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4 03:14:36 来源: 格隆汇
中新网11月13日电 最高检13日召开“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介绍,本次发布的案例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依法全面履职。案例涉及多项检察业务,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工作成效。二是弘扬法治精神。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用公正司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三是回应社会关切。本批案例涉及到弱势群体保护、见义勇为激励机制、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问题,人民群众十分关注。
案例一
上海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英雄金笔厂
民族工业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爱国 敬业 民族工业遗产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 磋商
【基本案情】
英雄金笔厂是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民族钢笔品牌企业,具有近百年历史,其名下“英雄”牌钢笔曾作为签字笔,见证了众多国家重要历史及外交时刻。2023年英雄金笔厂旧址被认定为首批上海市工业遗产。在厂址搬迁过程中发现,除厂房旧址外,英雄金笔厂还保存了建厂以来大量的历史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技术档案、厂史档案等。但由于保存条件限制、历史年代久远等原因,大量钢笔制造设计图纸及技术档案等珍贵资料出现不同程度损毁,存在灭失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2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监督员来信,反映英雄金笔厂图纸档案因保存不当出现损毁的案件线索。经现场勘验、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组织专家论证等,查明:英雄金笔厂档案室内保存有大量早期钢笔设计图纸、历史档案资料。但由于保存设备老化、保存技术落后,又因纸张材质及年代久远等原因,部分图纸资料已发生霉变、破损现象。上述图纸资料及文史档案均为唯一原件,由历代技术工人手绘形成,未进行复印留档,相关录像带等资料也未进行电子刻录等处理。英雄金笔厂作为新中国民族轻工业代表,其在技术传承和革新中形成的钢笔产品设计图纸、手稿等技术资料,不仅是历代工人技术经验和知识的结晶,还凝聚着民族工业不断追求精益求精、助力国家建设的奋斗精神,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工业遗产价值,如因保护不当导致损毁、灭失,不利于工业文明传承和社会价值弘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并参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普陀区检察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并与区国资委、区档案局进行磋商。
2024年4月28日,普陀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就如何实现“工业遗产”有效保护与长远利用相结合等问题进行听证,最终达成启动实体保护和电子化“抢救性”保护并行的共识。同年5月7日,普陀区检察院分别向区国资委和区档案局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据各自职责指导企业对图纸资料及档案开展有效分类管理,及时推进图纸档案保护,并同步开展民族工业遗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协同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推进整改,指导成立了档案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第三方档案技术服务中标服务公司,协调企业搬迁至条件较好的档案存储地,并将重点围绕数字化处理、模拟信息采集、音视频电子化处理及数据备份等方面,发挥电子技术优势深入挖掘和保护民族工业品牌的宝贵价值。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实际需求和保护能力不足等现实困难,普陀区检察院联合英雄金笔厂,邀请了档案领域专家及志愿者团队以“中国重要外交时刻中的‘英雄’”为主要保护脉络,开展图纸档案资料保护工作。目前,已整理出3600多卷图纸及各类档案资料,共计62万余张,其中对包括作为签字用笔见证1997年香港回归、1999年澳门回归、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成立等国家重要外交历史时刻的重大价值照片、图纸2185张及35套录音录像资料已经完成电子化处理工作,并借助人工智能编研系统进行数据挖掘,形成大事记成果。协调推进企业新建“英雄”档案保护基地,为后续群众可近距离感受先辈奋斗历程奠定基础。部分具有重要工业遗产价值的技术图纸档案已转藏至在建的上海市工业博物馆及普陀区档案馆等专业场馆,成为城市工业文明传承发展的展示窗口供市民参观。
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级工业遗产的申报工作。因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一体化履职,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多次磋商,推动档案资料以上海市首次联合申报方式增补纳入第三批上海工业遗产名录。
【典型意义】
民族工业遗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历史见证,是弘扬爱国主义、传承敬业精神的重要载体。英雄金笔厂作为我国民族工业的杰出代表,其保存的珍贵技术档案不仅是一部浓缩的制笔工业发展史,更镌刻着几代产业工人“实业报国”的赤子情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发现相关主体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鼓励支持工业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检察机关针对图纸档案保护难题,协同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体、专家学者等多方主体,共同助力工业文化发展传承,并积极推动图纸档案活化利用,通过助力纳入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博物馆陈列展示、举办专题展览等多样化形式,为新时代工业遗产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让人民群众通过了解民族工业的发展历程,感受到先辈们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矢志不渝、拼搏奉献的精神。
案例二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给付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
【关键词】
法治 公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养老待遇 失地农民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熊某系被征地农民。2017年8月31日,熊某在江西省上饶市某区农村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农保局)签订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委托区农保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事宜,并补缴了2006—2010年度费用500元。2017年10月,熊某向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得知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于同年12月23日向区社保局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3.6万余元。2018年2月,区社保局审核后向熊某制发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证,并自3月起向熊某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2018年8月,区社保局以熊某同时参加农保和社保,违反了《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为由,停发了熊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熊某对区社保局停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决定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熊某的起诉,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了熊某的上诉、再审请求。熊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熊某的监督申请,审查认为熊某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熊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待遇问题,上饶市检察院查阅了养老保险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多次走访区社保局,了解该局与区农保局机构改革及辖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区社保局与区农保局在机构改革前,各自独立办理养老保险业务,信息沟通不及时,导致部分失地农民同时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机构改革后,区社保局经信息比对,针对缴纳两种保险费的失地农民,停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投保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优先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熊某达到了城镇职工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区社保局停发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纠正。上饶市检察院向熊某详细解读相关规定后,熊某决定放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
2023年4月6日,上饶市检察院向区社保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一是依据熊某申请,恢复熊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进一步深入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正确履行好职责;三是深入摸排辖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一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尊重和保障群众的选择权。
区社保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整改,根据熊某申请,停发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恢复熊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在上饶市检察院的主持下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熊某撤回了监督申请。2023年5月初,区社保局对停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已补发到位,本案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同时区社保局针对近年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建档,并多次下乡宣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现已为51532名失地农民进行资格认定,其中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8601人,已领取8100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2931人,已领取8450人。
【典型意义】
促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或转为非农业用地,应当切实维护和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妥善安置,助推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长治久安。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保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的行为,应当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保障失地农民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协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三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不起诉案
【关键词】
友善 互助 交通肇事 刑事和解 相对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1年10月出生)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前往临沂市兰山区参加葬礼。在本村路口,杨某某遇到了同村村民姜某某(时年65岁)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张某某(时年64岁),也欲前往同一地点参加葬礼。考虑到姜某某曾患脑血栓,驾车载人存在一定风险,为了安全起见,杨某某主动提出愿意搭载两人一同前往,并返回家中,更换了一辆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系机动车),随后驾驶该车搭载张某某、姜某某(二人坐在车斗内)一同前往目的地。当行驶至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干渠路与东孝友村路口时,为躲避前方车辆,杨某某紧急刹车并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事故造成杨某某膝盖、头部受伤;姜某某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等多处受伤;张某某多发脑挫伤并脑裂伤及多处骨折,入院抢救后,因伤情严重治疗无望出院,次日于家中死亡。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张某某的近亲属、姜某某分别达成和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加强协作,研提意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落实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参与会商案情、帮助梳理证据,基于被害人张某某已火化而无法进行尸检鉴定这一客观情况,建议侦查机关重点围绕张某某死亡前伤情等级、与本次交通肇事的因果关系固定证据。侦查机关根据会商意见,调取了抢救病历、诊断证明、现场监控等客观证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鉴定部门出具专业分析意见。最终,依法确认张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兰山区检察院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交警、被害人近亲属、村委会人员、村民代表等人参与听证。听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向杨某某释明,其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以及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同时,也对杨某某进行邻里间的友善互助及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等行为予以肯定。
依法不诉,彰显司法温度。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杨某某犯罪行为发生在其对他人给予友善互助的过程中,其本人具有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死者近亲属以及其他被害人亦对其表示谅解,兰山区检察院综合案情,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开展专项行动,延伸办案效果。针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电动三轮车违规载货载人、无证驾驶等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兰山区检察院协同交警部门开展了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劝阻、查处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以案释法,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安全文明理念,推动基层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公民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文化理念,人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互帮互助,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更在关键时刻能团结一心、共渡难关,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对亲友邻里间的善意互助行为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其友善互助行为所体现的社会价值。通过对案件依法轻缓处理,既能够促成当事人邻里矛盾化解、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又能够避免消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友善互助的积极性,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减刑案
【关键词】
友善 社区矫正 见义勇为 重大立功 减刑监督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2018年7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在滑县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3月31日23时许,李某某邻居史某某家(史某某,1945年出生,患有老年痴呆;史某某妻子史某甲,1950年出生,因车祸导致大脑失控,行走不便;史某某儿子史某乙,1973年出生,残疾人)发生火灾。李某某首先发现火灾,第一时间叫醒史某某全家并协助转移至安全地带,之后立即向119报警并实施救火。因火势较大,李某某无法将着火燃烧的液化气罐拖出,其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用自来水给燃烧的液化气罐灭火降温,防止液化气罐爆炸,避免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3月,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时,发现李某某舍己救人的材料,立即对李某某舍己救人一事开展调查。通过调取事发现场照片、走访事发地、询问被救当事人及相关群众,全面查实了李某某日常表现及2019年3月31日深夜其舍己救人经过。社区矫正机构虽发现李某某舍己救人的行为,但没有为其提请减刑。
滑县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属于重大立功,应当依法予以减刑。2020年5月7日,滑县检察院依法向滑县司法局提出对李某某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为李某某申请认定见义勇为。2021年8月16日,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李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河南省安阳市司法局收到滑县司法局报送材料后,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李某某减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沟通,就缓刑罪犯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问题达成共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八个月。嗣后,滑县检察院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告,鼓励更多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
【典型意义】
友善互助、舍己救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规定为重大立功,旨在鼓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改过自新,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贡献。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减刑,一方面有助于依法维护见义勇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使其提前完成矫正、更早融入和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有助于激发社区矫正对象以及人民群众的道德力量,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舍己救人,促进形成友善互助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法治正能量。
案例五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保障农村妇女
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平等 村民自治章程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妇女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天府新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村民自治章程第五条规定“离婚再婚,原配偶户籍在本组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经实际了解,该街道办事处其他村同样存在类似规定,且再婚配偶户口迁入的情况绝大多数是女性。外来妇女嫁给本村离异男性后,因上述规定而无法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发众多诉讼争议。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天府新区检察院在办理谢某诉某街道办行政责令改正检察监督案中发现,该街道办下辖某村村委会的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不规范,可能损害众多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经初查后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对该街道办辖区内8个行政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内容、社会影响、损害后果等情况开展调查取证。一是“线上”开展调查。以离婚、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关键词,在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以该街道办为被告的关于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方面的投诉、诉讼情况,核实涉及该街道办相关投诉有17次,涉及该街道办农村离婚、再婚妇女村民资格认定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达20余件;二是“线下”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该街道辖区内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行政案件及相关民事诉讼卷宗材料,联合妇联实地走访300余人,确认了该街道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损害了众多农村再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同年7月3日,天府新区检察院邀请新区政法委、街道办、民政部门以及“益心为公”志愿者、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开展座谈,就村民自治章程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进一步规范举措进行论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街道办事处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实质损害了农村妇女权益,应当予以修正。7月30日,天府新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基层监管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修订完善辖区内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消除和防止损害妇女权益等问题。该街道办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组织8个行政村召开会议修订村民自治章程,经过代表大会、公示等程序,该街道办8个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实施方案》均已正式实施。
2024年9月26日,该街道办向天府新区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按检察建议全面整改,督促8个行政村全部新颁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实施方案》,对村民自治章程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进行了修订。9月底,天府新区检察院跟进调查,确认该街道办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确已修订,案涉问题均得到整改。
【典型意义】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2025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乎村民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益。由于我国农村女性迁入男性所在地生活的现象较为常见,案涉“村规民约”在事实上限制和影响了众多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作用,注重与属地政府、妇联、“益心为公”志愿者的联动,以点带面,协同推动属地政府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章程,强化新颁布法律的宣传教育,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案例六
陕西检察机关对某金属材料公司
与某发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诚信 法治 意思自治 违约金酌减 自由裁量
【基本案情】
某发电公司在上海某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部分资产。2020年10月21日,某金属材料公司(乙方)与某发电公司(甲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价款922万元、一次性付款,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利交接,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资产。甲方如逾期进行权利交接,每逾期一日按交易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另约定,某发电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至指定账户,交易所在双方手续费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其后,某金属材料公司缴纳了手续费和价款。2020年11月18日,交易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11月27日,某金属材料公司与某发电公司完成实物移交。
2021年2月3日,某金属材料公司起诉至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发电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9788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某发电公司应于2020年10月28日之前缴纳交易手续费,2020年11月4日前配合完成产权主体权利交接。某发电公司实际于2020年11月16日缴纳手续费,双方完成交接为2020年11月27日。某发电公司逾期缴纳手续费,进而导致违反合同约定,未与某金属材料公司按时完成权利交接和资产移交,违约17天,依据双方每逾期一日按交易价款3‰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计算,应支付违约金470220元。据此,一审判决:某发电公司支付违约金470220元。
某发电公司上诉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发电公司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遂参照合同成立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调整违约金。改判某发电公司赔偿违约金67050元。某金属材料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金属材料公司向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通过调阅诉讼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审查认为:第一,生效判决认定案涉违约金过高,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均为商事主体,经协商一致约定违约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案涉违约金未超过某发电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某发电公司请求调减违约金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高,二审法院直接认定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并调低,无事实依据。第二,生效判决将约定违约金调减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缺乏法律依据。双方资产交易并非借贷关系,违约金认定不能采取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违约责任,避免过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活动。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违约金过高予以调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23年8月8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均系公司法人,具有远高于一般自然人的理性判断,能够预见和合理判断违约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某发电公司未能举证证实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结果不当,应予撤销。2023年12月2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24年1月8日,某发电公司履行再审判决确定的470220元违约金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诚信与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各类民事主体均应尊重和遵循契约精神,践行重信守诺的行为规则和原则。民商事交易的基础是当事人相互信任,尊重契约,如果一方主体不恪守承诺、违背诚信就必须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法律责任,这是法律对诚信价值的基本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中,要依法全面审查案件,准确区分把握民商事交易的不同特性,正确判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要以精准办案保障社会诚信和法治体系建设,引导民事主体恪守契约精神,诚实经营交易,养成信守约定和承诺的观念。要以检察监督助推人民法院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金酌减规则的正确适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