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25 22:00:31 来源: 浙江日报
中新网合肥10月25日电 (付敏)服刑人员是否有权回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媒体走进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开展“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集中采访活动。
“这不是特权,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为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助理张志成在讲解已刑满释放的拘役罪犯李某案件时这样回应。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式,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张志成介绍称,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已明确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
2025年7月,李某申请约见驻所检察官,谈话中,他表达了自己的心声:“我真后悔犯罪。母亲重病需要照顾,妻子即将分娩却无人陪伴……我能不能申请回家一两天?”
高墙内的权利应如何保障?
张志成接受采访时说,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实际执行时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落实到位。“我们不能因为害怕担责而不敢作为,更不能让刑法第四十三条‘沉睡’。”
无为市检察院随即依法调查核实李某的在押表现、请假事由、健康情况等,综合分析后初步评估李某社会危险性较低。经与无为市看守所沟通后,双方共同制定监管方案,最终成功保障李某请假回家并安全返回。
检察人员告知拘役罪犯请假回家注意事项。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供图
“难道看守所里只有一个需要回家的‘李某’吗?”无为市看守所教导员金辉说,此次执行“第四十三条”,既是对李某个人境遇的关怀,更是对拘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
以此案为契机,无为市检察院致力于从“个案突破”延伸推进建立“常态化机制”。2025年7月,该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暂行办法》,细化拘役罪犯回家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异议处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权益并重,建立完善派驻检察官信箱制度,规范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工作,依法受理控告举报申诉,保障在押人员生活、学习、休息、劳动、教育等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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