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24 13:44:45 来源: 楚天都市报
应聘货运司机,咋就成了企业的“合作方”?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不能试图以“合作”为名规避法定义务
工人日报记者 赵昂 本报通讯员 吴玉娇
从河南来到江苏工作的高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明明是去应聘司机,最终签下的却是一份合作协议,成了物流公司的“合作方”,并交了4000元押金。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别的合同纠纷案,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并判决物流公司返还高先生车辆押金4000元。
不到1个月车就被收回
2024年8月,高先生通过在线招聘平台联系上了苏州的一家物流公司,应聘货车司机职位。“只需驾驶资质,无需租车买车就可以月入过万元”的招聘信息令高先生心动。通过应聘后,高先生于同年8月11日与物流公司签了定车单,定车单载明押金为4000元。
两天后,物流公司又与高先生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企业根据物流行情和货运司机招聘情况,同意高先生驾驶企业指定的车辆,合作期限从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11月13日,高先生可通过与公司合作的线上货运平台接单派送,完成公司的指标任务,工资由公司发放。
2024年8月14日,高先生开始从事运输业务。然而,还不到1个月的时间,公司就以高先生的流水未达到考核标准将其驾驶的车辆收回,向其转账2000多元的分成后,拒绝归还押金。其间,高先生的平台流水为8000余元。
高先生认为,自己是通过网上的招聘信息去应聘司机的,在物流公司的诱导下签订了定车单和合作协议,对这些文件的内容并不了解。而且,应聘通过后公司并没有进行培训,导致自己无法熟练操作平台系统,最初允诺的各种福利公司也未兑现。气不过的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得知被起诉,物流公司提起反诉,认为高先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公司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车辆押金,此外,还要求高先生支付由于流水未达标、有责消单等产生的扣款。
以“合作”之名规避用人单位责任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高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作协议具有车辆租赁、劳务派遣、业绩对赌等多重复合属性,协议规定了高先生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公司通过指定接单平台、强制流水指标和收入分成模式,实现了对其的劳动管理,却又以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非劳务关系亦非劳动关系”,其实质是以“合作”之名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
此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案涉合作协议的文本由物流公司拟定提供,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前物流公司已履行充分必要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存在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情形。例如,考核细则中要求司机每天在线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8点,否则将每次扣除50元,该工作时长远超劳动法规定的每日8小时的标准,且未支付加班费。合作协议考核细则、违约责任均为单向罚责,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相关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劳动者签协议时要仔细审读条款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物流公司取回案涉车辆,表明物流公司不再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先生亦确认合作协议已解除,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已解除,高先生对合同的解除并无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返还高先生车辆押金4000元,驳回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双方均未再上诉,高先生已拿到了车辆押金。
该案裁判结果对规范新业态用工市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法官提醒,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实质而非形式,用人单位不能试图以“合作”为名行劳动管理之实规避法定义务,制定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精神,不得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义务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也不得随意推诿作出的承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单方设定不合理考核标准。
对于求职者来说,在面对新兴业态中的“合作”机会时,务必保持审慎,应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收入构成、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在签署任何协议前要仔细审阅条款,特别是涉及押金、保证金、业绩考核和单方解除权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注意保留招聘沟通记录、工作安排凭证、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在发生纠纷时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