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时刻,两部反制新规全方位保护中国海外利益🥟

发布时间:2026-04-18 14:07:52 来源: 中新网

  

  过去两周,两道国务院令接连发布:

  第834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第835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从内容上看,这两部行政法规有很强的共性,都是鲜明地反制外国不当行为。

  在如此紧凑的节奏下,以法律形式对外部干预连续出手,这并不多见。

  为什么是现在?这能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特殊意义?

  谭主梳理出了10个最核心的要素。

  01迫切需要

  先看一个刚发生的场景。

  这几天,美国财长宣布,在当前战争形势下,准备进一步以金融打击对伊朗施压,同时向中国金融机构发出警告:如果购买伊朗石油或允许伊朗资金存放于当地银行,将面临“次级制裁”。

  问题来了:中国企业在伊朗有正常的商业往来,合同签了,业务在做,怎么办?

  过去,这种压力主要是直接冲着中国企业来的——别的国家列一个实体清单,我们对应的企业受冲击,我们针对个案进行沟通和反制。这是点对点的博弈。

  但现在,博弈的形态在变。

  伊朗局势是一个缩影。今天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除了“别人直接打我”,还有“别人打别人,溅我一身血”——国际冲突、地区动荡、第三国制裁,通过各种中间环节传导过来。

  比如,供应链上一个节点被卡,整个链条都受影响;海外基础设施所在地政局一变,投资就悬在空中。

  传导是系统性的,应对也必须是系统性的。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两部法规出台。这既是为了应对当下挑战,也是中国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主动立法的体现。

  02不止于经贸

  以前,我们的反制工具大多集中在经贸领域。但今天的国际摩擦是全方位的,它们已经不够用了。

  835号令的针对性就很强。

  除了贸易,凡是外国借其国内法对中国公民、企业实施不当管辖的领域——数据安全、司法协助等,全都被纳入保护范围。

  比如,外国法院绕开国际条约,非要中国企业交出位于中国境内的敏感数据。又比如,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长和港口交易案。交易背后,是相关方依据其法律向中国企业施压。

  新规出台后,这类行为就落入了法律的监管和反制射程之内。谭主了解到,针对一些类似案件,就可以启动相关调查了。

  所以,这次法规制定,保护的是中国海外利益的方方面面,其广度远超以往的单一领域。

  03适当联系

  那么问题就来了:中国与世界的交往那么多,平时有些摩擦,也很正常。总不能大事小事都上法律手段吧?

  这就涉及管辖权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什么事情我们才会关注,才会通过法律授权去管。

  国际社会中,很长一段时间,一些国家实行的是“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哪怕你只发了个过境邮件、过了下它的清算系统,它便声称可以管你。这本质上是“长臂管辖”,国际争议极大。

  而835号令强调的,是“适当联系”原则。

  根据我国近几年的实践,“适当联系”的特征已经相对清晰了:

  一是要有适当性,主要看案件与中国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

  二是要有正当性,相关人士告诉谭主,只有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行为,才会触发中国的反制机制,并非不分情形地一概反对域外管辖。

  这个点非常关键。因为它进入了法律定义的层面,让中国进入了国际规则叙事的博弈——是用规则来校正规则。

  一方面,我们反对别人乱伸手;另一方面,我们也明确了自身行使域外管辖的合法空间。这是基于事实和法理的判断,体现了中国涉外法律的克制与审慎。

  04调查与识别制度

  当有国家、个人或组织涉嫌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时,就需要进入正式的法律流程。第一步,当然是充分的调查和识别。

  834号令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协助损害供应链安全,或外国组织、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或断供致我国产业链安全受损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启动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资料等。

  835号令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制度”。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有关机关,综合判断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识别后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

  这套调查与识别制度,为后续的阻断和反制提供了法理基础和程序依据。

  主动权,现在掌握在了我们自己手里。

  05实质损害

  调查与识别,将案子带入更深入的实质阶段:对方是不是真的违法了?是不是真的损害了供应链安全和国家利益?

  这需要相关数据、调查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这些都是客观标准。

  834号令的触发,聚焦于是否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了实质影响。不是泛泛的“不友好”,而是得有真凭实据的损害或威胁,排除了基于主观判断或轻微摩擦就随意启动反制的可能性。

  835号令在判断外国措施时,同样要层层审视: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否损害中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启动门槛清晰、标准严格,这进一步排除了主观判断或情绪化报复的可能。只有符合了这些硬性标准,中国才会进入下一步的反制程序。

  所以,中国的反制,是基于法理的专业判断,而不是凭感觉。

  06禁执令和民事救济

  具体的反制措施,也有亮点。

  过去,反制更多体现为事后的补偿,处于整个事件链条的相对末端。而这次的重点,除了反制,还在于阻断,将防线前移到了事件链条的前端。

  比如835号令中最具威慑力的制度之一,“禁执令”。

  如果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被识别并公告,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作出禁止执行该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如果相关主体违反禁执令,即仍然执行或协助执行,或规避、拒不遵守其他限制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相关进出口活动,禁止或限制数据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禁止或限制其出入境,处以罚款等。

  这相当于直接切断了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执行链条。

  过去,外国的一个不当管辖,可能通过企业、银行、物流公司、平台企业等中间环节传导到中国境内。现在,禁执令明确告诉这些中间节点,你不能做这个“传声筒”或“执行者”。这就从源头上瓦解了外国不当管辖的实际效力。

  除此之外,还有民事救济条款。

  它规定,如果有谁执行外国不当管辖措施而侵害了中国公民、组织利益的,受害者可以去法院告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这个条款针对的是一种常见情况:过去有些跨国企业因为害怕外国的制裁威胁,就选择“过度合规”,主动切断中国客户的服务。以后,这种行为可能面临中国法院的巨额索赔诉讼。

  可以看到,反制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事,企业和个人也被赋予了拿起法律武器的权利。

  07豁免通道

  制度光有牙齿不行,还得有灵活性。任何限制性措施,都会遇到一个难题:如何避免矫枉过正,反而破坏了正常的经济活力?

  谭主注意到,835号令在构建严密反制网络的同时,也设计了合理的豁免通道。

  如果某个中国公民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执行或协助执行该外国措施,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事实、理由以及需要或协助执行的范围。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获得同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获得豁免。

  这套豁免制度的设计,体现了两个重要考量:

  第一,保护了处于两难境地的善意企业。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与外国存在复杂的业务往来,完全不执行某些外国法律可能给自身带来极端严重的损失。豁免通道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个合法合规的出路。

  第二,体现了中国立法的克制。这是一个有开关、能调节的法治工具,它给予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准判断的空间。

  既有牙齿,又留余地,这才是一个成熟、自信的制度。

  08完整链条

  顺着梳理下来可以发现:管辖-调查-识别-反制-豁免,处理一个案件的完整链条,已经全部串起来了。

  这看起来似乎很常规,但通过一部法规就囊括全流程,在涉外法治领域并不常见。

  过去几年,上面提到的各个流程中的法律工具,是分散在不同法规里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有阻断功能,《反外国制裁法》有反制功能等。

  这导致我们应对外部制裁和干预,更像是哪里漏了补哪里,靠各部门在各自领域内作出回应。

  现在,通过这两部系统性法规,一是体现了国家对涉外法治前所未有的重视,将分散的工具整合成了成套的制度;二是可以更好地实现各环节的顺畅衔接和协同发力。

  这意味着,中国应对外部法律风险,正在从点状防守,转向体系化的制度作战。

  09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工具箱

  把这两部行政法规放到整个涉外法治大盘子里看,意义就更大了。

  至此,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律工具箱彻底成型。

  中国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体系此前主要围绕2021年《反外国制裁法》构建。实践层面,外交部、商务部主导,已有几十个反制措施的决定不可靠实体清单公告,同时南京海事法院反外国制裁民事侵权第一案被写入最高法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霍政欣告诉谭主,尽管立法司法执法都有进展,但面对复杂国际形势,仍需加快完善短板。

  这次出台的两部法规与《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形成衔接互补,构建了以《反外国制裁法》及实施规定和《反不当管辖条例》为基石,以两部部门规章为支柱,加上其他法律条款为侧翼的完整体系。

  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一整套工具箱已就位。

  10用规则说话

  从国际看,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

  司法部涉外法治局负责同志告诉谭主,“十五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必须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

  这意味着,在应对复杂国际斗争时,法治手段将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这两部新规,已经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从立法本意来看,834号令强调平等互利、国际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835号令强调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同时正面宣示我国域外管辖的“适当联系”原则,占据了国际法理和道义的制高点。

  后续,识别程序、公告机制、禁执令的落地、恶意实体清单的运用、民事救济的典型案例,都会逐步展开。企业将得到更多的合规指导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也将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

  谭主最后想说,时代变局之下,中国选择的是法治路径:不搞对抗,不搞封闭,而是用规则说话、用制度交流,既维护自身利益,又推动全球治理更加公正合理。

  这两道令只是起点,“十五五”期间,涉外法治体系还将持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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