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扫黑办负责人就检察机关发布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5-12-24 16:12:56 来源: 金融界

  

  充分发挥检察侦查职能 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

  强化不凑不漏,法治轨道推动扫黑除恶走深走实

  最高检扫黑办负责人就检察机关发布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扛牢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呼声,坚持严格依法、不漏不凑;不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发挥检察侦查职能,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等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最高检扫黑办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最高检编发本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最高检编发本批典型案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对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作了专门部署。刚结束不久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十五五”期间要继续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办案指导作用和警示教育、法治宣传作用,是最高检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加强业务指导的重要工作机制。2025年以来,我们广泛征集了常态化以来办理的扫黑除恶案件,从中选取了在办案方法、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有典型性、指导性的案件,提炼法律要旨和经验做法,用以指导类案办理和日常工作。

  问:本批典型案例如何体现检察机关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坚持“不漏不凑”的?

  答:应勇检察长多次指出,要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切实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常态化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审查把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准确定性;妥当处理。一方面在涉黑涉恶定性上,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是什么就是什么”,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随意降格。本次选编的案例中,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安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中,公安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团伙没有明确的首要分子,犯罪活动多为依托家族血缘纽带,临时起意、各自纠集、随意指挥、结构松散,尚未达到构成犯罪集团的程度,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另一方面,在组织成员的层级、范围认定上,也要坚持不漏、不凑,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本批案例中多起案例涉及组织成员的层级和范围认定问题。如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犯罪嫌疑人闪某银、闪某山等4人系闪某招宗亲,被闪某招临时纠集、利用,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无持续参与该团伙违法犯罪的意愿,对团伙无人身或经济依附性,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问:未成年人参与实施有组织犯罪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在这类案件办理方面如何把握政策尺度?

  答:常态化以来,利用、操纵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直接参与实施黑恶犯罪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是新增黑恶势力的重要源头。对于操纵、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的,检察机关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是否认定为涉黑涉恶犯罪,是否将未成年人认定为组织成员,总体上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严格依法、实事求是认定。要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就学就业情况以及结伙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行为性质、犯罪手段和方式、危害后果、组织成熟程度、经济来源和用途、去向等情况综合认定,既不能不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教育挽救的需要,不当拔高定性和扩大追诉,也不能不考虑具体行为的严重性和具体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一味从宽、片面从宽,一律不予认定。

  本批案例中的姚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系成年人作为主犯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对于成年人纠集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数较多的犯罪团伙,多次实施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意图谋求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明显,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对其中身心发展较为成熟,主观上明知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有加入犯罪组织的意愿,客观上积极参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作用明显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后,检察机关对涉黑涉恶犯罪把握什么样的刑事政策?

  答:长期以来,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涉黑涉恶犯罪作为一种具体的犯罪类型,也受这一刑事政策的指导和约束。当然,在具体适用上,又有自身特点并有所侧重。一是涉黑涉恶犯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要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组织者、领导者,坚决依法从重处罚,该建议判处死刑的坚决建议判处死刑。二是对不同的参加者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区别对待。尤其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一般参加者,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是要依法发挥法律规定的政策感召作用,鼓励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弃暗投明”“回头是岸”。黑恶犯罪组织的参加者,积极主动脱离组织,回归正常守法生活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对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或者提供其他关键证据、重要证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本批案例中的陶某彬涉黑案等,在这些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问: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检察机关在“破网打伞”方面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黑恶势力的坐大做强,往往离不开公职人员“保护伞”的枉法保护。检察机关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办理工作,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尤其是注重发挥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加大司法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相关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助推黑恶案件查实查透。不少地方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加强捕诉部门与检察侦查部门协作配合,形成了“前案评(审)查、同步侦查、监督纠正”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取得明显成效。本批案例中的陶某彬涉黑案中,检察机关密切与纪委监委协作配合,依法查处了一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形成了有益的经验做法,值得各地检察机关参考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