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3 04:10:12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短视频市场火热,代运营业务随之而生,有人盯上了网络“小白”,编织话术卖课,开展虚假代运营——
“零成本变现”的流量骗局
随着短视频市场的繁荣,代运营行业也鱼龙混杂,一些人冒充服务商混迹其中,让许多企业和创作者陷入“付费后找不到人”“运营效果不佳”等困境。8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前不久办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杨某等人以报名视频平台运营培训就能“零成本变现”为由,诱使被害人购买其所谓的短视频账号代运营套餐,实际上,该团伙并无代运营能力,短短三个月骗走被害人300余万元,被骗人员多达百余名,遍布全国各地。5月27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等5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5万元至3万元不等。
“为逃避法律制裁,该涉案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精心设计了实施诈骗的每一个环节,检察机关通过察微析疑,精准引导侦查方向和取证重点,有力戳穿‘流量红利’的骗局。”检察官说,“在自媒体营销传播盛行的当下,广大群众更要警惕相关黑色产业链的潜在危险。”
支付了高额运营费可效果越来越差
2023年4月6日,刚大学毕业的小陈在刷短视频时进入一个直播间,主播声称可以免费领取一份资料,学习使用该视频平台实现“零成本变现”。
小陈加入直播间的粉丝群,免费领取资料后,在工作人员推荐下进入另一个直播间,主播自称是某视频平台官方合作的金牌讲师,宣称有内部研发的平台视频资源,只要报名培训就可以使用,获得流量后可以带货赚钱,并承诺15天不回本全额退款,每个月每个学员保底6000元收入。同时,粉丝群里有很多人说这位“老师”非常厉害,带出来的学员收益都很高,在群友的鼓动下,小陈也添加了这名服务人员的微信号。
小陈支付了2993元的培训费用,随后又被多次转介绍。直到在自己账号上发布对方提供的视频并获得14万流量,对方承诺为他建立专属运营团队群后,小陈终于扛不住诱惑,支付了29800元。
然而,小陈账号的运营效果却越来越差,不但流量少得可怜,而且账号仅回款100余元。之前联系小陈的多名客服纷纷失联,运营团队群也无人回应,而自己支付的3万余元无法退款,小陈无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又接到多名有类似遭遇的被害人报警。2023年9月27日、10月25日,公安机关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刘某、张某、黄某、易某,于10月27日向开福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经查,2022年底,杨某找到刘某,提出开展某视频平台代运营业务,刘某提出该模式涉嫌诈骗,提议通过找他人注册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法律打击。于是,杨某、刘某找到姜某(另案处理)注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给其10%的股份,约定姜某提供身份证件,不参与公司运营。
2023年3月至6月,该公司向多家卖课公司以600元一个的价格购买客户信息,指派员工在指定App上和被害人取得联系,推送视频让被害人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再通过购买粉丝、刷流量等方式让被害人的账号涨粉,后以被害人的账号数据不错,谎称公司有带货达人、货源等运营资源,能搭建一对一运营团队帮助客户经营某视频平台店铺为由,骗取被害人支付高额运营费。被害人支付服务费后,该公司并不会持续跟进被害人的店铺运营。
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杨某等人涉嫌在某热门视频平台账号进行虚假代运营诈骗,是新型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鲜有案例,犯罪嫌疑人的手法横跨现实及虚拟空间实施,具有一定隐蔽性。”检察官介绍,为提高办案质效,他们多次与公安机关就案件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难点、追赃途径等问题进行讨论。
“实施诈骗的公司员工有50人,诈骗金额特别巨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提出该案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厘清案件定性和犯罪主体是办案关键。
据多名犯罪嫌疑人交代,杨某、刘某要求姜某注册的公司实际为“空壳公司”。
以姜某注册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真的与杨某等人无关吗?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案多名犯罪嫌疑人及公司员工在实施犯罪时存在侥幸心理,希望通过签订合同这一事实来逃避罪责,被害人不是基于签订、履行合同陷入错误认知,而是基于该公司销售人员承诺的运营能力、虚假刷单营造的运营效果陷入错误认知而处分财物,故该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那么,姜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案的犯罪主体吗?检察官经过反复核实案卷细节、分析该情况的法律适用,认为姜某不是该案唯一的犯罪主体,杨某等人主导、组织实施诈骗全过程,姜某虽未进行实际诈骗行为,但其涉嫌为诈骗犯罪提供支持和帮助。在诈骗行为中,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且积极参与或默许该行为,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构成诈骗罪。
涉案金额从103万元增加到312万元
2023年11月3日,开福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然而,想要把案件办扎实,还要从海量数据信息中提取足够的证据。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核查了该公司关联的公司对公账户,经审计认定,诈骗金额为103万余元。
面对审计结果,办案检察官心中产生了疑问。据杨某、刘某交代,该公司总业绩高达数百万元。到底遗漏了哪些渠道的涉案资金?
检察官再次审查审计材料,发现该材料的审计对象仅限杨某等人掌控的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对公账户,但与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关联的有7家公司,而且杨某等人将获取的赃款用于公司运营、退款给客户、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消费等,涉案资金的来源、流向、用途均具有复杂性。
为了拨开迷雾,检察官决定化繁为简——与其追踪资金流向,不如深挖账户源头。经进一步审查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发现该公司员工在对客户实施诈骗时,不仅使用对公账户,还会发送微信、支付宝等收款二维码,初次审计时因被害人数量、转介次数太多,在海量信息掩盖下很难捕捉到这些收取赃款的渠道。
随即,该院引导公安机关以公司为犯罪主体补充侦查,核查与公司关联的所有平台账号,着重核查姜某关联的微信号、银行卡。最终,公安机关补充审计结果认定该公司诈骗被害人金额共计312万余元。
分层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3年2月,易某在远房亲戚介绍下入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个远房亲戚就是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杨某。
据易某交代,入职后他接受了公司的话术培训,在接待了几个客户后,意识到公司的行为是在欺诈、隐瞒事实诱导客户购买消费,曾想离职,但杨某为其涨了提成和薪水,让他担任公司接待部负责人,主要工作是通过虚构某视频平台运营总监等一系列身份,诱导客户购买开设橱窗、网店的服务课程。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易某在明知该公司存在诈骗的情况下仍选择继续工作。虽未参与分红,但易某在犯罪期间共计非法获利4万余元。
像易某一样从事公司管理工作的还有张某、黄某,他们从中非法获利15万元至4万余元不等。
该公司还有数十名员工,根据涉案人员的大量证言及同案犯的供述,检察官发现,这些员工大多为初犯且在该公司中层级较低,多因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
为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院决定对涉案人员进行分层处理:参与组织工作和利润分红的股东杨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黄某、易某虽未参与分红,但在明知公司业务属于诈骗行为时,仍主动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024年6月5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杨某、刘某等人提起公诉。
对于参与时间短、涉案金额小、违法所得少的一般员工,该院于2024年6月3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些人中,柏某等6人在任职期间分别非法获利3万元至1万余元不等,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为防止柏某等6人有被不起诉后“无后果”的错误认识,该院向公安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督促对柏某等6人的诈骗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7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5万元至3万元不等。责令杨某、刘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张某违法所得7万元。
判决后,刘某、张某、黄某先后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
除该案所暴露的作案手段外,该院还办理了“投资高额回报”“诱导屏幕共享套取银行卡信息”“直播虚假PK骗取高额打赏”等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该院共办理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185件353人,其中涉短视频平台诈骗案5件14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