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1400元 男子逃亡26载终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26-05-15 16:39:40 来源: 盖饭娱乐

  

  1400元的代价:逃亡26载,领刑11年

  法庭上,被控入户抢劫的被告人一声长叹:“真是不值啊……”

  ◆一名村干部和家人正在家中吃饭,门外突然传来引擎轰鸣声,李某等人随即持械踹门闯入将1万余元现金抢走。

  ◆20多年来,李某一直与家人断绝联系,整天惶惶不可终日,一代身份证过期后始终不敢申领二代身份证,长期使用捡来的身份证生活。

  ◆李某在犯罪后,持续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抓捕,根据法律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李某归案后拒不认罪,获刑11年,高于同案犯。

  “逃亡这么多年,还要面临十一年有期徒刑,现在想想真是不值……”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指控,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李某追悔莫及。如今,距离他与同伙持械抢劫的那个夏夜,已经过去了26年。今年4月,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26年前案发后潜逃

  1999年6月16日。当晚,襄州区某地村干部王先生和家人正在家中吃饭,门外突然传来引擎轰鸣声。随后,李某等人持械踹门闯入。

  “借我们点钱花花!”几名歹徒粗暴地挥舞着凶器。因为担心家人的安危,王先生在歹徒胁迫下从抽屉里取出400元现金,又被迫打开保险柜,眼睁睁看着暂时保管的1万余元村集体资金被抢走。得手后,李某等人驾车扬长而去。事后,李某等人瓜分了抢来的现金,李某分得14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并展开抓捕行动。然而,因歹徒们抢劫后纷纷逃往外地躲藏,受当时的侦查条件所限,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取保候审后再次潜逃

  2007年,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将刚潜回本地的李某抓获。因为案发当晚屋内光线较差,且时间相隔已久,王先生一家人均无法明确指认歹徒中是否有李某,李某也辩称自己只是负责给歹徒开车,并没有参与抢劫。此外,因同案犯当时均未到案,缺少相互印证,李某被取保候审。其后,李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次潜逃,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抓获李某并非一无所获,他供述了同案犯的真实身份信息,为追逃工作打开了突破口。”承办检察官回忆说。随后,公安机关提请对李某等在逃人员批准逮捕,襄州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从2010年到2022年,除李某以外的同案犯陆续到案并依法受到追究,唯有李某依然在逃。

  逃避侦查证据确凿

  2025年9月,安徽一家饭店内的监控视频引起了警方注意,视频中一名服务员与在逃人员李某高度相似。经化装摸排,警方在该饭店将李某抓获并押解回襄阳。十余年前签发的批准逮捕文书,终于得到了执行。

  2025年11月,公安机关将李某抢劫一案移送襄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卷宗后,承办检察官认定,同案犯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他们均证实李某参与谋划并具体实施了入户抢劫。虽然这起案件看似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有一个疑问一直萦绕在承办检察官心头。

  “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的,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承办检察官说,“但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该案距离案发已有26年,李某是否一直在逃避侦查?在案证据中,缺少李某在外地生活、工作情况的证据材料,导致承办检察官难以作出判断。

  2025年12月,襄州区检察院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李某的人际关系、微信实名信息等方面调取证据。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李某承认,20多年来,他一直与家人断绝联系,整天惶惶不可终日,一代身份证过期后始终不敢申领二代身份证,长期使用捡来的汤先生的身份证生活,其微信也是用汤先生的身份信息注册的。警方在围绕李某潜逃轨迹进行侦查的过程中还发现,李某在上海潜逃期间,驾驶车辆遭遇公安机关设卡盘查时,强行掉头加速逃离。

  检察机关据此认定,李某在犯罪后,持续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抓捕,根据法律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应当对其入户抢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今年1月21日,襄州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抢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拒不认罪,刑期高于同案犯

  3月1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李某坚称自己当时只是出租车司机,对入户抢劫一无所知,否认自己参与犯罪:“我没有进入王先生家中抢劫,也不知道另外几人是去抢劫的,他们只是搭乘了我的出租车,1400元是给我的乘车费和修车费!”

  针对李某的辩解,公诉人详细宣读了同案犯供述中关于李某地位、作用的内容,同时指出,结合1999年案发时的消费水平,1400元的乘车费和修车费明显不符合常理,应是参与分赃所得。案发后李某断绝与家人联系、逃亡26年的事实,也印证了他绝非仅是“开车载客”。面对扎实证据和有力指控,李某无言以对。

  在发表量刑建议时,承办检察官提出,因李某未如实供述,无法认定其构成坦白,故其刑期应当高于对同案犯所判处的十年有期徒刑。今年4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巍 通讯员 廉凯 袁代月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