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工价、克扣拖欠工资……警惕“黑中介”坑骗劳动者🌔

发布时间:2025-08-25 11:21:49 来源: 九派新闻

  

  警惕“黑中介”坑骗劳动者(金台视线)

  劳务中介,一边对接用人单位,一边联系劳动者,通过提供信息服务,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帮助劳动者就业,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情。然而,一些劳务中介采取虚报工价、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方式,侵害劳动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有劳动者实发工资远低于劳务中介的承诺,还有的被克扣或拖欠工资

  近日,本报接到读者张亮军的来信,讲述他被劳务中介欺骗又投诉无果的经历。

  去年5月底,张亮军在某直聘网结识了一名劳务中介,对方介绍了一份在江苏苏州市某新能源家电企业的工作,工价每小时26元。他到苏州后,却和另外21人被安排乘坐大巴车到了安徽滁州市某家具厂,工资变成每月4500元,合每小时16.6元。有人当场退出,张亮军考虑已花不少路费,便留下来工作。

  “工厂的劳动强度不小,经常加班到深夜,有人因此离开了。每隔几天劳务公司就会送来一车人,而他们也都是被每小时26元工价骗来的。”张亮军说,最初听说干满4个月可以转正,坚持了4个月后,劳务中介又说还要再做2个月,他才发觉又被骗了。他曾向相关部门投诉,但一直没有结果。“这就是我一段辛酸的打工经历”,张亮军表示,希望媒体关注劳务中介问题。

  和张亮军一样,不少读者反映自己被劳务中介打着高工价的幌子,骗到工厂做工,结算工资时却发现,实际工价低得多。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其中的部分读者。

  今年5月,吴先生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结识了一名劳务中介,说好每小时30元到安徽芜湖市一家工厂工作,结果他被这名劳务中介转介给第二个、第二个又转介给第三个。当他与第三个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已经变成每小时18元的合肥某企业。

  江苏苏州市的赵先生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今年6月,他被一名劳务中介转手,最后到江苏南通市某企业干活。“第一个劳务中介告诉我日结300元,结算工资时第二个劳务中介却说是周结300元。”赵先生说,无奈之下只能接受周结工价,可即便如此,自己还被拖欠了3300元工资。

  今年3月,云南文山的马先生在短视频平台上刷到劳务中介的招聘广告,联系对方后他被介绍到广东东莞市一家工厂工作。马先生说,合同规定3个月工期,但也明确只要干满一整月就可结算工资。可他干满一个月要离职时,劳务中介却要扣他的工资,但提出如果换工厂干满3个月就可以不扣工资。马先生由此又进入另一家工厂干活。“干满3个月准备离职时,工资不但没补,还被拖欠。我多方投诉,只要回了6500元,还欠我4500元。”马先生说。

  湖北襄阳市的陶先生则反映,“去年9月,我在一家网络招聘平台上看到广告,就联系了对方。对方把我推给了一家劳务中介。我随后被介绍到一家智能装备企业干钳工。9月的工资给了,10月的工资一直没给。我去要钱时,用工企业给我看了他们和劳务中介的转账记录,显示没有任何拖欠。原来是劳务中介把我们的工资私吞了。”

  陶先生和另外两名工友一起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这家劳务中介根本没到庭。“我们胜诉了,仲裁庭却跟我讲,虽然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可如果这个劳务公司的账户上没有钱,强制执行也没用,我们还是拿不到钱。”陶先生无奈地说。

  北京元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恩相律师认为,劳务中介以高工资诱骗劳动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此外,劳务中介以各种理由克扣工人工资更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吕恩相说。

  一些“黑中介”可从劳动者的工时费、体检费、住宿费中拿回扣

  为什么这些劳务中介要求劳动者干满3个月?为什么在一个工厂不满3个月,能到另一家工厂干满3个月来完成时间额度?

  采访中,不少劳动者提到劳务中介按“人”拿回扣的问题。江西新余的黄先生告诉记者,今年4月,他被一名劳务中介介绍到一家企业工作,但对方承诺的补助并没有发放,劳务中介也失联了。他向有关部门投诉,那家劳务公司负责人却称公司没有这名员工。“我后来从其他工友口中得知,劳务中介的工作人员每介绍一个人干满3个月,都可以拿到2000元的‘人头费’。”

  这些被劳动者称为“黑中介”的劳务中介为了拿到回扣,采用虚高工价诱骗劳动者、变换工作单位、以克扣工资为手段要求干满一定期限等多种方式以达到“回扣标准”,甚至从劳动者的工时费、体检费、住宿费中拿回扣。

  山西朔州市的郭先生告诉记者,今年4月他在某求职网站上发布求职信息,有劳务中介和他联系,介绍他到陕西西安市某企业做技术员,面试后要求他到陕西某医院体检,而后却要他到重庆某电器公司工作,名义是培训学习,工资也从最初说的5500元减到3300元。他觉得被骗了,“体检时我就感觉他们像是拿回扣了,入职哪需要检查那么多项目?”郭先生说。

  在社交媒体上,一名安徽阜阳市的网友分享了自己从事劳务中介的经历:他们主要通过一些平台进行招聘引流,让求职者去厂区集合点面试,方便收取100元到300元的押金;介绍的是一家企业,入职的却是另一家企业。一些求职者考虑已经花了一些钱,决定留下来干活。这样一来,只要劳动者入职了,劳务中介就会有提成收益。

  经多方寻找,记者采访了曾就职于河南郑州市一家劳务中介公司的张新(化名),他向记者讲述了一些内幕。

  “比如,某电子企业高薪招聘150人,这是真实信息。但劳务中介会找来2000名求职者到工厂走一圈。”张新说,“2000人交的路费、住宿费、体检费,甚至三件套被褥钱,劳务中介都可以从中拿到回扣。”

  张新进一步透露,这些回扣赚完后,劳务中介会告诉求职者,面试没通过,还有另一家企业可以试试,当然这家企业工资低得多。“只要求职者上了大巴,劳务中介就能赚‘人头费’了,每人大概300元。”如果求职者干满了7天试用期,继续在这家工厂干活,劳务中介就可按劳动者工时继续拿提成,“每个工时0.5元,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一天干12个小时,中介人员可以拿到6元。”张新介绍。

  那么,这些劳务中介以回扣或提成方式,从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或求职过程中获取收益,是否合法合规?

  吕恩相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务中介作为中介人,应如实向委托人和劳动者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劳动报酬的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更不能将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报酬据为己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如果劳务中介公司同时也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话,则其不得在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过程中,以吃回扣的方式克扣劳动者的报酬。如果劳务中介存在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严厉打击。”吕恩相说。

  加强规范监管,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劳动者权益

  采访发现,上述劳动者在发觉自己被骗后,有的自认倒霉,有的想维权,却面临不少困难。究其原因,一方面,不少劳动者是与作为中介的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非用工企业;另一方面,有的劳动者被多个劳务中介转接,根本不知道该投诉谁,当初介绍工作的劳务中介人员常常会“失联”。

  那么,对于这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招聘的劳务中介,平台是否有处理办法?经一名受骗劳动者同意,记者以劳动者朋友的身份进行了投诉。

  投诉后,网络平台要求提供劳务中介的相关信息。记者提供了劳动者给的劳务中介公司名称以及当时对接工作人员的手机号,但是该网络平台客服回复,“无法查到对方的相关记录”,随后转入了电脑客服,对话结束。

  记者采访的几名劳动者也表示,他们都曾向网络平台进行过投诉,有的回复表示无法联系到劳务中介,有的表示只能将被投诉的劳务中介公司招聘信息下架,并不能帮助他们追讨拖欠的工资,也不能提供其他维权帮助。而张新也向记者透露,那家劳务中介公司要求他提供个人、亲戚朋友的手机号,用来在某直聘平台注册账号,交给公司使用,离职时也不还给本人。

  “网络招聘,有方便快捷的优点,也存在真伪难辨的陷阱。对网络招聘既不能污名化,也不能麻痹大意。尤其是钱多、事少、待遇高的职业,工友们一定要多加辨识,防止上当受骗。”吕恩相认为,网络招聘平台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对入驻平台的劳务中介相关资质严加审核,并及时响应劳动者的投诉,对投诉较多的“黑中介”进行快速处理,避免坑骗更多劳动者。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进入工厂之前,应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将中介承诺的工价、补贴、能否转正等内容用书面合同固定下来。这样既可以约束中介机构,也可以为未来维权提供合同依据。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主体。如果中介要求多次签约且前后签约的合同主体不一致,或者中介要求和多个合同主体签约,一定要问清原因,多加留意。”吕恩相说。

  有读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中介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尤其要严厉打击劳务中介在网络上的违规招聘行为。实际上,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比如,今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2025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专项行动重点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款,不依法参保。同时提出,加强大数据比对和舆情监测,大力推广网络巡查,畅通各类维权渠道,集中查处并向社会公布重大典型案件。

  针对劳务中介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读者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劳务中介白名单。“应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投诉机制。如多名劳动者对某劳务中介投诉,应对这家劳务中介公司深入调查,一旦查实,公司相关人士列入重点监察名单。”河南漯河市读者张昭建议。

  读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及时准确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各类就业服务信息,拓展对劳动者,尤其是异地就业劳动者的服务保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蒋卓群参与采写)

  本报记者 赵 兵 孙立极

  《人民日报》(2025年08月25日 第 07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