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犯罪治理需要更完善的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5-12-22 14:31:01 来源: 红山网

  

  跨境犯罪呈现多重犯罪形态交织特征 各国代表建言

  跨境犯罪治理需要更完善的司法保障

  携手30年,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已成为亚太区域合作中最为成功和最具活力的典范,而法治已然成为保障中国与东盟关系行稳致远的关键因素。

  11月21日,第七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在重庆开幕,论坛主题是“加强中国—东盟法治合作,共建周边命运共同体”。中国—东盟法治论坛作为深化中国和东盟法治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如同一座沟通的桥梁,不仅跨越地理界线,更连接不同法律体系,将制度差异转化为合作优势。

  法治经纬版今天刊发一组报道,充分展现在第七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上,相关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跨境犯罪治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探索各国如何以高水平法治合作助力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取得新成效。敬请关注。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战海峰

  近年来,随着中国与东盟各国经贸往来和人员交流日益密切,跨境犯罪问题滋生,已成为影响区域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对区域安全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重庆检察机关办理的董某澜跨境贩毒案中,嫌疑人通过“暗网”获取交易信息、以虚拟货币完成毒资支付。境外交易平台数据分散于缅甸等东盟国家服务器,境内仅能固定快递收货记录等间接证据,这使得以“直接证据为核心”的传统取证规则难以适用。

  证据收集难只是跨境犯罪治理面临的难题之一。管辖权冲突、涉案资产追缴处置等问题,同样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展跨境犯罪治理协作中,无法回避且亟须破解的现实课题。

  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在近日举行的第七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中国—东盟跨境犯罪治理分论坛上,来自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及法律专家,共同围绕中国—东盟跨境犯罪治理经验、共商打击跨境犯罪合作机制两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新挑战

  犯罪态势日趋复杂严峻

  “当前,跨境犯罪案件数量增多、形态复杂多变,对区域安全构成严峻挑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胜明指出,当前东南亚跨境犯罪已形成电信诈骗、人口贩运、毒品犯罪等多重犯罪形态交织的复杂网络。

  数据印证了这一趋势。

  2024年,云南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跨境犯罪8500多件1万余人。近年来,重庆法院受理的涉外、涉东盟跨境犯罪案件年均增长15%以上,案件涉及10余个东盟国家,涵盖电信诈骗、走私、洗钱等多个领域。

  长期研究跨境犯罪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院长谢玲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了该类案件的明显特征:首先是高度组织化与跨国网络化。犯罪集团在多个国家设立据点,形成“策划—招募—实施—洗钱”的完整跨国链条。例如,诈骗团伙设在柬埔寨,从越南、中国等地招募人员,针对中国、泰国、印度、韩国等多国受害者实施诈骗。

  其次是技术化与智能化升级。犯罪团伙广泛利用社交媒体、加密通信工具、人工智能、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进行作案、联络和资金转移,极大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

  多种犯罪交织融合也是此类犯罪的一大特征:电信网络诈骗常与人口贩运、非法拘禁、洗钱、毒品走私等犯罪行为相结合,形成复合型危害,受害者常被诱骗至境外,被拘禁并强迫参与诈骗。

  2024年,我国西南地区某地通过对回流人员的研判,挖掘到东南亚某诈骗集团线索。该案涉及犯罪嫌疑人2000余人,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专案组从资金轨迹、户籍信息等多个维度入手拓展线索,锁定上千名犯罪嫌疑人并进行聚类分析发现,该园区以虚假博彩为手段实施杀猪盘诈骗。

  “这类案件往往存在涉案财产认定、追缴、处置困难等问题。”谢玲告诉记者,诈骗团伙利用虚拟货币、贸易对冲、打赏等多种方式洗钱,加之因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此类跨境犯罪治理困难重重。

  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陈坚的观点不谋而合。他指出,虚拟货币跨境洗钱已形成一条全球化的“黑灰产业链”。犯罪分子利用混币器、去中心化交易所等工具,能在瞬间将非法所得在全球范围内转移、隐匿。

  “这给各国司法办案带来证据调取难、管辖权冲突与协作难、资产追缴处置难三大难题,严重冲击各国金融安全与司法秩序。”陈坚告诉记者,目前,电诈、网络赌博与洗钱已经合流为一条跨国犯罪“资金链”,已经出现“某一地区严打、资金迅速外逃”的挤压和扩散效应,亟待突破个别领域的单兵突进,在区域层面、针对整条资金链实施合成作战。

  “这些跨越国界、司法管辖和法律体系的犯罪行为业已破坏了法治,对社会信任造成了损害,威胁了国家经济稳定。这充分表明,没有任何国家能够独自应对这些挑战,也不应因犯罪行为的出现而指责特定国家。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担责,才是应对挑战的关键所在。”柬埔寨内政部国务秘书高万男感慨地说。

  新探索

  多元治理路径初见成效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跨境犯罪治理绝非单一国家、单一部门的“独角戏”,国内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尝试。

  重庆法院建立专业化审判体系、创新建立“电子送达+司法协助”双轨机制,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22%。同时,通过本地律所与越南、老挝等东盟成员国签订合作协议,实现了对犯罪的前端预防与后端保障。

  重庆警方则通过构建多警种协同作战机制,整合刑侦、网安、经侦等专业力量,建立跨境犯罪线索集中研判平台,实现对犯罪团伙的全链条打击。

  作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面对当前跨境犯罪呈现的网络化、组织化新特征,云南省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与老挝北部五省检察机关建立司法会晤机制,承办中越边境地区检察机关会晤,接待缅甸法律事务部研修交流代表团,有效增进了边境地区司法协助共识。

  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框架下,联合打击跨境犯罪已经成为各方共识。

  2025年11月14日,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六国在云南昆明召开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部级会议。六国执法部门就进一步联合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取得一系列共识。

  2025年以来,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框架下开展的一系列联合行动,对跨境赌诈犯罪活动产生了明显震慑效果。

  中、缅、泰三方联合对缅甸妙瓦底地区赌诈犯罪开展打击清理,缅方向中方累计遣返5500余名涉案人员;中老警方联合行动,在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4个园区开展行动,查获涉案人员600余名;中越警方开展专项行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赌博犯罪,抓获涉案人员149名;中柬警方密切协作在蒙多基里、金边、柴桢等地查获涉案人员2141名,相关人员已由柬方移交中方。

  柬埔寨通过与中国开展多阶段联合行动,在引渡条约执行、数字证据联合认证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区域合作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老挝与中国、越南、柬埔寨等国签署了多项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构建了严密的国际合作网络。

  “总体来看,东盟与中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正逐步向更实质、更务实的方向迈进,这充分体现了双方在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共同利益。”越南河内法律大学高级教师阮琼英说。

  新征程

  正视困境构建协作网络

  使用境外加密通信软件或阅后即焚工具,服务器设在境外,电子数据易灭失、易篡改、难调取,资金转移通过链条复杂且匿名性强的虚拟货币、地下钱庄或“跑分平台”实现……以上种种操作让当前的跨境犯罪治理陷入证据调取困难、跨境取证程序障碍、管辖权冲突、司法主权与协作壁垒、资产追缴处置困难、国际追赃机制不完善、证明标准与程序衔接不足等困境。

  在前不久的一起典型跨境电诈案中,犯罪团伙以缅甸等东盟国家为窝点,构建五个层级的组织架构。若无法通过跨境司法机关获取如“窝点管理规定”“薪酬发放记录”等证据,极易导致不同层级人员主观明知程度、行为参与度等责任认定失准。

  由于各国对网络空间主权的认定存在争议,直接跨境取证可能被视为侵犯主权。而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途径取证程序烦琐、周期长,且可能因双边条约缺失或无互惠安排而受阻。此外,部分国家以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或数据涉及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协助,也成为一大障碍。

  “洗白”涉罪资产也造成资产追缴处置困难。涉案赃款通过多级账户混同、虚拟货币转换、地下钱庄跨境转移等方式快速“洗白”,资金穿透需跨越多国金融监管体系;犯罪集团使用境内“卡农”或境外“代持人”管理资产,割裂资金与犯罪主体的直接关联,这些都增加了证明“罪财关联性”的难度。

  “不仅如此,涉案资产的返还需要依赖双边司法协作,但许多国家缺乏完备的资产分享与返还协议,被请求国可能出于经济利益原因缺乏协作动力,这也成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一大障碍。”谢玲告诉记者。

  面对这些跨境犯罪的挑战,单打独斗已无法奏效。中国与东盟各国必须携手构建更加紧密、高效的区域法治协作网络。参加此次会议的各国代表都提出了相应建议。

  马来西亚沙巴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检察官拉芙莉·娜塔莎·查尔斯提出,应构建数字证据共享体系,建立24小时响应机制;完善法律合作框架,推进数字证据互认和引渡条约衔接。

  印度尼西亚茂物地区法院法官安尼克认为,中国与东盟各国需建立安全可靠的数字协作平台,建立透明高效的合作机制。

  马来西亚联邦高等法院法官钟有财认为,应通过建立数字司法应用,为区域跨境犯罪治理提供更加完善的司法保障和制度支撑。

  谢玲建议,应确立“打财断血”与“挽回损失”并重的司法理念,改变“重人身追诉、轻财产处置”的传统倾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认为,应该通过搭建起成型的制度体系,推动立法完善,为跨境犯罪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王玫黎提出,应确立企业的反犯罪义务,从源头遏制跨境犯罪活动。“中国与东盟应在惩治网络犯罪的共同利益与协作付出间进行权衡,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以共识呼吁更为密切的刑事司法协助与其他刑事司法合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