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问丨鲁广锦:为什么要把“和平发展权”作为一项新兴人权?😧

发布时间:2025-12-24 02:08:01 来源: 新京报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题:为什么要把“和平发展权”作为一项新兴人权?

  作者 鲁广锦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

  202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这80年里,经过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的共同团结奋斗,人类社会在总体上保持了和平,并且实现了长期的发展繁荣。特别是在联合国框架下,人权实现了普遍化、主流化、全球化,人权文明迈上了新台阶。若问过去80年人权文明在哪个方面的进步最明显,答案一定是“和平发展权”。虽然目前联合国还没有专门的人权条约把“和平发展权”确定为一项特定的人权,但在国际社会实践中已经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为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人权价值追求。

2025年3月28日,博鳌亚洲论坛2025年年会“营造和平发展环境,维护共同经济安全”分论坛在海南博鳌举行。 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

  联合国因保护和促进人类的“和平发展权”而成立

  战争是对人权最野蛮的践踏。第二次世界大战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伤亡最惨重的战争。法西斯反人类、反人权、反社会。战后,人类痛定思痛,为捍卫正义与尊严,防止大规模残害生命行为的再度出现,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增进人类福祉,国际社会出现了一次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集体性人权自觉。这次集体人权自觉的直接结果,便是联合国的成立。

  和平、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的三大宗旨,而保护和促进人权又是联合国的核心宗旨。《联合国宪章》开篇即言:“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对此,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为2002年出版的《人权国际文件汇编》一书所作的前言中指出:“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共处的基础”,“是联合国在执行和平与发展这项全球任务的过程中要解决的每个问题的核心。”2025年举行的第80届联合国大会,以“携手共进:促和平、发展、人权八十载,继往开来,再谱新篇”为主题,意在彰显人权在联合国的核心宗旨地位。

  和平的目的在于使人类能在安宁祥和的环境中生活,发展的目的在于使人类能享有幸福美好的生活。无论是和平,还是发展,都是为了使人更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一句话,和平与发展的目的都是为增进人类福祉,使人人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人权的视角认识,可以说联合国就是为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和平发展权”而生的。

当地时间2023年4月19日,“全球发展倡议新进展可持续发展议程新行动”主题展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图为与会嘉宾取阅国合署发布的新报告——《国际发展合作的中国实践》。 中新社记者 廖攀 摄

  “和平发展权”基于和平权与发展权的存在而成为可能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和平”一词很早就出现了,并在近代以后不断被赋予新的意涵。相对于“和平”一词,“发展”一词的出现时间较晚,但其全球性意义却与日俱增,被认为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和平与发展作为联合国的两大宗旨,在过去的80年时间里成为了最具普遍意义的人类进步概念,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当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后,国际社会关于“和平权”与“发展权”的概念随之而生。

  关于和平权。联合国曾制定并通过了两个关于和平权的宣言:一是1984年通过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重申联合国的主要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庄严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圣权利”,“维护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促进实现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二是2016年通过的《和平权利宣言》,宣告“人人有权享有和平,以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并充分实现发展”,并从保障人的尊严、消除战争威胁、预防武装冲突、促进和平文化、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规范了和平权的范畴,进一步将和平权制度化。

  关于发展权。早在1972年,时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塞内加尔法学家凯巴⠂姆巴耶在一次以“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为题的演讲中,提出了“发展权”这一概念。1986年联合国制定并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在1993年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进一步重申“《发展权利宣言》所阐明的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还特别强调:“各国应相互合作,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贫困。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

  在联合国确认了和平权、发展权是两项基本人权的影响下,近年来国内外有关方面和学者开始深化对“和平发展权”这一将和平权与发展权合二为一的人权新概念的探讨。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是较早提出“和平发展权”概念的中国学者。2017年,他在参加联合国人权边会时,即提出了“和平发展权”这一概念;2025年9月,他在“中国式现代化与人权保障”研讨会上接受媒体采访时,再一次就“和平发展权”这一概念做了解释。张永和教授特别强调指出,没有和平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就没有和平。为此,他创造了英文Pevelopment一词,用来表达“和平发展权”。据他介绍,“There is no peace without development”和“There is no development without peace”,已成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传播用语。

  如何理解“和平发展权”是一项新兴人权

  将和平权与发展权置于同样重要的位置,提出“和平发展权”这一概念,无疑是人权概念的一次创新发展。“和平发展权”将和平权与发展权统一起来,使二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互为条件和前提,建构起一项新兴人权。作为一项新兴人权,“和平发展权”有着复合性、基础性、综合性等特点。

  首先,“和平发展权”是一项复合性人权。复合性这一概念强调多因素相互作用或多种特征共存的现象。“和平发展权”是和平权与发展权两个权利要素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的产物。二者如同鸟之两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和平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和平,发展就无从谈起;发展是和平的巩固和根基,没有发展,和平将是脆弱的和不可持续的。

  其次,“和平发展权”是一项基础性人权。“和平发展权”在人权谱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对其他各项人权的实现有着直接影响。在一个战争频仍、武装冲突不断、暴力威胁不止的社会里,因为没有和平带来的和平权保障,人们的生存权、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不可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与实现。同理,在一个普遍贫困、失业率高、文化落后、教育水平低、严重不平等的社会里,因为没有发展带来的发展权保障,人们也不可能获得应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只有在和平的环境中,在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里,人们才能享有平等的、普惠的、包容的人权。正如有研究所指出的,“和平发展权”就像一片肥沃的土壤,各项权利如同种子,只有在这片土壤中才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和平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人权。相较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平发展权”更具综合性,包含着生命权、生存权、人身权、财产权、安全权以及就业权、健康权、教育权、文化权、幸福权等多项基本权利;既关系到个人,也关系到集体,甚至关系到全体。这也使得“和平发展权”与传统人权概念有许多不同,具有了新一代人权的特点。如果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第一代人权,属于消极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第二代人权,属于积极人权,那么,“和平发展权”就应该是第三代人权,是消极人权与积极人权的结合,是个人人权、集体人权、共同体人权的统一。“和平发展权”的实现,既需要尊重个人的自由与基本权利,保障消极人权,也需要国家和社会的积极努力,致力于提高全体人民的和平发展权保障水平,还需要国际社会做出共同努力,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保障各国人民的和平发展权。

2025年11月20日,以“创新合作新机遇 携手逐梦现代化”为主题的2025中非创新合作与发展论坛在湖北武汉开幕。 中新社记者 张畅 摄

  将“和平发展权”作为一项新兴人权有着重要意义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人权实践,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人权话语。人权实践在历史中不断发展,人权概念也在历史中不断深化。在人权概念发展史上,无论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出这些权利概念,都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总结概括的结果。当今时代提出“和平发展权”概念,是在历史的动态发展中人类的人权意识不断升华的结果,特别适配全球发展与和平共生的现实需要。

  当今世界正在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联合国和多边主义受到冲击,战争危险依然存在,局部冲突时有发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可持续现象仍旧突出,全球治理赤字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将“和平发展权”作为一项新兴人权,有利于坚持并弘扬和平与发展这一时代主题,有利于凝聚全球和平正义力量,有利于构建公正、普惠、包容、可持续的全球发展模式,有利于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注入更多正能量。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以“和平发展权”作为一项新兴人权,能够以中国智慧丰富人权概念新内涵,建构起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人权新话语。这对于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建“一带一路”,落实“四大全球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完)

  作者简介:

鲁广锦。作者供图

  鲁广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长期从事人权宣传与人权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编《中国式人权文明概论》等学术著作。曾任中宣部人权事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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