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出台指引 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2026-04-02 07:34:19 来源: 百度新闻搜索

  

  解读

  最高法首次出台指引 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4周岁的王小菲(化名),为给自己喜欢的某偶像团体成员应援打榜,在没经过父母同意的情况下,5个月内花费6万余元,在网络店铺购买明星照片、塑料扇等周边物品。王小菲的父母对她的消费不予追认后,王小菲将网店起诉至法院请求退款。

  近年来,因未成年人购物、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网络消费引发的退款纠纷较多,且涉诉未成年人低龄化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这一问题给予回应。《指引》确立了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直播打赏效力的判断方法,以及认定相关行为无效后的处理。

  这是最高法第一次专门针对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制发的司法文件,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予以系统性规范。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抚养权、探望权等纠纷,《指引》也提炼形成可操作的规则,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聚焦网络消费纠纷:精准界定行为效力

  在前述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小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额消费,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等不相适应,又未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合同缔约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店铺返还相应款项。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类案件中,事实认定往往存在难度,如网络购物、充值、打赏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本人实施、是否经过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等,需要结合双方所提交证据予以充分查明。

  为此,《指引》规定,审理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充分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核心是要根据具体合同情况,综合判断缔约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艳琴解释,在此类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难以及时固定证据,在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之时,监护人可能尚不知晓,更不可能固定证据。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除未成年人自身的陈述外,监护人通常难以提供其他直接证据。因此,这类案件更有赖于法官依据间接证据进行论证,并得出最终结论。”林艳琴表示,此类案件的重点往往在于法官如何判断网络中呈现的虚拟形象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行为特点、消费习惯及作息规律等,从而认定缔约行为是否系未成年人本人实施,这要求法官进行充分论证、谨慎作出结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此类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指引》也作出规定:当事人针对无效合同诉请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诉请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缔约过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等因素,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应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海仪认为,《指引》对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直播打赏等高频纠纷给予了及时回应,细化了“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核心判断原则,结合合同性质、标的金额、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父母监管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理性消费的侵害,也兼顾了市场交易的公平以及对家长监管问题的审视。

  保障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明确抚养规则

  除了聚焦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指引》更将目光投向未成年人成长的核心场景——家庭,针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这一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了细化规范,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地生根。

  民政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4年全年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达89.1万对。这些案件中不少涉及未成年子女,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针对离婚纠纷和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指引》要求,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道德品行等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确定直接抚养人。

  其中,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不满8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法院也应当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

  陈海仪表示,《指引》在落实民法典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真实意愿规定之外,将不满8周岁但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也纳入意见听取范围,进一步落实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让裁判更加合法合情。

  《指引》还要求,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拟分割的财产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严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遭受侵害。

  在离婚后,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是对其抚养、教育和保护,增进亲子感情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父母另一方不愿意配合的情况,导致探望权的执行面临障碍。

  “探望权的实现涉及情感与人身关系,法院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既担心该类强制措施加剧双方对立激化矛盾、伤害孩子心理,又缺乏柔性执行工具。”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律协会长、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建国在调研中发现,部分案件中的家长存在抢夺藏匿子女、恶意阻挠探望等行为,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一执就僵、不执则废”的困境。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介绍,法院作出裁判前,一方存在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专门进行了规制。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等方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对于法院作出裁判后,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该负责人表示,这属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一方面,人民法院尽力做好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工作,努力让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配合对方当事人进行探望,如果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延伸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探望场所,或者通过社会组织协助探望,为当事人探望创造更好条件。

  创新执行方式:凝聚多方合力,保障探望权落地

  在最高法此前公布的一件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中,不仅孩子的父母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父女之间也产生隔阂。法院认为,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在诉讼中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

  这次探望后,父母之间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为破解探望权执行难题,让司法保护更有温度、更具实效,《指引》总结实践经验,整合多方力量,为探望权的顺利实现提供了全方位的路径支撑。

  在审理环节,《指引》统一探望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探索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探望实现方式,比如要求明确探望内容,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有关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频率等,避免因裁判内容不具体导致难以执行;同时要求拓宽探望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见面、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予以探望,加强亲子间的沟通联系。

  “目前实践中,往往仅依靠法官完成跟踪回访或当事人自动履行,可能难以保障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运行以及案件的执行。”林艳琴认为,《指引》为此提出了若干创新机制,对于如何解决实践中的抚养与探望问题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引。

  在执行环节,《指引》规定,可以探索由专门团队或专人负责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执行,确保由更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负责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规定在执行中应当优先做好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工作,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指引》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探索与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协作,为当事人提供合适探望场所,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协助当事人进行探望,提升执行成效。

  “这些创新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中国实践具体体现,既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又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值得积极推广。”林艳琴说。

  刘建国还建议,实践中可以针对未成年人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儿童不同年龄段的身心特点设定差异化方案。他举例说,针对婴幼儿的探望,可以以稳定抚养环境为主,采取短时、抚养方在场等方式探望;而针对学龄儿童,则可充分听取子女意愿,逐步尝试周末、假期分段探望,并可引入双方均信任的亲属或社工作为“探望陪同人”,监督、协助探望平稳实施。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4月02日 0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