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8 22:24:55 来源: 海外网
中新社北京9月8日电 (记者 曾玥 李晓喻)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对“破产难”“借破产逃废债”等问题,修订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当天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
修订草案增加破产工作协调机制。针对实践中破产申请和受理程序中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对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法院作出裁定前防止债务人财产贬值或被恶意转移的临时措施作了规定。修订草案还健全管理人制度,完善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有关制度,优化重整相关制度。
在完善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方面,修订草案增加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破产相关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合并破产制度,增设专章明确跨国破产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的跨国破产管辖权等。
为有效防范企业和连带个人债务人借破产逃废债,修订草案作了较为周密的规则和程序设计,包括严格纳入条件;债务人接受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为债务人行为设限;恶意债务人不予免除债务;部分债务不因破产而免除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