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圆桌会议举行 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发布时间:2025-08-19 05:09:48 来源: 金融界

  

  中新网杭州8月18日电 (钱晨菲 吴怡欣)近日,第三届长三角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圆桌会议在杭州举行,80余位来自长三角三省一市的行业代表、法官、学者等参会,旨在探讨行业共性问题,共同推动破产管理人职业环境优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徐峻峰在开幕致辞中表示,破产制度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及法治化建设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阶段,破产管理人肩负着以法治化手段畅通市场循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使命。

  2025年2月,长三角三省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申报上海司法智库“法治化营商环境理论与实践研究”专项课题。按照分工,四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已分别指定己方项目联系人,根据具体的协同事宜,分头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培训与对外交流委员会主任朱小苏表示,长三角协同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希望通过各方努力,实现长三角地区破产管理人事业联动与协同。

第三届长三角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圆桌会议开幕式现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供图

  在主题研讨环节,与会嘉宾围绕“管理人基础制度的改进”“管理人报酬制度修改”和“管理人责任纠纷”等议题展开讨论。

  例如,围绕“管理人基础制度的改进”议题,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唐民松指出,无论是从法律明文规定还是从法律条文的解释来看,管理人行使的并非行政管理职权,实务中个别案例将管理人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做法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针对“管理人报酬制度修改”议题,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张宇坤认为目前管理人报酬制度存在着五大问题:公与私的关系、管理人价值功能和报酬定性的问题、幸存者偏差和沉没成本的问题、中介机构偏见问题、团队内部稳定问题。张宇坤建议,要深入加强理论研究,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将按时计酬和按标的额计酬结合,推动降本增效与智能赋能。

  就“管理人责任纠纷”议题,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方俊认为,在程序法层面,管理人责任纠纷原则上仍然应由破产受理法院管辖,如果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作为被告,则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针对中介机构账户的财产保全申请慎重对待并设置一定的前置程序,避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履职。在实体法层面,实务中管理人职责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边界较为模糊,管理人承担的职责与公司高管存在区别,建议管理人协会能够有所作为,为勤勉履职的管理人发声。

  据悉,本次会议的举办,标志着长三角三省一市管理人协会协同互动进入深水区。下一步,四地协会将继续在营商环境优化和法治化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助力全国破产法治建设。(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