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MCN机构合同纠纷频发:直播两个月赚2000元,解约却要赔5万元?😕

发布时间:2025-11-20 12:43:19 来源: 中青在线

  

  在一些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合同纠纷中,收益分成比例与违约金数额成为争议核心——直播两个月赚2000元,解约却要赔5万元?

  阅读提示

  “有效直播时长”如何算?主播收入“拿多拿少”怎么定?违约到底赔多少?近年来,伴随直播行业的飞速发展,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频发。

  每天直播数小时,两个月收入仅2000元?签订合作协议后,因收益远低于预期,主播小徐选择停播,被所在公司索赔5万元违约金。

  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该案的判决结果。考虑到小徐合同履行仅两个月、收益不理想,且其作为行业新人法律意识不足、过错有限以及所在公司证据不足等情况,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至1000元。

  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直播带货创新消费场景。伴随直播行业的飞速发展,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频发,其中,收益分成比例与违约金数额是部分案件的争议核心。

  部分收益分成条款约定不明

  记者注意到,在一些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设置高强度直播时长、工作标准不明、违约条款模糊等情况。

  从事电商直播领域相关工作数年的徐泽伟向《工人日报》记者提供了一份《主播合作协议》,称该协议由某MCN机构制作并要求合作主播签订,“很多MCN机构使用这类合同模板”。

  记者在这份合同中看到,双方约定,“主播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26天,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若主播有当月直播时长低于协议约定等“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暂停补发保底收益、扣减或停发直播分成、直播带货收益或短视频收益、停止资金扶持,并追回乙方已自提收益、补发的保底收益和短视频收益以及甲方的前期实际投入费用”。

  但是,“如何计算直播时长”是一些主播较为困惑的地方。在上述《主播合作协议》中,记者发现,关于“直播时长要求”的条款中写明,“符合甲方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方可确认为有效直播时长”,而合同中关于“直播内容”的要求则相对模糊,缺乏具体细则。

  关于双方的收益分成,该《主播合作协议》及其附件《主播绩效方案》中写明,主播第一个月的保底收益为2000元,达成特定条件可获得分成。MCN机构将依据净流水与合作收益向部分主播提供1%~14%的分成,且MCN机构有权根据政策、市场、效果等更改分成比例。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看来,虽然部分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的经纪合同关系,但有的MCN机构利用优势地位、渲染行业耀眼光环进而吸引劳动者进入这一行业,实际签订的是显失公平的经纪合同。

  当出现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时,该如何处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主播小刘与经纪公司因利润分成产生纠纷,法院判定双方以协议约定的中位值进行分成。该案审理法官表示,对于此类情形,应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仍不能确定,则应以鼓励交易、实现公平为目的,促使合法成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违约金过高可能面临调整

  记者在上述《主播合作协议》看到,“违约责任”部分条款写明,主播每日流水需返回公司账户内,如果当天未返,需承担10倍赔偿。若主播在任何第三方平台发布侵害公司名誉的文章、视频或发布双方达成的协议、沟通事宜等行为的,应支付公司50万元违约金。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表示,违约金是否被法院支持一般受两方面影响,即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以及约定金额是否过高。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通常以MCN机构的实际损失等为基准,若违约金远超其实际损失,法院可能酌情下调。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4批指导性案例明确,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明显畸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主播从平台中已经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标准,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充分考虑平台的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商业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判定。

  除了民事合同,一些主播与MCN机构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也面临着收益分成与违约金相关争议。

  曾在北京某在线教育机构担任全职主播的吕茹告诉记者,一些产品或服务的品牌方会开设内部直播间并招聘主播、运营岗员工,按照传统劳动合同中的员工管理主播。“有些公司做在线教育,会聘请主播在公司的直播间售卖虚拟课程包或实体教材,要求主播每天打卡上班,并根据成交额计算主播和运营岗位绩效。”

  在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胜国看来,当前主播与MCN机构的法律关系呈现多元化特征,既有呈现“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征的劳动关系,也有通过民商事合同达成的合作关系,“双方法律关系对合同的有效性及后续维权流程影响较大”。

  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与合同条款

  “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意味着法律适用的差异。”范围分析认为,若认定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合同中关于直播时长、绩效核算、打赏分成、违约金等的条款都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无论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合同条款中都应明确双方收益分成的计算标准、支付节点,且违约金设定需和实际收益损失挂钩”。

  沈建峰认为,在立法层面需进一步回应数字时代灵活就业特征,在劳动保障与契约自由间寻求平衡,分类施策,解决“既受管理又有一定自由”的用工模式法律适配问题。“行业组织可以推出分类合同范本,明确工作内容、收益分成、违约金设定等必备条款,规范约定不明情形的补充规则,从源头减少分歧。”他建议,对于培训期主播应着重关注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对头部主播则着重约定竞业限制合理范围。

  赵虎提醒主播从业者,若需与MCN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应警惕“带货额不达标扣绩效”等可能将MCN机构经营风险转嫁给主播的条款。

  “如果签订民事合同,则需重点关注权利义务平衡性,比如独家合作条款是否匹配资源支持、明确收益计算方式,避免歧义条款或隐性扣减条款,并核查违约金合理性。”赵虎说。(徐泽伟、吕茹为化名)

  本报记者 陈丹丹

  《工人日报》(2025年11月20日 0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