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6 06:09:10 来源: 半月谈
中新网深圳9月5日电 近日,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与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在深圳前海联合召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闭门研讨会,邀请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管部门以及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专家、行业企业代表等二十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围绕跨境电商“刷单炒信”的行为表现与危害、域外效力条款的法理基础与实施路径、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难点与对策、平台治理与社会共治等议题开展研讨。与会专家认为,跨境电商已成为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刷单炒信”黑灰产业链扰乱境内市场和国际竞争秩序,亟需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统筹境内与境外、行政执法与司法、外部治理与平台自治,推进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落地。该法第9条第2款进一步完善了刷单炒信行为的行为模式;第21条赋予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职责;第40条增设域外效力条款,为行政执法机构依照该法规制跨境场景中发生于境外但对境内市场秩序和相关主体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管辖权依据。
与会代表结合实践指出,跨境“刷单炒信”呈现出表现形式更隐蔽复杂、技术含量更高的行为态样,故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款增加“虚假评价”行为模式,为认定“真买假评”的“刷单炒信”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相互独立,满足其一,均可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对于非典型的“刷单炒信”行为,第9条第2款规定的“等方式”则为此预留了法律上可适用的弹性空间。对于使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刷单炒信”行为,不仅可能涉及第9条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基于技术手段的破坏性及行为的不正当性,还可能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互联网条款”。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非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找到对应的具体行为条款时,还可以适用第2条的一般条款予以规制,这体现了法律适用上的周延性。
在行政执法方面,域外管辖权一直是困扰执法机构的突出性问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域外效力条款,依据“效果原则”将扰乱境内竞争秩序、损害境内主体合法权益作为管辖依据,与相关司法规则和实践形成制度衔接。既要确保有效规制,又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管辖权争议。这包括明确“境内损害后果”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国际礼让”等例外情形等。
在证据层面,要用好域内证据。在无法直接取得境外原始数据时,建立“等值替代”证明路径与合理推定规则。积极推动建立双边或多边执法协作框架,构建联合治理机制、简化跨境取证程序。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与专家资源在域外法律与平台规则查明、电子证据认定等方面的专业作用。
在平台治理方面,要用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的平台自治权,贯通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治理:一是事前加强商户入驻审核,把好入口关;设置“高风险行为提示”和试运营观察期等机制,提升商户合规意识和违规成本。二是事中完善“评价—交易—流量”一致性校验,降低易被操纵的信息在排序与流量分发中的权重,提升对新型刷单炒信行为的识别能力。三是事后完善纠纷处置和从提醒整改、限权降权到清退拉黑的阶梯化违规行为处置机制和相应的救济渠道,并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线索移送、情况通报与结果反馈机制。同时,支持消费者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公益性维权,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对平台依法行使自治权治理不正当竞争引发的争议,应依法妥善处理,防止受到平台惩戒处置的刷单炒信商户滥用举报权和诉权,通过举报和起诉垄断案件等方式报复和反制平台维护竞争秩序的正当行为。
与会各方表示,将持续关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进展,推动相关制度规则完善与实践经验转化,更好服务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