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9 23:08:36 来源: 网易网
法治在线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怎样订立才有效?一文了解
遗嘱订立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家庭议题:遗嘱订立时能否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先后签订了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哪份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的刘老先生和妻子育有三女一子,四个子女虽然都在本地安家,但因工作忙碌,或是常年出差,鲜少能顾及老人生活。而关照老人的责任,大多落到了小女儿的丈夫——也就是老人的女婿李先生的肩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慧:小女婿会经常去看一看老人,小女婿和老人相处得也比较好。
2003年、2019年,刘老先生夫妇相继离世。转年,小女儿刘女士从外地赶回,整理父母遗物,意外在家具缝隙里发现了一式两份的遗嘱,两份内容一致,上面都写着:老两口共有的一套朝阳区房产,由刘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共同继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慧:小女儿为了慎重起见,因为上面也写到了说其中有一份是保存在公证处,后来小女儿又去公证处核对了一下,发现确实老人曾经立过这样一份遗嘱。
原来,两位老人早在1998年就立下了遗嘱并进行了公证,除了处置房产,上面还写着“遗嘱一式三份,两份由小女儿刘女士保管,一份存留公证处”。但或许是担心生前公开引发家庭矛盾,老人将本该交由小女儿的两份遗嘱悄悄藏了起来。到公证处核对信息后,刘女士在家庭聊天群里和哥哥姐姐们说明了情况,她的丈夫李先生也随即表了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慧:小女婿知道了这个情况后,也在家族群里进行了表态,他说非常感谢两位老人对他的信任和认可,也愿意接受老人赠与的财产。
这份“迟到”二十多年的遗嘱打破了平静,刘女士的哥哥姐姐们认为,这处房产应该由两位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他们姐弟四人共同继承,因此他们拒绝配合办理相关的继承手续。协商无果后,小儿女刘女士和丈夫李先生作为原告,将哥哥姐姐三人诉至法院。
刘女士哥哥姐姐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公证处调出来的材料来看,刘女士夫妇对这件事情早在一九九几年就知情。
刘女士的哥哥姐姐直指“遗赠时效”,他们认为,李先生并非法定继承人,其获得财产的行为属于遗赠,而按照法律规定,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遗赠事宜之日起60天内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他们声称,遗嘱中写明“遗嘱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刘女士保管”,说明刘女士及丈夫李先生早该知晓遗嘱内容,因此李先生在群里表示接受遗赠时,早就超过了法定的60天期限,应视为放弃。
而在刘女士夫妇来看,老两口生前从未提及遗嘱一事,直到刘女士整理老人遗物时才偶然发现遗嘱,并告知了大家,李先生在知情当天就明确表示了接受,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
刘女士夫妇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我们应该以尊重老人的遗愿作为认定事实的前提,老人的遗愿在公证遗嘱和笔录中已经体现得非常清楚,他愿意把房子留给两人。第二我们认为在继承案件中,尤其是有法定继承和遗赠的这种案件中,夫妻之间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并不能当然地推定刘女士知晓,即视为李先生知晓。
“何时知情”成为案件关键点
围绕这份迟到的遗嘱,双方各执一词。这份公证遗嘱的效力到底该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从法律上来看这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李先生何时知情这个时间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慧:法律上对于接受赠与是有一个期限要求的,也就是说知道受赠之后60天之内你要去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如果不表示,法律上规定视为放弃。通过口头上书面上等多种方式都可以,因为这种具体表示的方式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法院审理认为,刘老先生夫妇所立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李先生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受遗赠人。现有证据显示,刘女士在微信群发送遗嘱后,李先生随即表示了接受遗赠。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在此之前就知晓遗嘱内容,且不能因为他与刘女士的夫妻关系就推定其早已知情,因此法院认定,李先生在知晓受遗赠的当天,就作出了接受表示,依法有权继承涉案房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慧:从他们家庭关系来看,实际上三女婿对于老人也是平时多有照顾,所以老人将财产赠给他,也是符合一般的情理考量的。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涉案房产由小女儿刘女士及丈夫李先生继承所有。
先后签订两份遗赠扶养协议 哪份有效?
除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也是老人保障晚年生活的重要方式。受赠人需履行约定的义务,才能享有受赠财产。北京的李老先生先后和不同的亲属签订了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到底哪份才有效?老人房产拆迁的660万又该由谁继承?
出生于1939年的李老先生,终身未婚无子女,早年时他一直独立生活。但随着年事渐高,老人的生活逐渐需要他人帮助,而住在隔壁的大侄女常常主动上门照料,还不时将老人接到自家居住。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清波:李老先生觉得大侄女对他比较好,双方正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在2008年的时候去公证处办理了相关的公证手续,明确约定今后由大侄女及女婿负责他的生活起居,将来为他养老送终,并且约定李老先生将去世后的财产,包括他的房产,一并将来都由他的大侄女去继承所有。
此后,李老先生便长期住在大侄女家,直到2017年6月因病去世,后事也由大侄女夫妇妥善办理。2024年,李老先生名下的农村宅院面临拆迁,而高达660万元的补偿款,让平静的生活起了波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清波:当时拆迁小组,包括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拆迁单位,经过调查,走访后认定大侄女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的拆迁总款加起来有660余万。后来李老先生二侄女和三侄女得知情况之后,主张拆迁款有她们的一部分。
原来,2014年,二侄女和三侄女曾将李老先生接走数日,其间,两人瞒着大侄女夫妇,与老人签订了一份新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她们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遗产归二人所有。二侄女和三侄女说,她们也照料过老人,并以此要求分得300多万元的拆迁款。遭到拒绝后,两人将老人的大侄女李女士起诉至法院。
李老先生二侄女和三侄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从2014年的5月18日到2015年这段时间内,二上诉人在长期不间断地履行双方签订的一个扶养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就是说照顾李先生的生活起居,包括就医上也参与了好多。
二侄女和三侄女提交的证据中,除了签订于2014年的遗赠扶养协议,还有几张给老人送饭、去医院看望老人的照片,在两人看来,她们履行了部分义务,因此拆迁款也应该有他们的份儿。对此,大侄女李女士一方并不认可。
李老先生大侄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方所有的照看、探视,还有他们所谓的这种扶养,全是集中在2014年5月18日到2015年的4月8日这段期间,从2015年4月8日之后,你们再也不来了。
老人的大侄女认为,她和丈夫从2007年起就关照老人的生活,2008年与老人签订了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此后,夫妇两人也一直按协议约定照料老人的日常起居。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二侄女和三侄女虽然来看望过几次老人,但发生口角后,两人就再未露面。李女士认为,自己已履行了义务,依照遗赠扶养协议,老人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归他们夫妇所有。为了佐证自己的主张,大侄女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老人住院病历及费用支付票据等大量证据。
后签的遗赠扶养协议能取代前一份吗?
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均约定以生养死葬义务换取遗产继承权。一份是老人2008年与大侄女的协议,一份是2014年与二侄女、三侄女的协议,后签的协议能取代前一份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清波:我们审判的角度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否能够单方撤销。第二个方面就在于法院判断到底谁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简单来说,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合意达成的约定,不能单方随意变更或解除。即便要解除,也需双方协商一致,或通过法院诉讼认定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比如扶养人未履行义务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清波:法院需要审查赡养人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被赡养人主张撤销或者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才能判断这个协议是否依法解除。而本案,二侄女和三侄女,仅仅提交了2014年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但并无证据显示李老先生曾与大侄女儿协商解除过这个问题,没有法律程序撤销第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更关键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是“扶养义务”的全面履行。本案中,大侄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她和丈夫自2007年起至老人去世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日常照料、就医陪护、办理后事等扶养义务。
而老先生的二侄女和三侄女这一方,她们仅提交了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看望照顾老人的照片,且在此期间,大侄女夫妇也还在持续履行与李老先生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不足以证明二侄女和三侄女对李老先生尽到了全面、持续、实质性的扶养义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清波:如果二侄女和三侄女认为他们对老人有付出应该有所回报,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利益上的补偿,而非直接指向老人的遗产。
此外,法院还查明,李老先生曾于2015年写下声明,明确表示继续履行2008年和大侄女夫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综合全案证据,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二侄女和三侄女的诉求,660万拆迁补偿款归老先生的大侄女所有。
遗嘱有六种形式 规范签订不留遗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有六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老人订立遗嘱,如何让身后事不留遗憾?
首先,形式必须合规,务必确保签名、日期、见证人等要素齐全,避免因形式瑕疵影响效力。
其次,财产范围要清晰,只能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
再者,处分意愿要明确,财产分配、继承对象等关键信息要准确表述,确保内容无歧义、可执行。
遗嘱就像是一份兼具法律的严谨与亲情温度的家庭规划书,谨慎筹备,依法订立,才能确保老人的意愿顺利实现。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张慧:老人财产权利通过遗嘱的方式最终进行处理,实际上也是对于他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延伸和保护,尊重老人对于财产自由处置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