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0 19:51:53 来源: 36氪
理论与实践
育儿补贴制度的时代意义及其完善途径
我国长期以来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为主的儿童福利制度出现了明显拓展,由补缺型向补缺与普惠相结合的组合普惠型迈进的趋势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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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每年每孩3600元的国家基础标准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这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生领域首次采取大规模、普惠式、直接性的资金发放形式来实施惠民举措,展现出国家高度关注生育问题并有力纾解家庭在育儿领域急难愁盼的坚定决心。
现代化国家在既往的工业化过程中都会普遍面临生育率走低问题,各国通常会在生育率下行时期采取各类政策手段以降低其下降的幅度与速度。其中,最有力、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建设。该政策体系一般包括三项具体的制度安排:一是以生育补贴、税收减免、信托基金为代表的现金转移支付制度,它侧重于以资金形式对育儿家庭进行直接的经济补偿;二是以产假、育儿假为代表的育儿休假制度,它侧重于为育儿者提供充裕的照料机会;三是以公共托育、学前教育、婴幼儿免疫、早期发展探视、家庭教育指导、残障儿童康复照料为代表的基本公共服务,它侧重于为有儿童家庭提供专项服务支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即属于这个类别。
各发达国家普遍形成了资金、假期、基本公共服务相衔接的一揽子组合型生育支持政策。随着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国家财政投入的增长,一些现代化国家的生育状况的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例如,美国、英国、瑞典等国家近20年的总和生育率长期维持在1.9-2.1左右的水平,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家的总和生育率,甚至在近20年里从1.6-1.7增长至1.8-2.0。
就我国而言,“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已成为解决现阶段少子化问题的关键举措。实践中,有关生育支持政策的建设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有序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不但坚持了原有的针对特殊困难家庭的临时/长期监护服务、收养寄养服务、康复服务、关爱保护服务等,还陆续针对普通家庭形成了个人所得税抵扣、生育假、公共托育、婴幼儿免疫、普惠性学前教育等制度支持,并在资金保障、信息协同、档案管理、协调机制、基层服务队伍建设方面给予了诸多配套。此次育儿补贴,不但是国家坚定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生动体现,也是在民生保障领域中切实展现“投资于人”理念以及提升惠民体感温度的标志性事件。
具体而言,我国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时代意义主要有四点:首先,这开创了儿童福利制度乃至民生保障领域普惠型政策的先河,反映出国家充分利用惠民政策来打赢应对少子化风险关键战役的坚定决心。其次,显示出我国正在对普通家庭过重的育儿经济负担及家庭照顾赤字进行主动有为的干预。第三,标志着我国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在形式结构上补齐了短板,资金、假期与基本公共服务三种形态的政策工具箱已经初步齐备。最后,它标志着我国长期以来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为主的儿童福利制度出现了明显拓展,由补缺型向补缺与普惠相结合的组合普惠型迈进的趋势有所体现。
当然,也必须正视我国育儿补贴制度的建立实施尚处于摸索阶段,仍然需要在未来重视三大问题:一是要注重育儿补贴的持续、稳步增长。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儿童规模,此次育儿补贴在年龄范畴上确定为婴幼儿、在补贴额度上相对较低,与已有现代化国家普遍全周期、高标准的儿童津贴尚有一定差距,未来仍然需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稳步增长。二是要注重育儿补贴的地方差异。此次育儿补贴为部分地方政府提高标准留有一定余地,但在政策监管过程中也要注意防止少量经济发达地区的标准过高或标准增长过快,防止人为造成社会保障水平的参差不齐并进而影响我国区域人口增减的大局。三是要注重育儿补贴与其他政策工具的协同使用。从日韩等国的经验来看,育儿补贴制度的建立实施并不意味着生育率会在短期内快速提高,它不但具有一定的政策滞后性,也与其他政策工具以及多重工具组合的配套协调有关,因此,育儿补贴制度仍然需要纳入全生命周期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中去综合考量,以设计出生育支持的最佳方案。
(万国威,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临床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