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绕路送娃遇车祸不予认定工伤 ☯️

发布时间:2026-02-25 18:02:44 来源: 闪电新闻

  

  上班途中绕路送娃遇车祸不予认定工伤

  两审法院判决属于日常通勤合理延伸撤销人社局决定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庄园

  在上下班的途中绕一小段路接送孩子,是很多家长的常规操作。可如果在接送孩子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的家长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

  2024年10月8日6时许,陈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学。孩子就读的学校位于陈某家东南方向5公里处,单位则在陈某家东北方向4.5公里处,学校与单位之间由一条南北向的主干道连接。每天,陈某都会先送孩子上学,再从学校前往自己的工作单位,全程用时共约35分钟。

  这天,陈某刚骑到学校门口,就遭遇了路边一辆小汽车的“开门杀”,交警认定,小汽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陈某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手第四掌骨骨折等。10月29日,陈某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人社部门经调查后认为,陈某在送孩子上学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路线不属于陈某正常的上班路线,且陈某不能证明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陈某不服该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所在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7点30分,其日常的通勤工具是电动自行车,上下班途中需要接送小孩上下学,单位的部分领导与同事知晓这一情况。

  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线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原告发生事故的时间为上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送小孩上学的路线虽然相较直接从家出发到单位的通勤路程时间有所增加,但未严重偏离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且与其通常上班路线相符。最终,法院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期人社局对该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陈某所在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争议焦点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接送孩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通勤事故类工伤认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通常会围绕合理事由、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三个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合理事由,职工上下班途中接送未成年子女上下学,系履行家庭责任的必要行为。此类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对通勤路线作出的调整,属于日常通勤的合理延伸,不宜简单视为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时,接送子女上下学等日常生活必需事项,可以作为认定合理事由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合理事由成立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审查绕道行为是否处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范围内。行政机关在认定时,应结合职工出行目的、通勤习惯、路线偏离程度、时间延长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职工在上下班过程中,为接送子女而选择的路线若未严重偏离其主要通勤方向,未明显增加通勤时间,且与其日常通勤模式相符,则可能被认定为合理路线。反之,若出行目的不是上下班、绕道距离过远、时间过长,或事由不属于日常生活必需,则可能影响相关认定。

  法官表示,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对“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界定体现了立法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工伤保险参保义务,建立健全职工通勤信息备案机制,提升用工管理规范性。职工如因生活需要而调整通勤路线,应主动向单位说明情况,并注意保存能够反映通勤习惯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配合行政机关查清事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