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01 05:14:48 来源: 新浪微博
第一天通知员工转岗,第二天就要求其离职,公司的这一操作是否合法?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获悉了该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公司在没有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的情况下,在要求其转岗的次日通知其离职,该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万元、工资差额1.7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19日,小方入职某公司从事软件测试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表示,小方入职后存在拒绝工作安排等行为。此外,因认为小方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工作,公司向小方下发了《转岗通知书》,但其拒绝接受。
“我是测试技术人员,与客户沟通不是我的本职工作。”小方表示,因他未接受公司安排的客户沟通工作,加上供应链项目测试时间较长,公司便以他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其转岗至“现场运维岗”,次日又向他发出《离职通告》。小方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小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万元、相关工资差额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公司辩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和经营需要调整小方的工作岗位。公司提出,小方多次拒绝公司安排的正常工作,且工作效率低、质量差,多次引发客户负面反馈。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小方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将其解雇。
小方则认为,公司从未向他出示或告知过任何内部规章制度,且自己的岗位为软件测试岗,其对于部门主管提出的要求、客户反映的问题,均能积极沟通、给出解释并提出建议,已属尽职尽责,并不存在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形。
故小方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就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不合理。在要求其转岗的次日通知其离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公司安排的客户沟通任务并非小方本职工作,后者拒绝这一安排具有合理性。小方在工作中对公司提出的问题均给出解释,未见其存在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等情形。
法院指出,公司将小方从“软件测试岗”调整为“现场运维岗”,两个岗位的工作内容不具有关联性、技能要求差异显著,公司亦未就转岗必要性、薪资待遇一致性等问题提供合理解释。因此,小方拒绝转岗安排,并无不当。
此外,即使公司认为小方不胜任工作、需要转岗,亦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培训。然而,公司却在要求小方转岗的第二天通知其离职,该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案涉公司支付小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万元、工资差额1.7万余元。对此,该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表示,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培训或合理调岗义务,在对该劳动者进行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该案中,公司在对小方发出《转岗通知书》的第二天即发出《离职通告》,没有给予员工适应新岗位的时间或接受培训的机会,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设立的实质目的。(记者 赖志凯 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