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21 12:54:03 来源: 央广网
以案为鉴
下班后仅占用“几分钟”处理工作 算加班吗?
随着数字化办公普及,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的现象愈发普遍。“隐形加班”算不算加班?劳动者能否主张加班费?
【案件回顾】
小刘于2008年入职某公司,担任上海区域物流仓库计划专员,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公司经常安排小刘在下班后、休息日线上核对物流运营数据、制作数据统计表格等。
2024年9月,因公司经营情况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关于加班费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小刘认为,其在下班时间开展的工作理应被认定为加班。而某公司辩称,公司有加班审批流程,小刘未履行任何加班申请手续。且相关工作操作“仅几分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后小刘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加班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因用人单位安排提供了实质性劳动。
本案中,小刘在下班后开展的工作虽每次耗时不长,但工作内容具体、持续、有规律性,有益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付出相当精力与一定时间,属于实质性劳动,应当认定为加班;其工作内容由上级直接派发,且相关数据统计是公司日常运营的必要环节,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有违诚信,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结合小刘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加班频次等因素,酌情认定加班时长,并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以案为鉴】
数字时代,劳动者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事务的现象日益普遍,侵蚀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沈雯表示,判断是否构成加班,不应仅以用人单位内部审批流程为形式要件,加班审批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挡箭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加班审批制度,是规范加班管理、控制用工成本的手段,但该制度不能对抗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加班劳动的事实。
“相较于传统线下加班,线上加班具有碎片化、隐蔽性强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规避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沈雯提醒,若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其加班是用人单位的实际安排,工作内容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即使未履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加班费支付义务;若加班审批制度长期未实际执行、劳动者因紧急任务无法报批,或用人单位实质安排了非工作时间的工作,仅以“未审批”为由抗辩,不能当然免责。
法官建议,劳动者应树立“留痕意识”,重点保存工作指令、工作成果及时间佐证三类证据。线上加班往往“润物细无声”,务必妥善保存证据原件,避免随意删除。(高清扬、实习生 孟令启)
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