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5 07:06:25 来源: 浙江日报
中新社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正酝酿对实施已20多年的价格法进行修订,治理低价无序竞争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
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起草的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24日对外公布。受访专家表示,价格法修订正当其时,修正草案强力整治“内卷式”竞争,将为综合法律监管体系添上重要一环。
此次修正草案中,对低价倾销有关条款的完善颇受关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郭丽岩指出,低价倾销是一种恶性“内卷”,出现这种现象,将会导致相关行业企业利润下滑甚至亏损面扩大,使企业在稳定生产经营和扩大就业岗位方面面临更大压力,这对居民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增收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现行价格法对低价倾销的规定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适用范围仅限于商品,适用情形仅限于经营者自行销售,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平台经济兴起、服务消费旺盛等形势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
在此背景下,修正草案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订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分析称,上述修订优化了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看手段,即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二看目的,即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由此,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修订后,价格法规定的低价倾销适用范围还由“商品”扩大至“商品和服务”,适用主体从交易中的卖方扩展至制定定价规则的第三方。
韩伟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业也可能出现低价倾销行为,如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引流、排挤竞争对手,不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需要予以规范。此外,修正草案新增了经营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进行低价倾销的情形,将推动其他经营者低价倾销的行为纳入价格法规制范围,弥补了监管制度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注意到,在完善关于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的同时,修正草案特别增加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条款。她表示,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发生重要变化,需要价格法对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规制,以回应监管实践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内卷式”竞争带来的问题需要综合整治。低价无序竞争作为其最突出的表现之一,除了价格法,其他法律亦可发挥重要作用。
比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现行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韩伟称,针对低价无序竞争问题,修订后的价格法将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综合法律监管体系,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协同发力。
郭丽岩表示,修订并执行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和引导公平、公正、合法的价格竞争,有利于中国增强全国统一大市场对内对外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为做强国内大循环提供良好价格环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