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4 11:54:31 来源: 北晚新视觉网
原标题:公司故意不派单致员工工资显著降低
因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公司被判补足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故意减少甚至不派单给劳动者,变相降低其工资,应承担何种责任?记者近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宗案例了解到,法院认为公司行为构成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且导致劳动者的工资显著降低,劳动者对此并无过错,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2020年1月6日,某标准认证公司与何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何某担任认证员。何某2023年8月及之前12个月平均实发工资为11000余元,2023年9月后大幅下降,多数月份不足5000元,其中2024年1月至3月仅为1000元左右。
2024年3月20日,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何某在申请仲裁后起诉,请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等,并另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公司则称,其为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内部协作满意度,自2023年2月起推行由客户经理选择认证员的方式后,客户经理均不愿选择何某为认证员。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标准认证公司向何某支付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9262.15元等。公司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何某被派单量显著降低,工资大幅下降的原因,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在公司。在由客户经理选择认证员的方式实施后的半年内,何某的收入水平并无明显变化,说明该方式不会明显影响其被派单数量及审核绩效奖金,不存在客户经理及客户普遍不愿选择何某为认证员的情况。自2023年9月起,何某的被派单量为何显著降低,直至为零,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应采信何某所述原因,即公司授意客户经理不向其派单。用人单位有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公司通过故意不派单方式变相降低何某工资,何某对此并无过错,其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案涉情况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法官认为,在绩效奖金占比较高,且绩效奖金取决于派单量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控制派单量,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恶意不派单”方式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即使劳动者不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亦可通过该方式降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的基数,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依法分配派单量显著降低原因的举证责任,合理认定“恶意不派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给出否定性评价,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叶小钟 本报通讯员 董广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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