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彩礼要退,退多少?江苏高院四则案例明确规则🍳

发布时间:2025-08-29 19:28:04 来源: 城市观察员

  

  七夕佳节来临之际,省高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四则具有代表性的涉彩礼纠纷案例,通过裁判可明确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以及不同类型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引导公众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恋爱期表情达意的小额赠与,分手时可不还

  2022年4月,男青年张某与女青年陆某恋爱并同居。2023年5月双方订婚,张某向陆某给付礼金18.8万元。恋爱同居期间,张某在情人节、生日、元旦等时点均会向陆某转账520、999、10001等不定额款项,并备注“爱你”“新年快乐!”等内容,合计数万元。2023年7月双方分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返还上述所有款项。

  法院认为,彩礼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及贵重物品。张某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款项,属于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属彩礼,不应返还。而订婚时给付的18.8万元礼金属于彩礼,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陆某返还部分礼金。

  法官表示,应厘清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关系。彩礼通常数额较大,如8.8万元、18.8万元等有特殊含义的礼金、婚房、车辆及“三金”“五金”等。

  未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悔婚”应全额返还彩礼

  男子丁某经人介绍认识女子刘某,二人相恋。在商量婚事期间,刘某父母明确提出丁某要给付礼金16.6万元并购买价值30万元的车辆作为彩礼。丁某出身普通家庭,一家人竭力凑齐礼金。丁某为刘某购买价值近30万元车一台,并给付礼金16.6万元。订婚后,丁某多次催促结婚,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分手后,刘某仅退了车辆,拒不返还礼金。

  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案涉礼金16.6万元系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判决刘某返还全部礼金。

  法官表示,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公众应理性对待彩礼,推动形成文明嫁娶的新风尚。

  未婚同居怀孕,应合理酌定彩礼返还比例

  2023年12月,小伙王某与女青年白某相恋。2024年2月举行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彩礼11.8万元。此后二人同居,白某怀孕。2024年4月,双方产生争执解除婚约,白某做了终止妊娠手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全部彩礼。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白某返还部分礼金。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应忽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有妊娠经历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下,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

  登记结婚后,“闪离”应酌情返还彩礼

  男青年吴某与女青年李某2023年5月恋爱,2023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2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双方互赠了几十万元的衣物、奢侈品,订婚时吴某给付李某礼金100余万元、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2024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分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认为,吴某给付的礼金100余万元及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属于彩礼,双方互赠的衣物、奢侈品属日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李某给付的彩礼远超一般彩礼数额,结合未孕育子女、彩礼已部分消费等情形,判决李某返还大部分彩礼。

  法官表示,一般而言,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不予返还。但不能仅以婚姻登记作为判断标准。“共同生活”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具体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闪婚闪离”,吴某属于“闪婚闪离”给付了高额彩礼,但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一年,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平衡双方利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