通涉案主体信用修复与金融支持通道,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目前已成功帮助102名涉案主体完成不良征信修复。河南省尉氏县检察机关针对“执转破”程序中企业失信信息未及时清除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修复涉破产企业和执行完毕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助力破产企业有序退场,激励企业经营者重建社会信用。三是助推统一裁判尺度维护交易秩序。最高检办理的胡某生等六人与某科技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抗诉案获最高法依法改判,明确未履行督促股东出资义务的董事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维护《公司法》确立的董事制度,树立董事权责一致的良好社会导向,该案被中国行为法学会评为2025年度“十大法治事件”。发布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3号),明确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法人名义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有权代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该担保行为无效,法人对担保行为无效存在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监督规则。四是加强破产领域检察监督工作,促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最高检抗诉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在法律和司法裁判对“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就债权人主张的破产抵销权作出决议”问题尚不明晰的情况下,明确提出抵销权是否成立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获最高法改判支持,推动长达十余年、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的纷争终解决。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监督模型,强化对“执转破”程序衔接的监督力度,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同时监督纠正破产程序中未及时解除执行措施等违规问题,推动“僵尸企业”及时退出市场。
(二)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扎实推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法治力量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一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营主体。针对某公司以某建设单位修建高速公路影响其生产经营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判决赔偿5700余万元,最高检依法查明该公司明知修建高速公路,在停工多年后短暂恢复生产,据此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异地另建及搬迁费用等缺乏法律依据,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再审改判降为补偿600万元,为国有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100万元。针对周某某伪造某上市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表,最高检依法查明事实并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获改判,维护上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参与“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共办理涉专项监督案件5455件。其中,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093件,经审查制发检察建议3052件(涉违法查、扣、冻案件759件),法院采纳2247件;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362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119件,法院纠正或采纳667件。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安徽某设计公司在甘肃省兰州市因合同纠纷诉至当地法院并胜诉,但因法院怠于执行、违规终本等问题,1083万余元的胜诉债权难以实现,最高检将该案交甘肃省兰州新区检察机关办理,兰州新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加强调查核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支付了拖欠7年的勘察设计费1083万余元,外省企业的胜诉权益终于兑现。三是依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湖北省检察院办理的某船舶公司等6家公司追偿权纠纷系列案,通过依法监督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700万元,同时解决了企业因“限高”无法参与招投标、因资金受限导致融资成本增加等问题。广西自治区检察机关持续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深入企业、商会和工业园区走访调研服务,为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全区共向14个商会、150余家企业发放法律服务手册,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30余场次,解决法律问题60余个。
(三)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一是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检察监督。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办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1件。二是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用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积极参与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滥用诉权等突出问题的共同治理。利用大数据模型发现某公司恶意诉讼监督线索,最高检组织召开交办督办会,10余省份一体推进。三是服务保障企业创新发展。多地检察机关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基地、搭建数字服务平台等方式,有效对接企业需求,畅通救济途径,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在服务科技创新中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四是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不断优化协作配合机制,深入开展协同保护。北京、天津、河北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协作制度建设,联合制发《京津冀检察机关关于依法保障京津冀区域市场一体化高标准建设的若干举措》,探索构建“机制共建、资源共享、案件共办、成效共赢”的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为三地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山东省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签署文件机制等42份,召开联席会议40次,开展联合行动23次。江西省检察院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等八部门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计划》,并协同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等六部门建立《江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构建信息互通、线索互享、疑案互商、协查互助等多维度协作机制。
(四)服务加快构建金融强国
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协同构建防范化解体系,依法保障金融稳健运行。一是高质效办理涉金融民事纠纷案件。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金融借款等有关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323件,提出抗诉117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91件。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强化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着力维护公平诚信的金融市场秩序。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针对垫富宝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金融贷款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问题,办理“垫富宝系列案”,2025年提出抗诉90件、再审检察建议3件,目前法院改判60件。二是聚焦重点领域防范金融风险。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监督专项活动,针对法院支持高额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的诉讼请求及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抗诉6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3件。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督促法院迅速解除超标查封的3亿元资产,保障了832户购房者的“保交楼”顺利推进。三是以检察监督促进金融行业规范化管理。福建省检察院针对规范金融贷款格式合同条款问题,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成其系统整改,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针对近三年办理的金融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暴露出的银行业机构信贷业务对特殊群体的服务保障不足、非法金融中介招揽不符合资质人员申请贷款、保险业机构存在惜赔行为等问题,向金融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四是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协同配合。四川、重庆检察机关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强两地检察机关协作,精准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办理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案件474件,提出监督意见290件。组织川渝两地141个基层检察院召开首次成渝金融检察工作座谈会,强化对川渝两地相关基层检察机关的联系指导。四川省第一地区检察院与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的《关于加强金融检察监督检企协作的意见》,合力构建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协调善治新格局。
(五)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检察机关不断提升涉外法治工作能力,开拓创新,积极作为,在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高质效办好涉外检察监督案件。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外农民工欠薪案件,雇主远在国外,劳动者维权困难,检察机关立即启动支持起诉快速响应机制,成立专案组并协调法律援助律师,经调查发现雇主在国内拥有多处可供执行财产,建议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帮助14名农民工追回欠薪40余万元。二是加强涉外民事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广西、湖北、上海等地检察机关均有民事检察人员入选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库成员,参与涉外民商事法律事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业务条线拥有16名双语或多语种人才,为沿边口岸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人才资源优势。三是构建多元化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立足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高质量发展定位,挂牌成立“涉外检察服务中心”,联合涉外商事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调解中心等机构共同入驻青岛自贸片区法律会客厅,通过与自贸片区会签合作协议,发布《企业涉外法律风险防控手册》《企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手册》,精准对接外向型企业法律需求。四是创新民事检察履职方式深度融入涉外法治建设。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区检察院与区法院研究起草《关于建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协作意见》,推动法检构建良性互动工作关系,共同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办理。
三、以更严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从一件件“小事”做起、从一件件“小案”办起,把老百姓身边的检察为民做细做实做到位,把公平正义更好更快送到群众身边,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一)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检察机关践行为民宗旨,充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权益,依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一是依法充分保障劳动者薪酬权益。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案件28163件,同比上升10.6%。支持农民工提起讨薪维权民事诉讼27502件,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帮助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9.1亿余元。发布治理欠薪典型案例。二是加大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办理的网络主播余某与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针对在校大学生误入网络直播行业被追索“天价违约金”问题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帮助其挽回损失36万元。同时对涉及该公司的78件同类诉讼进行梳理,发现网络主播用工灵活、劳动保障滞后的问题,向区文旅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区文旅局开展为期2个月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促进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充分保障劳动者其他合法权益。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办理一起历经八年涉及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纠纷申请监督案中,推动因车祸致残的申请人与案涉公司达成和解,获赔75万元。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办理的“外卖小哥”黎某水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发现黎某水在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中受到侵害,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未依法得到相应赔偿,配合茂南区法院进行释法说理,成功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四是筑牢劳动者权益制度保障。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开展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云南省检察院与省总工会召开“检察+工会”协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座谈会,围绕深化劳动监督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建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并促全省三级检察院均与同级总工会建立了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就线索移送、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等达成一致意见。
(二)强化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司法保护
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责。一是强化妇女权益保障。依法维护受家暴妇女权益。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支持受家暴妇女起诉案件474件,其中离婚诉讼案件404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70件;审查后支持起诉426件,其中支持受家暴妇女起诉离婚案件359件,支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67件。依法维护夫妻共债案件中妇女合法权益。针对王某某被假冒签名对外承债上亿元、法院判决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情形,最高检在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开展司法鉴定的基础上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再审改判。二是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办案强化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工作,依法妥善开展监护干预和保护救助,共制发“督促监护令”28295份,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围绕涉未成年人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监护权监督等领域,依法对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开展支持起诉3569件。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重点领域,找准监督点,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562件。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合同纠纷民事监督案件中,认定某公司宣传通过“物理疗法”提升近视未成年人裸眼视力系商业欺诈,提出抗诉后法院改判该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执行监督案中,通过穿透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未对被执行人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依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检察院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被执行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督促法院对最低生活保障金账户予以解冻,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必需生活费用,同时保留另外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以便于继续执行,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同时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予以保障。四是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依托与残联签订的协作意见,成立“检察蓝护残工作站”,多部门联动以“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方式,妥善办理了残疾妇女庄某某扶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福建省建瓯市检察院针对冒用精神残疾人身份贷款的系列案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帮助精神残疾人解除不合理债务。
(三)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检察机关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一是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最高检办理的郑某青与深圳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获最高法改判,明确出租违章建筑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有序发展。二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林芝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给房屋买受人陈某琼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少9.68㎡,侵犯了陈某琼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严重违约,最高检依法查明事实并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获最高法改判支持。三是守护群众“救命钱”安全。湖南省检察机关以涉医保报销的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为监督小切口,搭建“医保基金(人身意外险类)法律监督模型”,精准筛查“违规领取医保基金”线索1686条,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121件。四是依法保障网络虚拟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检察院办理的郭某松与蓝某龙网络侵权纠纷监督案,蓝某龙在租用郭某松“和平精英”游戏账号期间,因违规操作导致案涉账号被游戏公司封停十年,郭某松为维护该游戏账号先后投入十余万元,蓝某龙的行为给郭某松造成财产损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五是加大医疗领域检察监督力度。湖北省检察院办理的盛某晴与某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针对因医疗事故导致终身截瘫患儿的后续治疗费赔付问题提出抗诉后获法院改判。
(四)加强涉农民事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加强耕地资源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一是聚焦耕地突出问题加强检察监督。山东省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耕地资源保护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查明当事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涉案合同应属无效,依法提出抗诉后,省高级法院改判合同无效,并推动双方解决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问题,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与孟某、梁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成功化解28.5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避免因争议延误播种,使春播及时进行,确保农业生产顺利开展。二是扎实推进“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最高检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典型案例。加大对因案返贫致贫的六类特殊人群司法救助和帮扶力度,优化上下联动救助模式,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帮扶衔接机制。三是开展耕地保护社会治理。对办理的涉及耕地保护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共同问题和监管漏洞,推动源头治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村集体存在土地管理不作为问题,向宾县长安镇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内耕地权属进行清查,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推动完善基层治理机制。
(五)完善便民服务提升检务质效
检察机关积极完善帮扶救助、便民利民等机制,推动群众工作从“做得到”向“做得好”提升。一是畅通申诉渠道。河北省检察机关优化民行数智平台的“易申请”便民服务窗口,简化认证、登录方式,优化材料上传方式,借助人工智能软件分析能力辅助当事人填写案件信息,增加语音采集、手写签字功能,进一步降低使用门槛,畅通申请监督渠道。二是搭建多元司法救助平台机制。北京市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道路救助基金追偿困难的问题,与公安、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共同推动建立道路救助基金追偿协作机制,累计追回救助基金80余万元。三是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包案工作。综合运用释法说理、社会帮扶、信访听证等方式,有效推动涉民事信访难题解决。落实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包案办理信访8.8万件,其中涉民事检察0.5万余件,开展听证0.2万余件。
四、以更强担当有效加强民事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强化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全面监督,推进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机制,完善虚假诉讼监督标准和程序,全面有效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一)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是民事检察主要职能。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正确的司法裁判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确有错误的司法裁判,依法监督纠正。一是坚持把抗诉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2025年,向最高法提出抗诉3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指令下级院提出监督意见8件。最高法再审审结45件(含往期),其中改判31件、发回重审2件、和解6件。进一步拓宽法律监督线索发现渠道,优化省级院提抗案件程序,全年各省级院提抗52件,同比增加18%。加强抗前指导,河南省检察院下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市分院提请省院抗诉案件提前汇报工作的通知》,对系列案、督(交)办、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风险较大等拟提请抗诉案件,提前审查把关,严把民事提抗案件质量关,统一监督标准。二是提升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质效。最高检印发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持续深入落实“两高”意见,积极会同法院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办理机制,进一步发挥同级监督效能。北京市检察院印发《北京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规范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情形及程序。河南省检察院深化再审检察建议备案制度,通过统一业务系统实现再审检察建议线上备案及备案审查、案件化办理,逐案审查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意见。三是加强与法院沟通协作。重庆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召开民事抗诉再审工作座谈会,建立健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机制,就落实出庭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职责、重大案件信息通报、定期分析研判等问题达成共识。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与同级法院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多次就证据标准、法律争议、改判尺度的研判共同召开座谈会,积极探索“重点沟通+批量处理”的协同模式,再审改变率保持100%。四是加大跟进监督力度。黑龙江省检察院制定《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跟踪审查工作办法(试行)》,推动建立全流程、综合性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重点案件评查8次,对办结的2341件案件进行质量检查,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法院再审改判率较整改前提升49.3个百分点。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回头看”活动,认真排查梳理、及时分析评估,发现法院有错不纠的,通过监督衔接形成上下一体的监督合力,推动完善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工作联动机制。全省共办理跟进监督案件17件,已审结15,提请上级院抗诉6件,有效提升了监督刚性。
(二)强化民事审判活动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加强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促进和保障诉讼程序规范、高效。一是制发一批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典型案例,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监督法院纠正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情形。二是加强大数据赋能落实“一案双查”机制,积极扩展案源。江西省检察机关应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研发的民间借贷大数据模型获取江西省民间借贷案件利息计算错误线索400余条,成案300余件;应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检察院研发的小额诉讼程序模型获取江西省小额诉讼案件线索异常数据线索3000余条,成案30余件。三是推动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黑龙江省检察院聚焦解决“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尚处于浅表化”问题,做实民事立案监督,印发《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监督专项监督活动方案》,组织全省民事检察部门对法院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推动人民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全省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998件,制发检察建议970件,法院已采纳961件;及时总结专项工作经验,印发《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立案监督工作指引》,浅层次监督案件占比下降。四是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小专项”活动。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民事检察部门开展“股权冻结专项监督活动”,维护股东知情权,办理涉及冻结股权的诉讼保全监督案件45件,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
执行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依法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要求,最高检成立工作专班深入调研论证,与最高法执行局座谈交流,征求相关省级院意见建议,研究起草强化全程监督意见稿。二是部署开展终本执行监督活动。制发《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实施方案》,会同最高法执行局印发《关于加强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工作的通知》,推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协作机制。聚焦怠于履职,监督法院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权益。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终本监督案件46841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30949件,法院采纳29131件。督促法院执行完毕2817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约11.8亿元。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中,针对法院作出驳回起诉后长期未解除查封、扣押案涉价值220万元挖掘机的执行行为违法问题,通过向异地法院调阅关联卷宗查清案情、询问听取企业诉求等方式开展精准监督,同时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推动公安机关对案涉刑事线索进行调查,督促法院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依法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聚焦执行乱,监督纠正一批违法终本案件。监督法院解除违法查控案件650余件,涉及金额3亿余元;监督涉虚假诉讼案件230件,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监督法院适用信用惩戒等执行不规范案件4000余件。会同最高法将3600余件涉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终本案件线索交办省级院,各地制发检察建议919件,法院采纳767件,督促法院执行完毕199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1.38亿元。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加强涉农民工等劳动者权益保护,促成劳动报酬执行款1700余万元执行到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9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3亿余元,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发布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典型案例,加强对终本后新增财产线索、保单现金价值执行、合并执行、打击拒执犯罪等多方面办案指导。四是推动完善规范执行的制度机制。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检察院、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检察院针对检察监督生效裁判后再审撤销原判的案件,特别是虚假诉讼被再审撤销后未执行回转等情况,推动法院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并促成法院出台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内部协调配合机制,从制度层面规范衔接程序。
(四)着力加强虚假诉讼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将惩治虚假诉讼列为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两高两部通知要求,加强重点领域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和普法宣传,继续发挥牵头作用,深化协同履职。向中央有关部门报送逃废债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6件,警示震慑逃废债行为。针对社保领域虚假诉讼案件高发问题,与人社部联合印发了一批利用虚假诉讼、虚假劳动仲裁欺诈骗取社保基金典型案例,形成对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认真落实最高检党组要求,将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通过大数据发现的9000余条线索转交全国16个省级院,跟踪指导督办,并与人社部形成会签文件、联合调研等多项工作共识。牵头完成“两高两部”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形成《关于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的总结报告》报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检察机关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内外协作。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发《关于深入推进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通知》,并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完善公检法和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业务协作机制。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省司法厅制发虚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问题监督。
(五)进一步规范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两高”研究出台《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动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规范化办理。在加强支持农民工讨薪起诉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残疾人、受家暴妇女、老年人等支持起诉力度,深化区域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京津冀“通武廊平宝沧”六地检察院共同会签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工作办法,助力区域协同发展。湖北省检察院从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系统收集的欠薪线索中提取有效支持起诉案件线索移交属地基层检察院办理。山东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和制度自查,由省院民事检察部门成立评查小组,对从各地市随机抽取支持起诉案件开展实地评查,推动全省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开展。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牵头与市中级法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七家单位联合签订《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就建立支持起诉工作联络机制达成一致意见。
五、以更实举措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机制,提升民事检察综合履职能力和监督质效。
(一)坚持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
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将民事检察工作放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思考谋划,推进“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全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效果。一是以类案检察建议促倾向性、普遍性违法问题整改。四川省检察院向省法院发出约定工程款利息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民事类案检察建议,规范民事案件办理。山东省菏泽市检察院对15件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终本执行线索开展专项核查,查明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共性问题,与法院召开专题座谈会达成类案监督共识,明确调查需要查明代管财务账户及代管账资金属性,为法院解决类案执行难提供新路径。二是规范类案监督工作机制。甘肃、福建省检察院研究制定《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指引(试行)》,对发现的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过程中可以纠正的违法问题制发个案检察建议,对在个案中已无法纠正的问题以类案监督方式推动改进工作,防止浅表性监督、类案群发等问题。三是促进社会治理。山东省潍坊市检察院在办案中针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非保险术语的解释偏离国标、不利于被保险人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主动与保险协会沟通座谈,推动建立电子保单签约“强制阅读、免责内容加粗标红、全程录音录像”“三道防线”,推动实现从保障合同实质公平到规范行业治理的履职延伸。
(二)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与检察履职办案有机结合起来,真正解“法结”、化“心结”。一是强化调查核实。最高检办理的重庆某业主委员会与某公司、李某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检察官通过多次实地调查、现场走访,组织十余次背对背谈话和集体协商,促使争议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山西省太原市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做好和解息诉工作,制定《关于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加强纠纷争议化解和息诉工作的意见》,对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做出详细规定。辽宁省朝阳市检察院探索、总结、制定、推广“民事和解八项举措”,高质效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涉企涉民生案件,打造朝阳检察和解特色品牌。三是用好公开听证。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将“应听证尽听证”与规范听证相结合,开展民事检察听证8015件次,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803件次。
(三)强化数字赋能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民事检察监督,高质效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一是研发务实管用法律监督应用模型。全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已上架模型114个民事检察模型,这些模型全面覆盖民事检察的业务类型,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规模效应。最高检充分发挥统筹、指导、推介、督办的作用,对于应用效果好的模型,组织分析研判后及时向全国推广。二是利用法律监督模型提升案件线索成案率。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积极运用开发的“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监督模型”,分5批次办理案件27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40件(均再审改判),撤销原仲裁裁决113件,避免社保基金损失1.428亿元。三是高度关注探索人工智能辅助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研发民事检察案件辅助审查系统,实现辅助检察官固定争议焦点、确定在案证据、梳理法律适用等功能,已辅助检察官审查民事检察案件954件,分析材料近13847份,结案数同比提升64.42%。
(四)推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
检察机关监督办案,不仅维护个案公正,更加注重以检察履职推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引领社会主义法治风尚。一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检察机关将普法工作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2025年最高检发布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八批民事检察典型案例,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直观了解民事检察监督。二是聚焦重点人群和领域加强普法宣传。江苏省检察院参与省委改革办与省广播电视总台联合策划的新闻节目《黄金时间——改革政策e解读》全面宣传、解读支持起诉政策。湖北省检察院参加极目新闻栏目“市民有约——民事支持起诉专场”活动,通过热线电话现场解答市民难题,介绍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支持起诉助力劳动者追索欠薪的相关政策规定。三是举行主题检察开放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检举办“‘典’亮生活,守护美好”主题开放日活动,并开通全网直播,同时组织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同步开展检察开放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邀请人大代表、高校师生、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参加活动,检察官在活动现场讲述办案故事,生动展现了检察机关检察为民履职担当。让人民群众近距离了解检察机关贯彻民法典的实际行动,感受检察官维护人民权益的办案故事,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结 语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按照最高检党组关于民事检察工作要求,突出“有效加强民事检察监督”这一主线,以巩固和深化“检护民生”专项工作为抓手,全面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为“十五五”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含跟进监督等其他案件类型594件,不含控告申诉部门办理民事申请复查初核案件8996件、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撤销监护权案件41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