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 18起“守护品牌”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5-08-27 04:56:01 来源: 伊秀女性网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近年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与商标权利人的协作,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重拳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效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现选取18起“守护品牌”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品牌价值的合力。

  案例一、李某等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有商户销售假冒“南孚”电池,随即指定清水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经查,3家涉案商户的假冒电池均由供货商李某、罗某某提供,李、罗二人自2017年至2024年,持续购进假冒“南孚”电池并销售,累计购入假冒“南孚”电池货值金额248万余元,已销售货值金额139万余元。

  【处理结果】

  该案涉嫌犯罪,清水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目前,公安机关已捣毁位于河南省的制假窝点。李某等人现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自2017年底开始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案件时间跨度长,账目多、乱,销售记录、物流单等证据分散,难以全面收集。执法人员通过走访调查、耐心说服经营户等方式细致取证。同时,与公安机关协同合作,摧毁长期盘踞市场的制假售假团伙,有效维护了企业商誉和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婚车租赁公司侵犯“劳斯莱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3年8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一短视频内出现一辆国内几乎绝迹的“劳斯莱斯”古董车被作为婚车使用,引起执法人员注意。经调查,相关婚车并非真“劳斯莱斯”,而是用其他品牌汽车冒充。涉案汽车的车头、车身、车辆轮毂位置分别使用了“劳斯莱斯”注册商标,但该车与劳斯莱斯品牌无任何关联。据调查,共有15家婚车租赁公司及从事婚庆业务的经营主体使用上述婚车提供相关婚庆服务。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15家违法当事人罚款共71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婚庆服务行业的新型商标侵权案件。假冒“劳斯莱斯”婚车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品牌价值与市场信誉,更对我国婚庆消费市场的诚信体系造成负面影响。本案的严肃查办,及时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的蔓延,同时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结婚新人在重要消费场景遭遇品牌欺诈。

  案例三、林某某等人侵犯“HERMÈS”(爱马仕)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3年7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摸排发现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和吉隆镇区域有10多家工厂涉嫌存在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鞋的情况。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立即会同省公安厅开展联合调查。2023年8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组织联合行动,一举捣毁窝点27个,抓获林某洋等犯罪嫌疑人54名,查获假冒“HERMÈS”(爱马仕)、“CHANEL”(香奈儿)、“DIOR”(迪奥)等注册商标的鞋类产品2.1万双,扣押侵权包装材料6.3万件,涉案金额达2.16亿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9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38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的关键:一是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通过举报奖励获取案件线索;二是依托行刑衔接机制,整合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执法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云端”协查系统固定电子证据,公安机关运用技侦手段锁定资金流向,对侵权假冒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实现从源头到销售全链条打击。

  案例四、占某某等侵犯“始祖鸟”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案件速览】

  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破获了占某某等人制售假冒“始祖鸟”冲锋衣特大案件。当事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引流至微信,通过微信发展代理商,并用虚假的经营地址和退货地址逃避执法打击;建立了“代理接单——汇总生产”的生产链条和“平台引流——招募代理——实施销售”的销售链条。违法网络涉及浙江、四川、福建、广东、安徽、辽宁、江西、山东、河北9个省份,覆盖冲锋衣生产、商标刺绣、包装印制、吊牌生产、代理销售的完整链条,涉案金额3亿余元。本案共抓获涉案人员42名,打掉窝点12处、团伙4个。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9名主犯依法被判处7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49.7万元,其余从犯正在处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通过微信组织制假售假网络,利用微信记录难以调查的特点逃避打击。对此,执法人员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联合公安机关利用退货手机号码、微信号结合天网工程和人脸识别技术,同时对电脑、手机数据取证,落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实际经营地址,查清了资金往来记录和物流数据,取得了关键证据,示范意义显著。

  案例五、黄某某侵犯“城市英雄”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10月,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船营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黄某某经营的电玩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吉林市船营区成市英雄动漫电玩城,店内牌匾上使用“成市英雄”字样,但在店内部分经营设施张贴了与他人“城市英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样,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9万元,罚款4.9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搭便车”“傍名牌”商标侵权典型案件。被侵权商标“城市英雄”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当事人以自身字号“成市英雄”为借口,在店内张贴“城市英雄”标识,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城市英雄”存在关联,是利用字号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典型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办对于类似案件有借鉴意义。

  案例六、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天佑成机电汽车配件经营部侵犯“图片”(一汽)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3年3月3日,甘肃省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城关区排洪南路天佑成机电汽车配件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执法人员前往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户门头显著标示“中国一汽解放配件”字样,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大量的外包装上标注有“图片”“一汽解放原厂备品”“中国一汽备品原厂配件”的润滑油及防冻液。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润滑油及防冻液的生产厂家非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供应商,扫描商品桶身的防伪二维码均未显示相关正品信息。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桶身的“图片”图形标识与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判定构成商标侵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针对汽配领域“傍名牌”乱象,本案以高压态势遏制侵权假冒行为,维护“中国一汽”等品牌商誉。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比对商标图形、防伪二维码验证等数字化手段收集固定证据,提升侵权认定的精准度,同时依托商标权利人的专业鉴定,形成政企协作的高效执法联动模式。

  案例七、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希尔顿歌厅侵犯“希尔顿”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1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线索,称榕江县希尔顿歌厅涉嫌侵犯其“希尔顿”和“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榕江县希尔顿歌厅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面门头、室内装潢、宣传推广中使用“希尔顿”和“图片”注册商标,并在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上宣传推广。截至案发,当事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门头和宣传共获取营业收入1114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行刑衔接强化服务商标权利保护的典型案例。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通过类案研讨、智库支撑、实时通报等方式,克服行刑衔接中证据转换不畅、标准理解不一的问题,有效实现了从行政查处到刑事追责的无缝对接,维护了外资知名品牌在华合法权益。

  案例八、西双版纳滇彩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侵犯孔雀图案(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9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商标权利人举报,有运营车辆未经授权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经查,“图片”是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西双版纳滇彩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明知其使用的孔雀图案(图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在运营车辆上持续使用该图案,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7.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侵权方将近似的注册商标用于运营车辆上,与常见的商品侵权情形不同,具有一定独特性和代表性,极易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虽然侵权方积极配合调查并提出免罚申请,但基于其明知故犯的情节,仍依法给予合理罚款,既警示经营主体尊重知识产权,又彰显了法律权威,对规范行业经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九、黄某某等侵犯“翠宏”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初,四川省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企业反映情况,联合公安机关,对“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假冒“翠宏”注册商标的蘸料食品情况进行摸排,锁定了以黄某某等为主的制售假冒食品团伙窝点和物流点。2024年5月开展突击收网行动,在广汉市及成都市周边地区捣毁制假窝点3个、仓储窝点3个、售假物流网点4处,抓获涉案团伙人员16人。除查明该团伙制售假冒“翠宏”蘸料违法事实外,还发现存在制售假冒“莎麦”鸡精、“香鲜达”调味料、“好人家”火锅底料等食品的违法犯罪事实,涉案金额高达2010余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45万元,其余涉案人员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制售侵权假冒食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更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执法部门通过跨省数据追踪、多点同步收网,全链条捣毁制假窝点、仓储点及销售网点,彰显了对食品安全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十、昌江石碌桔荣益禾堂奶茶店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1月,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一份商标侵权投诉书,其中附有人民法院2021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昌江石碌桔荣益禾堂奶茶店停止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已生效2年多,权利人为何又举报?执法人员带着疑问迅速赶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仍将“益禾堂”相同或相似字样,广泛使用在门店招牌、产品图片、菜单、员工制服上,持续攀附“益禾堂”注册商标,严重侵犯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7.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新式茶饮行业“傍名牌”的典型案件。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持续明目张胆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明显。本案的快速从重处理,既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的有效协同保护,达到法律惩戒效果的叠加,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十一、中宁县富泰包装材料销售店侵犯“宁夏枸杞”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家不生产销售枸杞的包装材料店铺储有大量标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袋。执法人员敏锐察觉该店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遂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印制标注“宁夏枸杞”“中宁枸杞”字样的包装物8万余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包装物,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6元,并处罚款477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的典型案例。“宁夏枸杞”“中宁枸杞”是经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占有率。本案中,执法人员敏锐地发现了疑点,及时委托商标持有人进行辨认,查实了当事人侵权行为。

  案例十二、梧州市长洲区圣贤茶庄侵犯“三鹤”六堡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接诉称,梧州市长洲区圣贤茶庄售卖假冒六堡茶。经调查,该茶庄通过微信推销、线下交易,售卖侵权“三鹤0703”六堡茶茶砖,货值6.2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线上线下结合的销售模式:一是微信推销隐蔽,监管和执法难度大;二是经营场所无涉案商品,取证困难;三是该茶庄称假冒商品由上门兜售人员提供,难以溯源。执法部门通过调取店面摄像头录像和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了解了交易过程,锁定了证据,最终成功查办此案,及时遏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案例十三、刘某某等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3年5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一消费者购买“舍得”白酒后察觉异常,随即举报。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封存涉案商品并联系舍得酒业进行辨认,检查结果为假货。经查,该案存在跨市州非法销售假酒的犯罪链。甘孜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通过半年缜密追踪,成功捣毁造假窝点,查获假冒白酒3026瓶,以及空瓶、防伪标、封箱机、打包机等全套造假工具2500余件,涉案金额257.4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名当事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16万元。

  【典型意义】

  该系列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具有违法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大、参与人员多、违法链条长的特点。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协同推进专案查办;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积极推动政企合作,借助企业专业技术手段快速锁定涉案产品。通过多方联动,构建起高效立体的执法协同机制,有力净化白酒市场秩序。

  案例十四、李某某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10月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民房内,查获李某某存放的“剑南春”“国窖1573”等8类包装好的成品白酒共90瓶、酒精60公斤、空酒瓶、瓶盖、包装盒、空纸箱、调味剂及商标若干。执法人员判断此处可能是一个白酒制假窝点,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证,当事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多个品牌的白酒,货值6.15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同时侵害多个知名白酒品牌,主观恶性明显,危害后果严重,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一次性执法检查固定多个品牌侵权证据,并形成包装材料(瓶盖、纸箱等)与成品联合鉴定的辨认流程,解决混合侵权情形下的定性难题,切实提高执法效率。

  案例十五、乌苏劲爽酒业有限公司侵犯“乌苏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3年5月8日,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在某院内仓库发现9800箱“乌苏劲爽啤酒”,其罐体商标标识与“乌苏啤酒”极为相似。经查,乌苏劲爽酒业有限公司为规避商标侵权,设计出与“乌苏啤酒”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图,在罐体显著位置使用,客观上构成商标性使用,误导消费者达到混淆效果,共生产侵权啤酒12800箱,违法经营额18.8万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由于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及财务账册,当事人多次虚假陈述并拒绝提供书证,严重阻碍调查进度。执法人员通过外围调查,远赴注册地乌苏市开展核查,赴南阳市调取销售涉案产品记录并结合权利人提供的公证书、生效的民事判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推翻当事人虚假陈述,最终查明违法事实,对侵权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十六、唐山尤里克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侵犯“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1月,河北省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举报,唐山尤里克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易拉罐装啤酒侵犯其第1994920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唐山辖区8家经销商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将与“图片”注册商标近似的图片标志标注在其生产的“唐冰爽牌唐山清爽”“12°唐山原浆”等5款啤酒包装箱或易拉罐罐体的显著位置,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对唐山尤里克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5万余元;对涉案8家经销商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意侵犯他人商标权益。执法部门按照“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通过场景化分析,认定商标近似侵权事实,成功查处并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七、黑龙江全润啤酒有限公司侵犯“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3年5月,黑龙江省望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艾弗斯荷兰技术管理咨询私人有限公司的投诉,称黑龙江全润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涉嫌侵犯其“图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黑龙江全润啤酒有限公司在其啤酒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图形部分未获得注册,与投诉人持有的“图片”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共生产销售侵权啤酒800件,货值金额为1.6万元。

  【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外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权益保护,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国内外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公正保护立场。本案事实认定具有一定复杂性:涉案商标的图形部分未注册,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如何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并避免争议成为本案的主要难点。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在侵权判定、法律适用以及执法程序等方面具有示范性,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例十八、张某等侵犯“野格”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速览】

  2024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时发现,部分商户从供货商张某处购进的“野格”配制酒、“杰克丹尼”威士忌酒、“尊尼获加”红方威士忌酒的包装外观、字体和正品有出入,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深挖彻查案件线索,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联合开展案件调查。经查,本案涉及一条制假售假的产业链,当事人张某从外省上线处购进涉嫌假冒酒,再以“游商”上门推销的方式销售。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网上追逃1人,打掉犯罪窝点3个。本案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属于无营业执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游商”,在交易过程中刻意规避监管,既不向商户提供供货单、发票等合法票据,也未使用真实姓名,难以追溯。同时,部分商户未按规定索要并留存相关票据凭证,导致交易链条断裂,关键证据缺失,给案件查办带来极大困难。市场监管部门逐户排查辖区内酒类经营主体是否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同时,通过比对当事人外形特征、通讯账号名称等信息,与相关商户核实确认其供货商即为本案当事人。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是本案取得突破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