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雇员工,能让劳动关系“躲猫猫”吗?🍯

发布时间:2025-08-14 18:13:52 来源: 新闻报刊

  

  【破除“障眼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③】“个人”雇员工,能让劳动关系“躲猫猫”吗?

  阅读提示

  记者采访发现,有用人单位企图通过让“员工雇员工”或老板自己“亲自雇人”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法官提示,判断劳动关系的有无,主要看“工作中受不受公司的管理、需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你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这个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给不给你发放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的有无,直接决定着“上班族”劳动权益的有无。如果有公司让员工雇佣员工,或者公司“老板”亲自雇人,这样的操作算“建立劳动关系”吗?

  近日,《工人日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几个案例,法院通过判决,厘清了“用人单位以个人名义招用劳动者”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的现实疑问。

  请返聘员工专门为公司“雇人”

  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返聘人员雇佣劳动者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但劳动者的考勤管理及工资标准均由公司决定,此时,劳动者算不算公司的员工? 日前,密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4月10日,甲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老陈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其中约定:由老陈雇佣服务人员为甲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有权选择老陈雇佣的人。老陈给其雇佣的人员发放报酬,老陈及其雇佣人员的考勤由甲公司统一管理。

  2023年5月,小李进入甲公司工作。工作中,甲公司向老陈支付劳务费,由老陈向小李支付工资。一天,小李在送货过程中受伤。但甲公司否认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小李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后,该案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审查重点为小李到底是甲公司的员工还是老陈个人雇佣的人员。审理案件的曲明辉法官介绍说,小李从事的工作就是甲公司的业务范围。雇佣小李的老陈每月给小李发工资,但工资标准都是由公司规定的,且小李直接在该公司的OA系统里打卡。

  “如果说是老陈雇佣的小李,为何老陈完全没有自主权?”据曲法官介绍,老陈实际上无权管理小李,也无权决定小李的报酬标准及发放时间,作为劳动者的小李,有理由相信自己实际上是甲公司雇佣的员工。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甲公司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

  老板以个人名义“亲自雇人”

  除了“请员工聘员工”的情况外,老板直接以个人名义雇员工的事也时有发生。

  曹师傅2020年6月1日入职乙公司担任司机。2022年12月8日,曹师傅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指派前往一工地运送工程材料,途中车辆侧翻,曹师傅因此受伤并被送至医院治疗。

  受伤后,曹师傅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称,与曹师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曹师傅“并没有办理入职”,其工作“是和法定代表人杜某个人之间的行为”。

  曹师傅提交的与杜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6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杜某对曹师傅进行工作分配并转账支付相应款项,其中部分款项明确为“工资”。另有某银行客户回单显示,自2020年7月19日开始,多数月份20日左右由杜某账户向曹师傅账户汇入5000元至6500元金额不等费用。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曹师傅是杜某个人雇佣还是与以杜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乙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结合该案看,曹师傅与乙公司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曹师傅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管理,安排具体工作并支付了相应报酬;曹师傅作为司机,所从事的工作亦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曹师傅与乙公司完全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此外,法院还认为,杜某作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独立的个人,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案中,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法定代表人杜某作为个人雇佣曹师傅。

  最终,法院认定曹师傅与乙公司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签合同、缴社保更易达成“双赢”

  从上述案件的裁判可以看出,试图通过“个人雇个人”方法规避劳动关系的两家企业并未如愿。据介绍,司法实践中,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关键是看三个因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如何理解这三个因素?密云法院周悦法官给记者做了一个通俗解读——“这三个方面就是看你工作中受不受公司的管理、需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你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这个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给不给你发放劳动报酬。”

  在曲明辉法官看来,判断法定代表人直接雇人的情况是“单位用人”还是“个人行为”,关键是看劳动者“干的活儿”是不是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于法定代表人身份比较特殊,这种情况就要看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不是公司的业务范围。”曲法官说,“不能一概否定法定代表人成为雇佣关系的主体,比如,造纸厂的法定代表人雇佣保姆为家人做饭,不能说这位保姆是造纸厂人员,因为其工作内容与造纸厂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公司中的个人雇佣劳动者干活的情况,法官审判过程中也要看这个被雇佣的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否要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如果该员工与公司之间符合前述判断劳动关系的“三因素”,即便其是被公司中的个人雇佣,也仍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者该如何避免陷入“找不到为谁工作”的纠纷中?“要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曲明辉法官说,“入职之前,劳动者要确定自己入职的是哪一个单位。被录用后,要主动要求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合同的时候,尽量不签空白合同。此外,入职后还应该主动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最晚不超过入职之日起30日)。”

  曲法官也建议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她说:“签合同、缴保险,是单位规范用工的基本要求。否则,劳动者一旦依法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时,公司就得‘多赔一份工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此外,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公司还要自己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