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龄化加剧带来职场新挑战 专家呼吁构建适配老龄化劳动用工规则🍭

发布时间:2026-01-27 07:20:25 来源: 网易网

  

  我国深度老龄化的特征进一步凸显——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32338万人,占比23%;65岁及以上人口22365万人,占比15.9%。

  伴随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力市场结构发生新变化。传统全日制工作模式下,劳动者难以兼顾家庭照护责任与职业发展,“一老一小”的照护压力逐渐转化为职场中的现实矛盾,亟待劳动用工制度作出适配性调整。

  多名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加快相关立法修法进程,补齐制度短板,构建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劳动用工制度。

  中年职场人进退两难

  38岁的刘先生遭遇家庭照护的集中压力,妻子二胎生产,家中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相继生病,让他焦头烂额。在耗尽陪产假、年休假后,他无奈向单位申请延长事假却遭否决,还因未返岗被认定为旷工并解雇,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事假的审批虽属用工管理权范畴,但劳动者除请事假照顾家庭外无其他更周全选择,最终判定用人单位解雇行为违法。

  这场官司的胜诉并未缓解刘先生的实际压力,人到中年的他,仍要面对持续的老人照护与育儿压力。在我国深度老龄化的大背景下,像刘先生这样陷入家庭与职场两难境地的中青年劳动者并非个例。有女职工因照顾患病老人,向企业申请调整为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却因企业“无相关制度规定”被拒,最终只能无奈离职。企业也开始面临新的问题。有企业尝试为有育儿需求的员工设立弹性岗位,却因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缴纳、工时核算等规则模糊,担心引发劳动纠纷而被迫叫停。

  为缓解劳动者家庭照护压力,目前我国部分地方试点了“妈妈岗”及更具包容性的“家庭友好岗”,但这类岗位普遍存在数量有限、待遇偏低、权益保障不完善、职业发展空间狭窄等问题,难以满足广大劳动者的实际需求。不少地方虽通过地方立法设置了育儿假、陪护假等制度,却面临落地难的现实困境。

  在老龄化与少子化的双重影响下,现实中很多劳动者仍只能在“全日制工作”和“停止工作”之间二选一,缺乏中间的灵活选择,家庭与职场的平衡成为诸多劳动者的难题。

  高龄劳动者保障待补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我国劳动力供求关系正发生改变。在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大背景下,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如何衔接延迟退休、大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如何有效保护,引发广泛关注。

  202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针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4项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规定,拟为超龄劳动者建立较为完善的权益保障体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认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高龄、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体系,从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两方面进行拓展。一方面,拓展保障对象,除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劳动者,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35岁现象”也应受到关注,尽管这一就业“年龄线”正在逐步提高,但仍客观反映出高龄劳动者在职场和劳动力市场中面临的就业困境,因此法律应将高龄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等权利纳入保障范畴。另一方面,拓展保障范围,除了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4项基本权益,还应结合社会发展和劳动者实际需求,将职业培训等权益纳入保障范围,助力高龄、超龄劳动者提升就业能力。

  范围同时指出,加强老年劳动者就业促进和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十分必要,应通过立法强化对老年劳动者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职业安全等权利的保障。具体而言,可建立相关就业补贴制度,对聘用高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龄劳动者;同时优化退休养老制度,结合高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工作需求,建立贴近其实际的部分工作、部分退休的灵活机制,既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又兼顾其养老需求,实现劳动就业与养老保障的有效衔接。

  用工制度需法治赋能

  多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传统的“全日制工作”与“停止工作”二元模式,已无法适配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社会新需求,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打造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友好岗”,或将成为应对人口结构变化的重要新思路。

  “父母在60岁至90岁的退休年龄段,子女正处于30岁至60岁的核心工作年龄段,这一人口结构特征,暴露出当前劳动关系对家庭的不友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红梅指出,传统劳动关系的工作时间、工作模式缺乏灵活性,导致劳动者难以兼顾照护长期失能老人,陪同家庭成员就医或处理家庭紧急事务时,也常面临请假难的窘境。

  赵红梅建议,应修法完善劳动法制度设计,赋予劳动者短期事假等家庭友好假。同时完善社保法相关制度,从法律层面构建家庭友好型劳动关系,为子女等家庭成员陪伴照护老年人扫除制度障碍。她还提出,传统劳动关系多采取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缺乏灵活性,可考虑推广远程工作模式,这类模式通常采用非标准工时制,时间安排更为灵活,能让劳动者拥有更大的工作与生活安排自主权。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王倩认为,目前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因制度设计不合理,在实践中难以被劳资双方青睐,可通过修法对其进行改造,为劳动者提供“全日制工作”和“停止工作”之外的第三条路,破解家庭与职场的平衡难题。

  她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分为一般情形和特定事由两类,一般情形贯彻禁止歧视原则即可,针对育儿、老人护理等特殊事由的,则设置专门的特殊安排。具体而言,首先应明确特殊事由非全日制用工的申请条件与程序,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子女未满3周岁或父母处于长期失能状态的前提下,可书面申请由全日制用工转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无法定正当事由不得拒绝,具体的起止时间、工时数量和工时分布,可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其次,建立薪酬与社保共担机制,劳动者因照顾家庭减少工时的,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同时为体现其照护工作的社会价值,由社保基金对其相应的权益损失予以适当补贴。

  王倩还提出,需为特殊事由的非全日制用工设定合理的加班限制与解雇保护规则,对于因育儿、护理事由转为非全日制的岗位,应明确禁止加班,确保劳动者有足够时间履行家庭照护责任;解雇保护规则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但必须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申请转为非全日制用工,而对其作出降薪、调岗等不利待遇。此外,在推动大中型企业提供非全日制岗位的同时,应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置豁免条款,避免其运营成本大幅增加而抑制就业。

  王倩建议,通过修法引入性别配额机制,推动家庭责任共担。她表示,为打破“女性主内、男性主外”的传统性别角色分工,应在法律中明确男性作为父亲、儿子等角色,申请家庭友好假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具体期间,且该配额不得转让,通过制度设计引导男性主动参与家庭照护,从根本上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长期机制的形成。

  本报记者 朱宁宁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