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去年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3593件 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6-03-14 18:20:10 来源: IT之家

  

  中新网3月14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并通报了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工作情况。

  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3593件5745人,起诉9583件1837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615件65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4件255人。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食品犯罪案件5026件9595人,起诉药品犯罪案件2135件4043人。

  本次发布6件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未达到国家强制许可标准的电线、添加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的减肥食品、非法拼装车辆、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电子烟烟弹、以食品添加剂或生理盐水为原料配制的假哮喘药、伪劣大豆种子等多类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充分展示了各级检察机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

  这批典型案例的一个突出特点聚焦食品中的非法添加问题,特别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惩罚在食品中添加各类新型化学衍生物等。例如,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新型化学衍生物“双辛酚丁”案,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对涉案食品食用后出现腹泻等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协调专业机构对涉案食品进行检测,发现其中含有新型化学衍生物,并分析出该物质的分子式。有关部门确认了该物质分子式,将其命名为“双辛酚丁”。专家意见认为,该物质的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高度相似,具有同等属性和危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链条长,地域分布广,涉案人员多,怎样破除全链条打击犯罪难点?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工作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深挖彻查犯罪线索,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例如,安徽检察机关办理的易某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被告人通过“网络销售、快递寄送”的方式销售到全国多地。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挖犯罪链条,推动公安机关向四川、河南、山东等地移送犯罪线索40余条,移送犯罪嫌疑人6人。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保持严惩伪劣商品犯罪高压态势,深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持续提升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录

  案例一 何某忠、何某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二 张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三 孙某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四 刘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五 易某平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

  案例六 张某光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例一

  何某忠、何某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绝缘电线  电子数据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何某忠在未取得国家3C强制认证资格的情况下,购买生产设备以及铜线、塑胶等原材料,雇用工人在广东省普宁市赤岗镇某工业区租赁的仓库内,生产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并对外销售。期间,被告人何某利从何某忠处购进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注册“广州某电缆厂”等21家网络店铺销售至江西赣州等地,并雇请多人从事运营、客服、打包工作。何某忠生产、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金额为2900余万元;何某利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线金额为2300余万元。经国家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何某利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2025年2月27日,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何某利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5年5月9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忠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三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利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忠、何某利提出上诉。2025年11月2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2024年7月11日,赣州市公安局以何某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何某利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后,重点从以下方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一是针对涉案产品质量认定问题,引导公安机关查明涉案电线种类、型号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电线进行检测。二是针对该案销售范围广、犯罪行为隐蔽、电子数据多且易灭失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涉案销售记录、物流数据、资金流水、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数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电线系不合格产品。根据有关规定,涉案电线均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但涉案电线均未经认证即流入市场。同时,结合鉴定意见关于涉案电线在导体直流电阻、外形尺寸、抗张强度、绝缘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明确的电线类强制性产品认证所应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认定,网店员工关于销售电线的重量、米数较国标电线有短缺的证言,以及购买者关于涉案电线存在自燃等质量问题的投诉,综合认定涉案电线为不合格产品。二是全面审查电子数据。针对何某利本人注册的网店销量不大但其账户资金流水巨大的矛盾之处,将物流数据与销售记录、资金流水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共有不同人员注册的21家网店接单,由同一仓库发货,货款最终均流向何某利。针对部分网店存在交易单价明显偏低、交易数量明显异常的情况,发现何某利存在为提升销量而刷单的虚假交易行为,经审查该部分金额不计入销售金额。三是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结合原料销售方、工厂员工的证言,证明何某忠购进不符合标准的铜线原料,再以拉长、拉细铜材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据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生产不合格电线的故意。根据何某利伪造合格检验报告、委托他人伪造合格证的证据,并对比同款国标电线市场价格,认定何某利明知产品不合格仍予销售。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协同履职。一是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开展电线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共排查电线生产企业、销售门店23家,检查各类电线产品32批次,发现标志不清、缺少批次号、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6个问题并全部督促整改到位。二是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微信短视频、社区普法等形式,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辨识假冒、劣质电线等知识。

  【典型意义】

  (一)依法从严打击电线制假售假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用电安全。电线是支撑工业生产、推动城市运转、保障群众生活的“神经血管”。伪劣电线是“埋在墙体里的火灾隐患”,通过网络渠道将伪劣电线售卖给不特定消费者,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电线犯罪,有利于规范电线行业的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审查电子数据,夯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针对利用网络渠道销售伪劣产品存在的犯罪行为隐蔽、数额认定难等问题,从货物流转和资金流向两方面着手,加强对生产销售记录、物流发货记录、银行流水、钱款流向等电子数据的穿透性审查比对,深挖交易链条、还原真实经营主体,揭露行为人利用他人身份销售伪劣产品的伪装。

  (三)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推动电线安全多元化治理。检察机关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多部门协同履职,持续深化对电线生产、销售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场所的隐患排查和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提升治理成效。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帮助消费者提升辨别能力和依法维权能力,消除用电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案例二

  张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报废试验汽车  全链条打击  区域联动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张某、王某峰、臧某等人先后各自组成犯罪团伙,未经某品牌汽车公司许可,从重庆市江北区、潼南区等地的报废车回收拆解公司以零配件的形式购入该汽车公司报废处置的试验车,并在被告人胡某、曾某刚等人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内非法拼装成整车。后通过被告人周某波、林某县等人非法获取同品牌、同型号未注册登记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车辆识别信息,由朱某帅、罗某科等人负责打磨刻印车辆信息,刘某、何某强等人负责篡改重置车机系统,寇某建等人提供伪造的机动车合格证、环保清单等注册登记凭证,由王某军等人负责在贵州、陕西、湖北等地车管所为上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办理上牌登记,随后销售至重庆、贵州等10余省市,形成了以品牌汽车报废车为犯罪对象的黑色产业链条。经查,涉案车辆40余台,销售金额共计400余万元。其中,张某销售金额126万元,王某峰销售金额96.8万元,臧某销售金额168.1万元。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鉴定,涉案拼装车辆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5月至2024年7月,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先后对张某、王某峰、藏某等36人提起公诉。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等36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王某峰等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本案被列入首批川渝两地公检联合挂牌督办重大案件。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协同深挖上下游犯罪链条线索,分析研判证据指控体系和跨区域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从山西、甘肃等地扣押涉案拼装汽车10余辆。二是邀请鉴定人员就涉案车辆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专业论证,向行业主管部门专题咨询,解决案件定性争议和鉴定意见问题。三是复核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据、银行交易明细等电子证据,明确犯罪金额计算和主从犯认定标准。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综合考量,精准指控。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报废试验车零件拆解拼装后再次销售,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二是深挖线索,追诉漏犯。通过仔细梳理电子数据,摸排交叉关联信息,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关联犯罪团伙立案侦查。三是协同挽损,促进管理。办案期间,多次走访企业,积极倾听企业诉求。办理企业内部人员窃取车辆信息犯罪2件2人,促进企业加强内部车辆信息管理,消除试验车处置环节风险隐患。

  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废车回收利用和汽修行业监管不到位问题,川渝两地检察机关协同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废车回收利用和汽修行业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并建立跨部门长效监管机制。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打击非法拼装汽车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机动车作为常用交通工具,其安全性能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不仅严重影响驾驶人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会扰乱正常交通秩序,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追诉犯罪,全链条打击非法拼装车辆上下游犯罪,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多维度开展检察履职,保障汽车制造企业创新发展。将报废试验车零件拆解拼装后再次销售,不仅占用汽车企业的车辆信息资源,扰乱正常生产管理秩序和质量认证体系,而且损害汽车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优势,严重影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多措并举帮助企业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推动完善企业管理和风险防控,促进提升企业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聚焦一案治理一域,实现三效统一护航产业发展。汽车产业是川渝地区战略支撑产业,本案犯罪链条化特征明显,严重影响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川渝两地检察机关不断加强跨省域司法协同保护,注重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同时聚焦整治报废车行业乱象,通过报送行业情况反映、参与行业调研、协助起草行业工作指引等方式,护航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孙某东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电子烟烟弹  替来他明  跨境追逃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东组织被告人邱某珊等7人,在上海租赁的居民住宅内,共同生产、销售含替来他明(一种兽用麻醉药品,具有成瘾性,目前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同年3月,孙某东以旅游名义前往泰国后,继续通过境外即时聊天软件、微信在境外指挥控制邱某珊等人,通过网络采购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烟油、弹壳等,掺入从广西地下交易市场采购的来源不明的替来他明粉末,制成电子烟烟弹对外销售。经审计,孙某东、邱某珊等人对外销售上述电子烟烟弹共计170余万元。经检测鉴定,查扣的烟弹中均检出替来他明成分,均系伪劣产品。另外,被告人沈某明知邱某珊等人自制非法添加替来他明的电子烟烟弹,仍从其处进购并销售,销售金额5.7万余元。

  2025年4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邱某珊、沈某等8人提起公诉。2025年7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珊等7人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九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珊提出上诉。2026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东于2024年9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24年10月10日被列为红通人员,后于2025年10月17日经劝返回国投案自首。2026年1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孙某东提起公诉。2026年2月1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提出以下取证建议:一是针对主犯孙某东在境外、即时聊天软件记录无法固定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孙某东联系购买境内替来他明粉末、联系销售电子烟烟弹的相关证据。结合同案犯对孙某东的指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锁定隐藏在境外的主犯孙某东,并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二是依法对查扣的电子烟烟弹等进行检测鉴定,查明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烟弹对人体的危害性等问题。三是围绕原料采购、生产、销售、运输、收款等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厘清各个团伙成员的地位和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核实涉案烟弹危害。走访兽药管理部门,咨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专家,查阅相关监管文件和与替来他明相关科研成果,进一步明确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烟弹对人体具有实质危害。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各涉案收款账户明细,查实全案销售金额。结合各被告人供述、购买者证言,证实已销售烟弹的原料来源、制作工艺、生产方式与被扣押烟弹完全一致,均添加了替来他明粉末,将已销售电子烟烟弹计入犯罪数额。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非法制售电子烟烟弹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年来,电子烟产业高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不法分子利用少数消费者猎奇、寻求刺激等心理,在电子烟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替来他明可被用作兽用麻醉剂,目前虽未被列入药用类、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但消费者长期低剂量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易导致幻觉、意识模糊及神经损伤,高剂量吸食可能导致全身麻醉、呼吸抑制甚至死亡。2024年7月,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盐酸替来他明属于兽用麻醉药品,严禁供人使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惩滥用、非法添加替来他明成分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把握制售“上头电子烟”行为实质危害,依法准确适用法律。行为人在电子烟烟弹中添加替来他明物质替代尼古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和实质危害,属于不合格产品,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参与生产、销售全过程的孙某东等人依法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仅参与销售环节的下游人员沈某,依法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强化跨境追逃,彰显全链条打击跨国犯罪坚定决心。对于藏匿境外、遥控指挥境内犯罪活动的主犯,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鲜明立场,协同公安机关通过政策感召、亲情感化等方式开展劝返工作,促使犯罪分子主动回国投案,成功将隐藏在境外的主犯绳之以法,对在逃人员形成强大司法震慑效应,彰显“虽远必追”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

  刘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新型化学衍生物  酚丁  网络销售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刘甲等人先后成立A公司、B公司,组织生产、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刘甲负责购买具有致泻功能的主原料白色粉末用于食品添加、生产;被告人刘乙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与被告人刘丙共同保管、分发使用主原料;刘丙负责指导工人按一定比例添加主原料;被告人谢某负责B公司生产;被告人刘丁为刘甲联络介绍购买部分主原料。上述人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涉案食品最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至全国20多个省市。

  2022年8月,刘甲得知某被公开打假的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新型泻药双丙酚丁,与其当时使用的主原料一致,为逃避查处,遂又购进与双丙酚丁具有相同效果的物质作为主原料使用。公安机关在A、B公司等处扣押和调取主原料及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经检测,在主原料以及食品中检出双辛酚丁或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或二者均检出。经查,A、B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上述成分的食品金额共计2600万余元。

  2024年8月1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甲等5人提起公诉。2025年3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甲等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将涉案食品送交常规检测后,未发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遂邀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对涉案食品食用后出现腹泻等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初步判断其中可能含有常规检测无法发现的新型非法添加物。遂协调最高检“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涉案食品进行盲检,发现其中含有新型化学衍生物,并分析出该物质的分子式。公安部有关研究部门确认了该物质分子式,将其命名为“双辛酚丁”。检察机关梳理相关规定发现,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将酚酞明确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因酚酞片和酚酞含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停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并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检察机关结合3位食品药品领域专家的意见,认为本案检出物质的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高度相似,具有同等属性和危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意见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的《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2023年通知》)所附专家认定意见相符。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涉案食品中还含有另一种新型的酚丁酯类衍生物双环己甲酰酚丁,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3年通知》,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引导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合成药毒物鉴定,确定涉案食品均含有双辛酚丁、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中的一种或者两种。检察机关认为,因A、B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不构成单位犯罪。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守护民生福祉。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利用人们对美丽、瘦身的向往和追求,在梅子、糖果等消费者喜爱的常见零食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宣称具有减肥瘦身效果并通过网络大量销售,食用后会造成肠道功能紊乱、肝脏损伤等不良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案中多名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人接触主原料后还出现皮肤过敏、红疹、眼睛红肿刺痛等情况。被告人为逃避打击不断变化犯罪方法,非法添加难以发现的有毒、有害新型化学衍生物,增加了执法司法办案难度。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新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二)借助专业力量辅助办案,破解新型化学衍生物发现难题。随着食品添加技术持续迭代更新,新型化学衍生物层出不穷,潜在的健康风险不容忽视。结合在案证据,高度怀疑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但根据现有标准和检测方法难以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可以寻求食品安全专家、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外脑支持,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新型化学衍生物,并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明确其属性和危害,确保精准打击犯罪,有力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易某平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系列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布地奈德  销售金额认定  全链条打击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易某平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庞某明、庞某喜、庞某彬,在无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工业厂房,采购“吹灌封”一体机、包装机、喷码机,从被告人马某翠处定制药品外包装袋,以食品添加剂或生理盐水为原料配制“药水”,压制成五连排药瓶,生产假冒药品“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被告人黄某丰、农某珠负责在药瓶上印制“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1mg/2ml”字样;被告人易某乙、朱某甲等人负责包装药品并在外包装袋上喷码产品批次、有效期。

  易某平使用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通过“网络销售、快递寄送”的方式以每支6至9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朱某乙、蒋某洋(另案处理)。该3人再分别通过网络渠道加价销售给李某庆等9人,涉案药品最终流入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至案发,易某平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共计37.5万余支,销售金额330余万元。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扣押的涉案药品未检出布地奈德成分,经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涉案药品系假药。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22日,安徽省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罪对易某平等22人提起公诉。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易某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百八十万元到一千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庞某明等3人分别提出上诉,2025年4月22日、5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本案系公安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经公安机关商请,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组建检察官办案组提前介入并提出以下取证意见:一是深挖犯罪链条。引导公安机关以抓获的药品销售人员李某庆为切入点,分析资金流向、调取快递收发记录,重点侦查假药的来源、去向、涉案人员;建议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加强与异地警方共同侦查取证,后陆续抓获销售和终端医疗诊所涉案人员;推动公安机关及时向四川、河南、山东等地移送犯罪线索40余条,移送犯罪嫌疑人6人。二是确认涉案药品同源。建议公安机关商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不同人员处查获的涉案药品逐一抽样检验并出具认定意见,结合涉案药品成分和外包装袋特征,确认假药来源同一性。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销售金额。经系统梳理生产环节易某平、朱某辉等人的资金流水,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与实际不符,遂全面审查生产环节人员数万条微信聊天记录,要求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假药进行称重,结合生产数量、快递面单计费重量、销售单价等,追加认定180万元销售金额。二是综合认定涉案人员主观明知。针对部分销售人员提出其不知所售药品系假药的辩解,经审查发现,本案销售人员均有药品代理、销售从业经历,熟知药品销售流程,但仍通过网络从不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陌生人处低价购买用橡皮筋简单捆绑、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涉案药品层层加价销售,并在部分购买者反馈药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继续销售,检察机关据此认定销售人员对所售药品系假药具有主观明知。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涉案人员分工、销售金额、参与时长、获利大小、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考量,分层次进行处理。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协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寄递安全管理的通知》,并组织辖区10家主要快递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企业负责人、一线快递员等100余人开展专题培训,联合走访城区30余个快递站点开展现场检查。同时,检察机关函告涉案快递企业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推动对涉案快递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假药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涉案药品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主要用于治疗哮喘等呼吸道疾病,广泛应用于儿童与成人哮喘、慢阻肺等疾病的长期控制。涉案人员使用食品添加剂、生理盐水等非药品原料,在脏乱的厂房内生产假药并流入诊所等医疗机构,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因贻误治疗时机、细菌感染而加重病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治制售假药犯罪,有力震慑潜在违法犯罪行为,守牢药品安全底线。

  (二)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合力斩断假药犯罪链条。行为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假药,涉案人员多、涉及地域广、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捕后跟踪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深挖资金流、信息流、运输流,成功追捕漏犯、追加认定犯罪金额,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推动公安机关加强与异地警方协作配合,及时移送涉案人员和证据材料,协同开展侦查取证,实现对假药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全覆盖打击。

  (三)依托“府检联动”机制,筑牢药品寄递安全防线。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制售假药犯罪的同时,针对本案反映出的药品寄递环节安全隐患,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主动向假药寄出地和寄入地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案情并会商治理措施,实地走访快递物流企业并引导其自查整改,促进邮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助推药品寄递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六

  张某光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

  销售伪劣种子罪  大豆种子  农资打假  行刑衔接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光系北京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至9月,张某光伙同被告人郭某全、王某华,在该公司无种子销售资质、无“某农76号”大豆种源的情况下,以“示范种植”推广繁育新品种为名,向河南省淮滨县21户农户谎称销售“某农76号”大豆种子,诱使农户签订《零农残高产大豆种子(非转基因)示范种植收购合同》。随后,将自行繁育且未经检测、备案的“白袋”包装种子冒充“某农76号”大豆种子提供给上述农户,收取种子、化肥款共计40万元。农户种植后,大豆出现植株花期不一、结荚不实、籽粒霉烂等情况,导致大面积减产。经河南省淮滨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测产和田间实验,平均亩产仅40.4公斤,远低于当地大豆平均亩产。经河南华育作物分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涉案种子与“某农76号”系不同品种。经价格评估,农户因减产造成的损失达216万余元。

  2024年12月5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张某光、郭某全、王某华提起公诉。2025年5月28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张某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郭某全、王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光上诉。2025年8月29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线索后,经调取并核查行政执法卷宗,发现该案涉嫌犯罪,遂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线索,公安机关随后立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针对张某光“零口供”、同案犯供述不稳定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种子来源、授权资质、物流检疫、销售备案等关键节点,梳理授权、生产、销售、种植流程,及时收集固定销售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物流信息以及种植现场情况、伪劣种子样本等客观证据,全面固定证人、被害人言词证据。通过有效介入,固定关键定罪证据,促使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区分“示范种植”与“非法销售”的界限。针对张某光关于其是“示范种植”而非种子销售的辩解,检察机关认为,“示范种植”的本质在于展示品种优势和收集数据,是进行技术推广而非商业交易。通过审查交易模式、资金流向及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证据,围绕农户需要支付种子款这一事实,认定张某光等人是以牟利为目进行种子销售而非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系以“示范种植”之名行非法销售之实。二是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针对张某光关于种子来源于某农业大学、其不具有销售假种子的主观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围绕“种子来源”补充侦查,向“某农76号”研发单位某农业大学调查核实,最终查明被告人张某光在该农业大学仅获取14斤“某农76号”样本种子,远低于其最终销售的1万余斤种子量,足以证明张某光明知所售种子并非“某农76号”。三是准确查明损失数额。根据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农户购买种子的数量以及现场勘验情况,确定实际种植面积为2100亩。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本地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大豆平均亩产及市场监管部门大豆交易收购均价等数据,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实际产量与上述参考数据之间的差距,出具损失数额的评估报告。四是全力追赃挽损。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三人共赔偿受损农户65.5万元,为受损农户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同时,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动行业监管。针对种子销售监管不严等问题向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市场清查工作,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件。二是深化助农服务。成立“检察助农工作站”,定期安排检察官现场开展法律维权知识普及,及时登记农户诉求,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3件。三是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会签《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畅通行刑双向线索移送、专业咨询、协同治理渠道。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制售伪劣种子犯罪,筑牢粮食安全司法防线。种子安全关乎粮食安全,销售伪劣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不仅侵害农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还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以“示范种植”等方式变相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行为,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以检察履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粮袋子”和“钱袋子”,净化农资市场,护航粮食生产。

  (二)强化行刑衔接,凝聚农资安全执法司法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利于全面、精准打击农资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托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线索发现、监督移送、立案侦查的全流程衔接,有效破解了伪劣种子犯罪发现难、移送难等问题。推动司法与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互移、联合研判的工作机制,形成行政执法有力度、刑事司法有深度的联动局面,确保查办涉农案件事实清、定性准、效果好,共同守护农资安全、粮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