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吊牌引发的网暴🥎

发布时间:2025-12-08 16:27:06 来源: 杭州网

  

  导读:

  ◆基于片面信息的初步判断,在社交媒体特有的传播生态中被急剧放大,再加上匿名环境带来的责任分散、群体极化导致的观点极端化,共同形成了法不责众的舆论暴力。

  ◆平台在防治网络暴力方面作用最为直接和迅速,因此必须履行其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对于邓女士公益行为被误解的遭遇,现有法律体系已为保护善意提供了支撑。

  对于吉林省吉林市的邓女士来说,一场铺天盖地的网暴让她始料未及——在一次寻常的登山活动中,邓女士因背包和滑雪服上悬挂着未摘的吊牌,被网友解读为“故意保留吊牌意图先用后退货”的“吊牌姐”,其社交平台账号私信、评论区几乎全是谩骂,“恶意退货”“白嫖”“活不起就别活了”……还有网友对其进行容貌攻击和“地域黑”。

  事后,邓女士发视频澄清,其背包是2025年9月购入的,挂件系商家自带的普通牌子;滑雪服购于2023年,早过了退货期,且衣服上的吊牌是失联儿童寻亲卡,因为想为公益事业尽一份微薄之力,所以一直没摘。

  事件的反转来得如此出人意料,不少网友纷纷通过私信向邓女士道歉,也有人表示,应该严惩网暴者。

  质疑与网暴的边界在哪里?

  此次事件中,那些打着“监督消费者恶行”旗号,毫无根据地攻击邓女士的网友是否涉嫌违法?如何界定质疑邓女士“恶意退货”是否构成网络暴力?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勖律师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解析。

  冯勖指出,部分网友在无事实依据情况下,捏造邓女士“恶意退货”等虚假信息,或发表“吊牌战士”“活不起别活”等侮辱性言论,涉嫌侵犯邓女士名誉权。如有个别网友公开邓女士个人隐私信息,则可能进一步侵犯其隐私权。

  “依据民法典,邓女士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删除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主张赔偿损失。同时,她也可要求网络平台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冯勖解释道。

  针对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冯勖指出,言论自由须以合法为前提。“质疑”应基于事实进行询问,而“网暴”则表现为无事实依据的恶意揣测与人身攻击,二者在主观意图与言论真实性上有本质区别。

  对于普通公众面临网络暴力时应如何应对,冯勖提出四点建议:第一,保持冷静,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完整保存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第二,及时向平台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保留记录;第三,谨慎公开回应,优先通过官方渠道或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第四,如情节严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冯勖强调,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网络平台也须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共建清朗网络环境。受害人则应勇敢、理性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权利的行使止于他人权利之界,任何超出事实依据的恶意揣测与人身攻击,都不再受法律保护。

  透视沉浸在“正义幻觉”中的网友

  为何一个普通的吊牌会引发如此大规模的非理性攻击?这反映了怎样的社会心态和群体心理?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博士、广州商学院法律心理学研究院副教授张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剖析了这场风波的生成逻辑。

  在张蔚看来,这场风波的起点是“信息不完整”触发的认知捷径。“当公众仅凭‘不摘吊牌’这个孤立元素进行判断时,很容易启动‘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这种基于片面信息的初步判断,在社交媒体特有的传播生态中被急剧放大,再加上匿名环境带来的责任分散、群体极化导致的观点极端化,共同形成了法不责众的舆论暴力。

  张蔚指出:“吊牌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符号异化——从一个普通物品变成了不道德行为的代表,网络空间由此完成了一场快速的‘道德审判’。”

  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首因效应”的存在,这种负面标签一旦形成便难以彻底消除。“即使后续澄清事实,此次事件对邓女士造成的伤害也难以完全弥补。而算法对情绪化内容的偏好,更加速了碎片化虚假信息的传播,加剧了社会群体的对立。”张蔚分析,当网络攻击从对吊牌本身的质疑,转向对当事人容貌、地域等个人特征的攻击时,标志着网络暴力已进入更危险的阶段。

  张蔚分析,这背后存在三重心理机制的叠加效应:匿名环境下的“去个性化”状态降低了个体的道德约束力;基于刻板印象的“内外群体偏差”催生了地域歧视等行为;而网络空间中负面信息的“情绪传播价值”,则让部分参与者沉浸在“正义幻觉”中,将攻击行为合理化为“替天行道”。

  “这些心理机制共同作用,使得讨论从事实层面滑向人身攻击,零星的非理性言论汇聚成群体性伤害。”张蔚强调。

  面对频发的“想象式攻击”,如何构建更健康的网络环境?张蔚提出了三维治理思路。在法律层面,需要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地,为网络行为划清红线;在平台责任方面,社交媒体应优化内容识别处置机制,完善举报反馈流程,特别要防范“算法暴力”造成的信息茧房和情绪煽动;而在公众素养层面,则需要培养网民的审慎求证意识和换位思考能力,从源头上减少非理性情绪的传播。

  平台应建立网络暴力预警机制

  “吊牌姐”事件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以致当事人邓女士遭遇了始料未及的网暴。那么,与之相关的网络平台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管理义务?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教授指出,针对此类事件,网络平台有责任建立相应的预警与识别机制,并在治理过程中承担起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郑宁表示,网络平台建立网络暴力预警机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24年,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其中第13条指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郑宁认为,网络平台通过数据监测与“AI+人工”审核来识别网暴信号是可行的。她强调:“平台在防治网络暴力方面作用最为直接和迅速,因此必须履行其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对于如何判断网友言论是否构成网络暴力,郑宁指出,平台应依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32条,综合运用机器算法与人工审核,结合言论的集中程度、内容攻击性及危害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郑宁进一步阐述了规范的处理流程:平台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并在受理后及时响应。在研判处置阶段,需对信息进行分类处理,一旦认定为网暴信息,应立即删除、屏蔽或断链,并对违规账号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平台应主动为用户设置防护功能,并在高风险情形下启动保护救助机制,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完毕后,需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并做好记录归档。

  郑宁告诉记者,在实操过程中,平台在治理网络暴力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暴力信息因使用谐音、变体而难以界定,审核系统建设成本高昂,跨平台协同治理困难,以及恶意举报缺乏惩戒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郑宁提出应推动“多元共治”:一方面,平台应与公安、网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另一方面,需加强公众的媒介素养教育。在技术上,应开发更精准的语义分析与行为识别模型。在规则上,可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清晰的判定指南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对于邓女士公益行为被误解的遭遇,郑宁认为,现有法律体系已为保护善意提供了支撑。民法典对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侮辱、诽谤行为的处罚规定,为受害者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她指出,若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扩大,也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郑宁最后总结道,网络暴力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依赖法律,还必须结合技术升级与公民教育,形成多方合力,才能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将善意传递下去

  事后,滑雪服品牌方也出面证实,邓女士的滑雪服购于两年前。该品牌创立仅四年,但其公益寻亲吊牌已更换三批,邓女士购买的衣服系第二批吊牌。为感谢邓女士支持该品牌的公益行为,并将善意传递下去,品牌方还赠送她一套全新的滑雪服和帽子。

  针对此次事件中涉及的公益寻亲吊牌,张蔚肯定了企业附赠公益信息的社会价值,“这种创新做法将商业场景转化为公益传播节点,有效提升了公众对失踪儿童等社会议题的关注度,编织了更紧密的社会互助网络。同时,此举也会增加消费者对企业的好感度,可以说是双赢”。

  对于公益行为被误解的现象,张蔚建议从事前激励与事后救济两个层面完善制度保障。一方面通过倡导性规范和激励机制,明确公益参与的合法边界,提升透明度;另一方面,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应畅通平台投诉、行政报案、民事起诉等多元维权渠道,确保受害者能够有效主张权利。

  “我们需要推动平台治理和舆论生态净化成为常态化工作,而不是依赖事件驱动式的补救。只有这样,才能为所有心怀善意的个人和企业营造敢于行善、不怕误解的健康社会环境。”张蔚表示。

  距离事件发生已过去了一些时日,尽管邓女士在视频中坦言自己“被骂得脑子都蒙了”“真的很黑暗很难熬”,但她依然坚定地表示,以后会继续带着这些吊牌去爬山、滑雪,“帮助更多的宝宝回家”。

  相关链接

  ●什么是网络暴力信息?

  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网络暴力包括哪些形式?

  谩骂、诅咒、诽谤、侮辱、歧视、刺激、恐吓、虚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编造不实信息,通过制作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影射,“人肉搜索”,等等。

  ●网络暴力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第49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察日报 肖玲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