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24 07:20:18 来源: 东方财富网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
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强制执行中发生的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免于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对于《解释》制定的背景,《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认定、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等现实权利冲突。这些权利冲突,主要起因于被执行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分离,即财产权利的“名实不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形势日趋复杂,权利主体的财产外观也呈现出多元化,这些都是导致财产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不能保持一致的重要原因,由此诱发相应法律风险。
因此,完善这项执行救济制度,对于保护真正权利人、打击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明晰裁判规则,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推动解决执行难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细化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及相关诉求合并审理等问题;明确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执行的效力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问题;对几类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通过虚假诉讼妨碍依法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有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滥提执行异议,并通过虚假执行异议之诉逃废债务、逃避执行,进而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防范?
“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为真实权利人提供执行救济,发挥着保护案外人民事权益、保证执行公正的重要功能。”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现实中,个别被执行人试图“钻制度的空子”,为了规避执行、拖延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捏造事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企图规避执行,此类情形应严厉打击,确保执行救济制度不被滥用,真正将有限司法资源用于保护需要救济的实体权益。对此,《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近年来,逃废债务手段不断翻新,逃废债务行为趋于隐蔽和复杂,其中,不动产租赁成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虚假诉讼高发的领域。”该负责人说,债务人为达成逃废银行贷款的目的,通过虚构租赁关系,串通案外人主张租金已一次付清或已经通过以租抵债形式付清,或者倒签租赁合同延长租期、降低租金等,以对抗执行债权。由于租赁权成立并不以租赁合同的登记为生效或者公示要件,被执行人利用租赁合同的内部性,与承租人恶意串通,通过事后虚构租赁合同,降低租金、延长租期以帮助承租人达到长期、低价承租不动产的目的,并从中牟利。
该负责人说,此种行为势必影响租赁物的司法处置价格,进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质上也是一种逃避执行的虚假诉讼行为。对此,《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真实承租人必须符合法定事由才能排除不带租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带租强制执行提出异议并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在案证据查明系虚假诉讼的,依据《解释》第二十一条予以处理,彰显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该负责人说,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案外人异议所依据事由发生原因、时间、地点、真实内容和法律性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占有、使用等实际权利,权益取得是否导致被执行人责任财产重大不当减少,案外人经济状况、支付对价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是否存在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认真查明案外人相关情况的具体细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对执行标的进行实地查看、入户调查,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同时,人民法院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线索移送会商工作机制,有力打击虚假诉讼不法行为人。《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等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致使执行标的无法执行或者价值减损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通过上述规定,将案外人等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责任予以明确。
《解释》自7月24日起施行。此外,最高法还发布了6件相关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