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撞,丈夫拦车致对方受伤得赔40万元? ♑️

发布时间:2025-08-28 06:51:27 来源: 城市观察员

  

  妻子被撞,丈夫拦车致对方受伤得赔40万元?

  上海杨浦法院:适用民法典自助行为应免责

  本案中,被告在面临不法侵害且可能事后无法救助的情况下,判断原告车速不快,停车出手拦停原告驾驶的非机动车,拦停后无其他过当行为,应认定为采取了合理措施,未超过必要限度。

  被告所救助的权益对象是其配偶,其配偶无法即时拦截和阻止不法侵害,且两人同在事故发生现场,故被告的拦停行为系保护夫妻二人共同权益,仍在自助行为的内涵范畴。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予以免责,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典型案件】

  □ 本报报道组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上海市民朱女士立马拍照发给家人和邻居们。如潮水般的祝贺,让她和丈夫悬着近三年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朱女士还清晰地记着,那个下午,她骑电动自行车被后面的人超车撞倒,丈夫追上去拦停想要逃走的肇事者,不料电动自行车失衡,直接将对方的腿压骨折,遭到40余万元的巨额索赔。

  “对方在法庭上说得头头是道,但我们始终相信法院会有公正的判决。”朱女士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回忆说,为了他们这个案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前前后后开了好几场研讨会,最终确定她丈夫的行为是自助行为,还了他们一个公道。

  拦车致伤引争议

  打开监控录像,宽阔的马路上车辆络绎不绝,一旁的非机动车道上突然驶出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紧跟着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从后方超车,将白车连人带车撞倒在地,黑色电动自行车车主往后看了一眼,便扬长而去。

  “这是原告老付撞倒被告袁先生妻子的过程,路口监控完整记录了下来。交警还查明,老付在事发前饮用半瓶啤酒,事后又逃逸,认定老付在该事故中负全责。”本案承办法官冯娇君向记者展示了这段监控视频。

  然而随着老付骑车离开,被告袁先生上前拦截的场景正好被绿化带挡住,监控没有拍下来。交警认为,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就没有现场处置。

  老付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不小心将朱女士撞倒,袁先生故意殴打致其骨折。派出所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老付的伤情,结果表明,徒手打击很难形成这种伤情,应该是由电动自行车压砸导致的,遂未予刑事立案。

  而后,老付又将袁先生诉至法院,称袁先生突然拦下自己,并拽电动自行车车头和自己的胳膊,导致自己被电动自行车压砸受伤,袁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0余万元。

  袁先生称,当时自己和妻子各骑一辆电动自行车,自己在前,妻子在后,突然听到妻子大喊“有人撞人了”,对方骑着电动自行车没有停下来的意思,便上前拦阻。如果自己不及时拦阻,肇事者就要逃跑了,况且当时只是拉住对方的电动自行车车把,没想到对方会连车带人摔倒在地,看到后果这么严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

  “从朴素的价值观来看,丈夫在妻子被撞后,及时拦住对方确实合情合理,但造成严重的损伤后果也是事实。”冯娇君坦言,刚接到这起案件时,看到被告妻子并无大碍,而原告确确实实受了伤,如果按照一般侵权原则赔偿,与情理不合。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必要救济合法理

  回忆起第一次进法院的场景,朱女士仍记忆犹新。“我们当时就认为自己没错,如果是个陌生人被撞了,我老公也会拦下逃逸者,这都算见义勇为了,为什么帮自己的老婆就错了?”

  虽说如此,她和丈夫接到法院传票后,有过担忧,也有过怀疑。他们一遍遍征求周围人的意见,下班之后,有空就和邻居们聚在一起讨论这个事情,大家都觉得,“该拦车,要不然肇事者就溜之大吉了”。这更坚定了他们应诉的态度。

  经过深入的案件研判,冯娇君认为,民法典确立的“自助行为”制度,或许可以适用于此案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然而本案中的被告并非直接受害人,拦停的也不是财物,因此需要对法条大胆地扩大解释,我当时心里直打鼓。”冯娇君说,为此,她将案件提交至专业法官会议,当时大部分人认为要考虑判决结果与社会公众朴素正义感的契合度,分管院长也提出本案适用自助行为免责的可能性。

  接着,杨浦法院依托院校合作机制召开自助行为适用研讨会,邀请法学专家共同参与案件研判,展开了严谨的学术论证,明确了本案适用自助行为的可行性。

  自助免责扬正义

  经过深入的研讨论证,针对谁有权实施自助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与受害人存在利益相关性或一致性的其他人,也可以实施自助行为。袁先生与朱女士是夫妻关系,袁先生看到妻子被撞倒,出手拦停肇事者,是为了保护夫妻二人共同权益,符合利益一致性,可以纳入自助行为的范畴。

  针对适用范围的问题,法院认为,在面对不法行为时,合理的自我保护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本案原告不法侵害在先,被告在针对不法侵害并可能事后无法救助的前提下,出手拦停原告,拦停后并无其他过当行为,并及时报警,可以认定采取了合理措施。

  综合上述分析,杨浦法院成立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9天后,判决书寄出,法院判决袁先生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对原告老付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驳回老付全部诉讼请求。鉴于被告袁先生自愿补偿原告老付2万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直到收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我们才知道自己胜诉了,当时特别开心,很快就把这个消息分享给亲朋好友。大家都说,法院不会冤枉好人,以后该出手时就要出手。”朱女士至今仍难掩喜悦,她和丈夫计划,一定要给法院送一面锦旗,感谢法院弘扬了正义。

  此案的审理,不仅释明了自助行为法律适用情况,还将自助行为的主体适当扩大为本人及近亲属。冯娇君同时提醒,为了保证自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自助行为实施完毕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此伸张正义、惩治不法。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周斌 陈磊 本报见习记者 王宇翔)

  【法官笔记】

  法律和老百姓的朴素正义观是一致的

  □ 冯娇君

  刚翻开卷宗,案情便牵动心绪。原告撞伤被告妻子后逃逸,被告拦停行为于情于理皆站得住脚。凭朴素正义感,原告受伤当属咎由自取;可被告妻子无伤而原告伤情属实,让被告赔偿似乎也说得通。

  调解室里,被告一句追问让我猛然怔住:“法官,若被撞的是陌生人,我拦停逃逸者算不算见义勇为?”这一问敲碎了我的“伤者有理”惯性思维——如果只是一个路过的陌生人,不顾自身安危拦停肇事者,这份勇气难道不该受法律保护、社会赞扬吗?我警醒自己,必须回归法律框架,寻找公正标尺。

  深入研究案情时,“自助行为”四字让我豁然开朗。在民法典中,私力救济包含自助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后两者针对“正在进行时”,与本案不符,而自助行为的“事后性”特征恰好契合。

  可兴奋转瞬被浇灭:法条规定“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本案中被告并非直接受害人,拦停的也不是财物。这般扩大解释,我能准确把握吗?希望之火顿时摇曳。

  基于这些考量,我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会上,同事们的智慧碰撞出火花,尤其是分管院长一语点破本案适用自助行为免责的可能,如灯塔照亮航程,给我指明方向。随后,我院借助院校合作机制召开研讨会,学界大咖的真知灼见,让我对适用自助行为的可行性与正当性,从犹豫转为坚定。

  为确保裁判尺度精准统一,也为充分考量判决的社会导向意义,我申请转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的民主氛围与层层把关,为自助行为制度的突破性适用筑牢了根基。

  法槌落下,被告的免责主张获支持。他和妻子眼中那份由衷的感激直击我心,沉甸甸的成就感涌遍全身。更让我心潮澎湃的是案件引发的社会反响,这个普通小案竟意外引发群众共鸣,说明法律和老百姓的朴素正义观是一致的。每当念及此,成就感便愈发滚烫。

  我深切体会到,这纸判决不只是法律文书,更将法律的理性之光与人心深处的朴素正义感紧紧相连。这份连接,让办案时所有探索的艰辛,都化作了最值得的回响。

  (作者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

  每一次挺身而出都应该被善待

  【专家点评】

  □ 胡雪梅

  自助行为作为紧急状态下的权益救济手段,是权利人在公力救济难以及时介入时,为守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适度措施。过往司法实践中,其适用多受严格限制,而此案的裁判思路,恰与公序良俗的价值导向形成深度呼应。

  当妻子被撞倒在地、肇事者欲逃逸时,丈夫的拦停行为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自助,更契合社会大众对于“见危不救不可取、挺身而出应鼓励”的道德共识。本案中,如果丈夫放任对方逃逸,不仅受害人将独自承受身体与财产的损失,更会助长“肇事可逃,违法无责”的侥幸心理,这既违背公平原则,也冲击着“守望相助”的公序良俗。从公共利益视角看,制止逃逸是对交通秩序的维护,从道德维度而言,丈夫的举动彰显了家庭责任和社会正义的朴素追求。

  法院以自助行为制度作为依据作出裁判,既明确了行为的合法性,又通过“利益关联者可实施救济”的认定拓展了制度适用边界。这一判决深植公序良俗土壤,既认可公民在紧急时刻的自救权,又以司法导向强化了“守法者应受保护、违法者须担后果”的社会共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此案例的价值不仅在于为类似纠纷提供裁判参照,更在于引导公众,面对不法侵害时,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维权,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广泛宣传此类案件,能够正向引导公众在面对复杂情况时,正当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让法治观念深入人民群众内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从而形成“知法于心、守法于行、护法于勇、用法于智”的法治生态,为构建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注入精神动力。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