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监管部门对7家退市公司“出手” 杜绝“一退了之”💥

发布时间:2025-11-03 07:51:24 来源: 秀目传媒

  

  证券日报记者 吴晓璐

  10月31日晚间,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程”)等2家退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10月份,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对7家退市公司出手,其中4家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家公司股东被立案调查,1家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说明监管部门坚决执行“退市不免责”,杜绝“一退了之”。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郑登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方面,说明“退市不免责”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监管常态。从严监管已经贯穿到企业上市、经营、退市的全周期,这将全面提升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净化资本市场生态。另一方面,也说明证监会通过严厉打击虚构业务、滥用会计政策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坚决做到监管“长牙带刺”。

  坚决执行“退市不免责”

  泛海控股因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于2024年2月份摘牌退市。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2年至2023年,泛海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8笔融资合同发生违约,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北京证监局罚款合计840万元。

  青岛中程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于今年7月21日摘牌退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17年至2022年财务造假,以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等,青岛中程及公司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罚款合计2060万元。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健康”)、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2家退市公司则是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江健康因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江苏证监局拟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罚款5330万元;江苏阳光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江苏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30万元。

  10月24日晚间,金鹤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简称为贵人鸟)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完成增持承诺后仍然在退市板块披露将继续按照增持计划增持公司股份,被福建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则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韩乾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一个月有7家退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或处罚,透露出监管部门对退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信号,秉持“退市不免责”原则,对退市公司及责任人的违法违规问题一追到底。监管部门正持续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意味着退市绝非责任的终点,严监管威慑力足以让潜在违法者望而却步,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秩序。

  “一案双罚”精准追“首恶”

  从上述4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司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实施“一案双罚”,既追究公司责任,也追责“关键少数”,精准严打“首恶”。

  如长江健康控股股东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发集团”)组织、指使实施对长江健康的资金占用,还组织、指使实施长江健康全资子公司长江润发(张家港)机械有限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导致长江健康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拟对润发集团罚款1500万元,拟对长江健康原董事长和现任董事长分别罚款1200万元。此外,江苏证监局认为2人决策实施对长江健康的资金占用,是长江健康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控股股东润发集团组织、指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拟对2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韩乾表示,“一案双罚”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全面地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这不仅可以对公司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规范运作,还能对相关责任人形成有效约束,避免其滥用职权、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在郑登津看来,一方面,对公司和多名相关责任人同时罚款,能够明确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的具体责任,避免公司将责任全部归咎于个别人员或公司整体,促使公司内部各层级人员都更加重视合规运营,增强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一案双罚”有利于形成有效震慑,双罚制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既对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又对相关责任人的个人利益和职业声誉产生影响,能够有效减少公司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韩乾认为,这对退市公司严监严管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打破“一退了之”的侥幸心理,警示上市公司敬畏规则,维护市场公平性,同时,还强化了投资者保护,通过追责行动与资金追回同步推进,降低投资者因公司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此外,还能完善市场生态,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促进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助力高质量发展。

  立体化追责持续强化

  在行政处罚常态化背景下,对退市公司的民事追责、刑事追责也逐渐增多,行民刑立体化追责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强化监管威慑力,真正做到监管“长牙带刺”。

  如9月份,退市公司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投资者被法院判决胜诉,该案还被法院选作示范案件。

  10月15日,退市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秘刘某华,以及子公司董事长刘某山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两人因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均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在常态化退市机制持续深化的同时,投资者保护也随之加强。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健全退市过程中中小投资者保护。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引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

  “健全退市过程中中小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度。”韩乾表示,通过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推动先行赔付制度化等措施,可以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索赔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让投资者在面对公司退市时能够“退得安心、赔得及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