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有何思路?法院:应优先维护人格尊严🐿

发布时间:2025-09-10 20:20:23 来源: 盖饭娱乐

  

  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有何思路?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8起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强调,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数字时代的司法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11类特定类型的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赵长新介绍,该院成立七年来,共受理各类案件253356件,审结245468件。其中,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长较快,纠纷类型也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主要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合同等案由。

  “人工智能技术加速发展,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各种新型矛盾纠纷也相伴而生。”赵长新表示,当技术应用与人格权益发生冲突时,数字时代的司法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在个案中准确界定人格权的内涵与外延,筑牢数字化人格权益保护防线,“无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和应用,法院始终坚持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比如,在全国首例“AI陪伴案”中,法院首次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及于其虚拟形象,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害。

  案情显示,被告公司开发运营一款手机记账软件,其内置功能允许用户自行创建“AI陪伴者”,并可设置其名称、头像及与用户的人际关系(如恋人、亲属等)。原告何某作为知名公众人物,被大量用户选为陪伴对象,使用其肖像图片作为头像并设定关系。被告通过算法对“何某”AI角色进行分类和推荐,并提供“调教”机制,使用户可上传文字、图片等素材,经审核筛选后形成拟人化互动内容,模拟与何某真实互动的情景。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何某姓名与肖像,并将其人格特征投射至AI角色,形成何某虚拟形象,属于对原告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侵害了其姓名权与肖像权。

  此外,AI角色与何某真人高度关联,使用户产生与其真实互动的体验,该使用方式未经同意,损害了何某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侵害了一般人格权。

  法院指出,被告通过产品规则与算法设计,主动组织、鼓励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并参与创设虚拟形象,已超出中立技术服务范围,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被告上诉后撤回,一审判决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了侵权内容的生成和提供,应按照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