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6 06:46:58 来源: 人民网

  

  中新网11月25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最高检25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常某某遗弃案

  ——依法监督立案遗弃犯罪综合履职全面保障妇女受扶养权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遗弃罪  立案监督  自诉转公诉  民事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11年,缪某某(女)与常某某(男)登记结婚。2015年,缪某某被诊断出患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肢体瘫痪且语言功能部分受损,后被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疾。2016年至2018年,丈夫常某某陆续转移包含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共一百余万元,后更换电话、隐匿行踪,长期拒绝履行扶养病妻义务。2021年11月,妻子缪某某向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下称“江北新区分局”)报案,但因常某某下落不明等原因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22年1月,缪某某又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江北新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不明,法院建议缪某某撤回自诉。

  2022年4月,江北新区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江北新区检察院”),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9月15日,江北新区分局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8日,江北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同年6月28日,江北新区法院以常某某犯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履职主动监督,刑事自诉转公诉破解立案难题。常某某在与缪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知缪某某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导致缪某某治疗中断、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认为,丈夫常某某对妻子缪某某负有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却拒绝扶养,属于刑法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鉴于公安机关未依法受理被害人报案,江北新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缪某某的医疗记录、残疾证明,常某某在异地的社保记录,以及夫妻共同房产被转移售卖等书面材料,了解缪某某被遗弃后的生活困难情况,有效固定相关证据,有力指控犯罪。

  (二)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并民事支持起诉。缪某某系身患重病、残疾妇女,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属于检察机关和妇联确定的重点帮扶救助对象,江北新区检察院与南京市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共同为缪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6.5万元,帮助其恢复治疗。2024年9月,缪某某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缪某某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均遭受侵害的残疾人,自身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符合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条件。江北新区检察院受理后,指导其收集证据,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出庭支持起诉,帮助追索扶养费和婚内财产份额。法院依法调解常某某给付缪某某45万元并解除婚姻关系。

  (三)综合治理建章立制,多元帮扶搭建完善共治平台。检察机关通过协调区、街道两级妇联和残联组织,将缪某某纳入关爱残疾困难妇女名单,定期发放慰问物资;帮助缪某某在街道残疾人活动中心进行康复训练,减少康复费用;协调江北新区慈善分会为缪某某对接“苏慈助医”慈善项目,申请医保自费部分90%的补充报销政策。通过办理该案,检察院与区妇联、卫健局和民政局完善沟通机制,会签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协作工作办法》,共同为被家暴妇女等弱势群体搭建多渠道救助帮扶体系。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遗弃罪,依法监督立案启动司法保护。遗弃是严重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权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困难,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符合法定条件的转为公诉案件办理。办理遗弃公诉案件,应注重从犯罪嫌疑人扶养能力、拒绝扶养行为、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等方面收集证据,依法惩治施暴者。

  (二)注重综合履职,协同构建反家庭暴力社会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弱势群体,检察机关注重综合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职能依法履职。注重延伸治理,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完善受害者的多渠道帮扶体系与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案例二

  马某某虐待案

  ——准确认定婚前同居型家庭成员关系依法惩处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虐待罪  精神虐待  婚前同居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夯实精神虐待证据体系。公安机关立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共同会商案件,并提出取证意见。进一步调取二人的外卖记录、网购记录、家居布局等证据,证实二人共同生活情况;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存储照片、证人证言等,证实马某某长期、持续对苗某实施精神虐待;调取苗某因不堪忍受马某某的精神摧残、折磨,多次自杀抢救的诊疗记录以及苗某与马某某相识前后性格变化等证据,有力证明了马某某的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厘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某某、苗某二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年的时间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结合二人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确认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监控其行踪与通讯,侮辱苗某人格、贬损苗某价值,对苗某实施情感操纵,应认定为虐待行为。且该精神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残忍性,最终致苗某精神崩溃,服药自杀身亡,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马某某对苗某长时间、持续性的情感操纵、情绪发泄等精神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身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虐待罪。

  (三)开展释法说理,被告人认罪服法。案件办理过程中,马某某辩解自己并无虐待行为,苗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辩护律师亦作无罪辩护。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多次向被告人释法说理,被告人最终准确认知法律规定并反思自身行为,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服法。

  【典型意义】

  (一)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二)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行为人持续采取情感操纵、无端谩骂、侮辱人格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被害人不堪忍受行为人长期的精神虐待而自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三

  伏某故意伤害、拒不执行裁定案

  ——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拒不执行裁定罪监督刑事立案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故意伤害罪  拒不执行裁定罪  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伏某(男)酒后在家中与妻子李某发生争吵并殴打李某,报警后双方和解,李某未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向伏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11月6日,伏某因琐事再次殴打李某,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要求对既往被家暴的伤情进行鉴定。同年11月13日,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伏某对李某以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次日,伏某即违反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殴打李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经鉴定,李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2023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伏某立案侦查。2024年3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伏某决定逮捕,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拒不执行裁定罪。2024年7月2日,检察机关以伏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数罪并罚,判处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依法决定逮捕。检察机关在办理伏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伏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李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通过听取被害人、公安机关意见,走访亲属、邻居了解情况,经评估认为伏某多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决定逮捕。

  (二)监督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裁定罪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对故意伤害罪审查中,发现伏某还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故对此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审查,认为伏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且情节严重,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裁定罪立案侦查。

  (三)多措并举化解积怨矛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伏某与李某婚姻矛盾难以调和,但双方因财产分割原因迟迟未能解除婚姻关系。检察人员经了解双方诉求并充分释法说理,联合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多方调解,引导双方化解积怨,促成共同财产合理分割,自愿签署离婚协议。被害人亦对伏某予以谅解。

  (四)制发检察建议,共建数据共享机制。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深入调查研究,研发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法律监督模型”,根据模型发现的线索,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5份。与区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妇联以及公安机关建立“共享妇女被侵害信息数据工作机制”,协同构建妇女权益保护屏障,推动“治罪”向“治理”延伸。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作为保护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规范适用,维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权威。应注重有效衔接行政执法、民事裁定与刑事司法程序,共同形成打击家庭暴力犯罪、保护妇女权益合力。对于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监督,推动拒不执行裁定罪在反家暴领域的准确适用,有效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刚性,推动形成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拒不执行裁定罪”阶梯式惩治与全链条保护体系。

  案例四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强化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形成有力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故意伤害罪  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  因果关系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与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36岁)系夫妻,杨某某酒后曾多次对妻子刘某某施暴。2022年7月26日21时许,杨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其家附近饭店吃饭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聚餐结束后二人回到家中,因言语不和,杨某某用不锈钢簸箕、钳子等工具击打、钳夹刘某某胳膊,用手掐、扇刘某某脖子和面部,并用脚蹬、踹刘某某臀部、背部。打完后,见刘某某倒地不起,向其身上泼了盆水。随后,杨某某准备睡觉,临睡前发现刘某某坐在卧室床上哭泣。早上9时许,杨某某醒来后发现躺在床上的刘某某仍在呻吟抽泣,再次向刘某某身上泼凉水。后见刘某某没有呼吸,遂打电话叫来自己的父母。其父亲到达案发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杨某某的哥哥打电话报警。120医护人员赶来抢救时发现刘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系因创伤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

  2023年1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杨某某上诉,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聚焦疑点,引导侦查取证,完善指控犯罪体系。本案案发现场仅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二人,被告人又因处于醉酒状态,对案发时的行为记忆模糊,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一是深入调查被告人的家暴原因、次数及以往对被害人刘某某造成的身体伤害情况,查明案件起因并准确区分新旧伤情。二是要求对被害人身体损害特征与案发现场扣押的不锈钢簸箕、钳子等作案工具进行鉴定,明确暴力行为与身体损伤的因果关系。三是核实被告人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等情节。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曾多次酗酒后对被害人实施家暴,现场扣押的带有被害人血迹的钳子与被害人右上臂外侧“八”字排列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准确认定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据链。

  (二)围绕关键证据,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准确认定死亡原因。本案中,被告人供述其拳打脚踢、使用金属不锈钢簸箕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而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系创伤性休克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需查明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检察技术部门开展技术分析:经法医病理检验,被害人体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多次打击所致,拳打脚踢及不锈钢簸箕击打可以形成,并出具了法医病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强化了被告人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出庭支持公诉,有力指控家暴犯罪。针对庭审中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避重就轻、闪烁其词,对实施伤害的手段和方式等关键事实未如实供述等情形,公诉人以完整证据链为依托进行举证、质证,有力指控犯罪。同时,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依法获得赔偿。一审刑事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仅为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二审检察官有力指控被告人的主观伤害故意,使用工具实施殴打的行为与被害人伤情特征相符合,并结合技术性证据审查证明因果关系,证明其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伤害性。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

  【典型意义】

  (一)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完善证据链,提高指控质效。针对案件审查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检察官要加强融合履职,在加强基本证据审查的基础上,积极与技术部门协作,通过关键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等方式,全面、准确指控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依法严惩家暴行为,惩治犯罪与保障权益并重。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引导侦查、技术协作等方式完善证据链,依法严惩施暴者,强化法律威慑力,坚决对家暴行为“零容忍”。在追诉该类犯罪过程中,可以在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家属意愿的前提下,依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五

  冯某甲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依法惩治严重家庭暴力犯罪以支持起诉撤销加害者监护权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撤销监护权

  【基本案情】

  妻子卜某某因与丈夫冯某甲长期感情不和,多次提出离婚,二人矛盾与日俱增。2023年10月26日,冯某甲在家中受到卜某某言语唠叨的刺激,暴怒之下持菜刀对卜某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连砍10余刀。其女被害人冯某乙(13岁)在制止过程中亦被冯某甲砍伤头部、手臂等部位。冯某甲以为被害人卜某某已死亡,遂停止砍杀并走到屋后池塘处欲自杀。公安机关接到邻居报警后赶至现场,冯某甲闻讯回到屋中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卜某某头面部、双上肢、左髋部多处受伤严重,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冯某乙双上肢、头面部、右膝不同程度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4年2月18日,卜某某申请撤销冯某甲对女儿冯某乙的监护人资格,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同年3月7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冯某甲对冯某乙的监护资格。

  2024年4月9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冯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冯某甲提出上诉,2024年8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固定关键证据,精准指控犯罪。检察机关通过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补充查证冯某甲持刀砍伤两名被害人的动机、作案时精神状态、微信聊天记录、作案工具等证据,准确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犯罪,依法批准逮捕。对冯某甲称仅具有伤害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冯某甲使用作案工具为锋利刀具,被害人倒地后仍连续砍杀、刀口位置为要害部位,证实冯某甲主观恶性强、手段残忍,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

  (二)依法支持起诉,撤销加害人监护权。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卜某某 “希望撤销冯某甲不适格监护权,追索侵权赔偿”的诉求后,经全面分析认为冯某甲具有不适格监护的情形,且卜某某身心遭受重创后卧病在床,确有支持起诉必要,遂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被害人卜某某申请撤销冯某甲对女儿监护权的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冯某甲对冯某乙的监护人资格,避免未成年人再陷入被家暴的风险。

  (三)联动救助,形成帮扶合力。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衔接社会支持体系,协调当地司法局为卜某某、冯某乙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获赔损失23万余元;针对卜某某因伤致贫、独立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困境,浏阳市检察院与长沙市检察院启动联合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有效缓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联合专业心理咨询机构为卜某某及未成年被害人冯某乙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缓解家暴创伤,重建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一)坚持严的基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家务事”,是践踏公民人身权、人格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及家庭矛盾案发根源,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和犯罪主观故意,准确适用罪名,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从严惩治严重家暴犯罪,守护家暴受害者生命和尊严。

  (二)坚持综合履职,全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由“刑”到“民”,支持监督撤销加害人监护权并提起民事侵权之诉,防止妇女儿童受到二次伤害。用好用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帮扶措施,在依法严惩家暴犯罪“硬手段”的基础上,以司法温度、社会关爱的“软环境”,帮助家暴受害者走出阴影、重拾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